2009年12月17日 星期四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每次每份要花費$250元證明清白.才有求職徵試機會?【拘役 不算前科紀錄】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每次每份要花費$250元證明清白.才有求職徵試機會?【拘役 不算前科紀錄】


自由  2009/12/18







        登載個人刑事紀錄資料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原本是為辦理移民、簽證檢附的證明文件,近年來因民眾應徵工作需要、申請件數大增,台南市警局統計,平均每個月申請件數超過九百件,儼然成為求職的必備文件!



若未針對特定人士 難認定就業歧視------市警局外事課表示,只要犯行經法院判決確定,就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相關紀錄,但如果不起訴,或是少年犯,則不會留下紀錄。



法令規範保全、計程車等行業從業人員,不得有刑案紀錄,因此雇主在聘僱人員時,可向刑事單位調閱相關資料;除此之外,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下,雇主並沒有權利取得新進員工背景資料,因此包括銀行業,以及部分需涉及敏感業務者,雇主大都透過徵信社等私下管道,檢核新進人員背景。



最近幾年,勞動市場供需失衡,加上派遣行業興起,不少業者在應徵員工時,要求附上「良民證」,作為篩選依據,在口耳相傳下,甚至連應徵清潔員、看護,業者都會要求檢附證明,讓不少應徵者相當錯愕,心裡犯嘀咕。



由於申請「良民證」應徵工作民眾,大多數都是經濟弱勢族群,而每份「良民證」規費高達二百五十元,市警局將建請降低費用,減低申請者負擔。



申請者多經濟弱勢 警建請調降規費



對於越來越多民間企業在聘僱人員時,要求檢附「良民證」,勞委會表示,以求職者是否有前科做為聘用參考依據之一,並沒有就業歧視的問題,目前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對業者裁罰,只能道德勸說。除非業者針對特定對象要求良民證,例如只針對中高齡或是特定省籍,才會構成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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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拘役 不算前科紀錄


自由 更新日期:2009/12/11 04:11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基本上比有期徒刑輕、比罰金重。而拘役的期間為1日以上、60日以下,但遇有加重情況時,得加至120日。



在我國法律中,被告遭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刑時,就算是得以易科罰金,在繳納罰金完成後,仍會記載前科紀錄,但若判處拘役,則不算是前科紀錄。目前有部份公司行號徵才時,會要求員工必須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在辦理國外留學或移民時,也會要求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果有前科紀錄,將影響其就業或其他權益。 (記者林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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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拘役,是否有前科紀錄   簡榮宗律師


  筆者最近承辦一起案件,案情略為有部份高所得人士因為誤信不肖業「捐贈公有地」或「捐贈檢驗試劑」係屬合法節稅之行為,以較高之收據申報扣除稅額,因而遭檢察官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提起公訴。

  然由於該等高所得人士主觀上或無逃漏稅之故意,並且於事發之後均已補繳稅款﹔因此,本案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希望被告等能認罪協商,並提出處拘役二十天且緩刑三年的協商條件。雖公訴檢察官所提協商條件刑度並不重,然而,當事人感到疑惑者係「這樣是不是就有前科了?」、「是不是無法申請良民證了?」。


  按依刑法第47條規定,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而依法累犯需要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此,為審酌當事人是否符合累犯要件,司法機關目前建置「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紀錄刑事案件包括偵查、裁判及執行等階段的相關資訊及結果。


  換句話說,一旦進入刑事程序,不論係地方法院檢察署階段之簽結、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處分,或於法院階段之無罪、有罪或緩刑判決,其相關資訊均會記錄於「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以作為司法機關將來審酌當事人是否累犯以及量刑時的參考依據。


  然而,前述「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並非任何人均得查閱,僅限於司法人員始得查閱,且查閱時更需有審核機制,以保障人權。至於一般人口中的「良民證」或「前科紀錄」係指內政部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下稱核發條例)所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核發條例第4條規定,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均得檢具文件,向警察局申請核發。


  另依核發條例第3條規定,該紀錄係指「員警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亦即紀錄範圍限於法院所為之判決。而依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受緩刑、拘役、罰金(不包括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者)的宣告,也不會記載於刑事案件紀錄。


  綜上所陳,除被宣告緩刑,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緩刑期滿後,刑之宣告將失其效力外;縱被處以拘役,依核發條例,亦不會記載於刑事紀錄證明。換言之,將不會影響移民時良民證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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