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 星期五

面對不適任法官---懶惰.輕率.無能.【形容的十分貼切】

 搜字:  法官行為. 壞法官. 

面對不適任法官


*只有經過法庭經驗的人才能體驗出:   法官們的懶惰、輕率.無能.


*司法病源---就是那些.不認真處理案件之法官的不當行為.(張冠李戴,錯得離譜).


前日中時報導「持有一級毒品,竟依運輸四級毒品論罪,法官張冠李戴,錯得離譜!」審理本案的3位法官,顯然失職,這個問題反映了長期以來為人所詬病的司法病源,就在於不認真處理法官的不當行為。

在我國,法官受憲法保障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如果非涉刑責,例如曾發生法官與當事人不當來往、向當事人購買房屋等,往往僅予以警 ,或自行請辭庭長。除了影響考績、薪俸之外,對於法官職務的行使,卻沒有絲毫的影響,這對認真、勤勉工作的法官來說,非常不公平。

如若法官違反憲法所賦予審判職責之委託,不僅耗用司法資源,浪費納稅義務人的錢,更會讓民眾喪失對於司法制度的尊敬。我國將處理法官違反倫理的行為,交 由法官自律委員會處理。例如本例中法官顯然違反法官守則:「法官應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之規定,法官自律委員會如何處理,令人關切。

1950年代,美國民眾對於司法界充斥懶惰、輕率無能的法官達到忍無可忍的地步,發起要求改善「官官相護」,提升人民信賴司法的呼聲。美國加州首先 1960年提出公民投票的「司法行政修正案」,並投票通過,設置由6位公民、兩位律師及3位法官所組成的獨立法官懲戒委員會,以「讓民眾不受無能、有不當或失職行為的法官之害的真正保護」為目的,對於法官行使調查、譴責或免職的權力,透過外部監督的壓力,有效行使人民對司法的監督權。現在,美國50個州都有類似的機構。

法官懲戒委員會受理民眾、民間團體的陳情,對法官行為進行不當行為的調查監督,如有不當或可疑的行為時,依情節輕重,可處以「勸告函」、「私下警告」、「公開警告」、「公開譴責」、「強迫退休」或「免職」,對於懲戒處分不服的法官,可以上訴加州最高法院。

由於法官執掌龐大國家司法權限,如果輕率或懶惰,將嚴重妨害司法公平、公正的正義形象,所以應建立外在監督的機制,由多數民間成員組成獨立懲戒委員會予 以強力監督。律師沒有公權力,純為自由業,為確保律師的獨立性,不受到來自政府的干涉,以期律師能發揮在野監督角色,因此,世界各國莫不尊重律師職業團體 的「自治自律」。

然而,我國卻反其道而行,對於法官任由其內部「自治自律」,對在野律師卻是外部監督。對於有公權力的法官僅用短短5「法官守則」來做倫理規範,相較於律師的50條倫理規範,顯然輕重失衡

特別是,民間司改會委託專家制定了外部監督的「法官法草案」,200511月初提案進入立法院,但司法院版本遲遲未送入立法院,造成法案未能審議。我們呼籲能盡速立法,以保障人民免於懶惰、輕率無能法官的戕害

(原文刊登於200697《中國時報》徐立信律師


1 則留言:

  1. 要 讓 像 莊 珮 君 .之 類 的..或.....被 質 疑 ..卻 不 敢 回 答 的 法 官 .. 公 開 認 錯 ..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由 公 正 的 立 委 . 議 員 . 律 師 .來 主 動 邀 約 當 事 人 . . 以 及 . .理 性 的 群 眾  (  每 次 最 少 一 萬 人  )  ..到 那 一 些 被 質 疑 的 法 官 的 上 班 地 點  .. 現 場 公 開 質 詢 她 . 他 們 這 一 些 法 官 .. 如 果 這 一 些 法 官 的 現 場 回 答  . 一 樣 是   明 顯 的 不 合 理 .. 或 ..法 官 自 己 也 無 法 具 體 的 證 明 出 其 合 理.....那 ..也 證 明 了 法 官 的 被 質 疑 判 決 . 明 確 屬 於  .. 無 公 信 力 ..  甚 至 有 瀆 職 之 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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