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興誠先生登報意見法務部澄清說明
法務部新聞稿..發稿日期:98 年12 月21 日..發稿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98 年12 月21 日曹興誠先生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蘋果日報刊登「懇請馬總統大膽制定『兩岸和平共處法』促進兩岸互信互助」,文中提到:「檢察總長偵辦扁案不力,但總統迄今不肯更動總長」、「新竹地檢署檢察長洪威華,為打擊藍營巴結阿扁,不惜獨排眾議,堅持起訴新竹縣長鄭永金」、「在二審判決鄭縣長無罪後,鄭縣長卻接到馬總統電話,說還要將其上訴,請鄭縣長要『忍耐』」、「三審制之目的,是為了保護百姓人權;但在台灣,卻經常被少數理虧卻氣盛的檢察官加以濫用,使許多無辜百姓或企業遭到長期纏訟」等,因有誤導民眾之虞,法務部特加以澄清、說明。
一、依法院組織法第66 條第7 項規定,檢察總長是由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為4 年。檢察總長在任期屆滿前,除有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之時, 總統始得依同條第10 項規定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故檢察總長在任期中,除因違法失職,經依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應予「免職」之情形外, 總統並不得令其去職。而應予免職之情形,例如:犯內亂、外患、貪污等罪經判刑確定;或犯其他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未經宣告緩刑等。
二、前新竹縣長鄭永金先生因涉嫌觸犯政府採購法及收受賄賂二案件目前在法院審理中,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一、二審雖均判決無罪,但二審檢察官認判決違背法令,所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又涉嫌收受賄賂(非曹興誠先生廣告所稱之「圖利罪」)部分,一審雖判決無罪,然檢察官認為法院判決尚有違誤,故依法提起上訴,目前尚在二審審理中。
三、曹興誠先生本身涉及之「和艦案」中,有關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雖一、二審法院均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已撤銷原無罪判決,發回二審繼續審理,顯見檢察官之上訴非無理由。
四、檢察官對於其所承辦之案件,是否要上訴第三審法院,端視二審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法務部對於個案向來秉持不干涉、不介入,不指導之立場。惟法務部基於督導檢察行政之立場,已要求各級檢察官對於法院所為之無罪判決,是否上訴應審慎檢視研析認事用法有無違誤,不要為上訴而上訴,以防制濫行起訴或上訴,保障人權。
五、 總統深知尊重司法獨立為民主法治基石,為此曾多次在公開場合中重申絕不干涉個案之原則。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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