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精神障礙暴力犯罪之現況 P2 周煌智醫師


精神障礙暴力犯罪之現況 P2 周煌智醫師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甲為一27歲未婚男性。因多次在家縱火,遭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罪起訴,並因為精神異常先由警方強制帶入精神科急診;在稍後由法官移送精神鑑定。在急診二十四小時護理觀察發現:『案主缺乏眼神接觸、少語、間有自言自語、比手勢等怪異行為、注意力不集中,無法針對問題回答。』當時的精神狀態檢查發現:『案主少語、不合作、情緒顯得焦慮、思考鬆散,有幻聽、被害妄想、注意力欠集中,無法完整的回答問題,自我照顧能力與認知功能皆有明顯下降。』住院兩週後的精神狀態檢查:『態度已較為友善,但表情平淡、有答非所問、干擾行為及明顯的幻聽與思考亦呈現聯想鬆弛等症狀,在這段時間的護理記錄發現案主有明顯的幻聽、失眠、宗教妄想等症狀呈現,睡眠品質亦不佳。有持續性的幻聽干擾常會顯得焦慮不安,需藉由跟工作人員會談才能降低焦慮,會談當中會提到對於雙親的情感矛盾…….』綜合鑑定結果的結論:『案主具有持續性的幻聽與宗教妄想,已超過十年以上,智能亦有損傷,診斷為精神分裂病,併有邊緣智能不足,其病情已呈現慢性化,認知功能與自我衝動克制能力明顯下降,容易受精神症狀干擾與外界影響,導致暴力行為,在本院的半年醫療觀察記錄顯示案主受限於精神疾病的影響而呈現精神障礙。根據涉案當時(七十二小時內)的精神狀態檢查與持續性的醫療觀察記錄,研判涉案當時:因受精神症狀干擾,導致認知功能明顯下降,自我控制能力變差,因而做出犯法行為其精神狀態應已達心神喪失程度。』


案例二:陳姓案主,42歲,未婚男性,因在社區用磚塊丟擊他人的門,及用鐵鎚到處打鄰居牆壁,鄰居出面制止時,病患以磚頭丟擊,於是鄰居報警,警察見病患胡言亂語,而送來本院。由於強制送醫,病患在例行查房時明白表示「我不是神經病,為什麼要把我送來這裏…。」由於案主拒絕住院,因此依照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住院強制鑑定。在進行鑑定的診斷性會談時發現案主的外觀髒亂、蓄長髮、表情顯得多疑,並且會因有幻聽干擾偶而停頓會談,對於詢問『最近五年,常用磚頭、鐵鎚打窗戶或鄰居的牆壁時,回答「都是「違法整頓」,有違法的羅盤、我有聽到聲音等語」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五條規定︰「所謂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出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的定義,由於具有妄想、幻聽,且社會職業功能已經明顯退化,無其他證據顯為其他精神病可能,發病早已超過半年,故診斷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病。再加上其已有攻擊行為,且不願住院,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條規定:嚴重病人如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保護人應協助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不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時,經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鑑定,經書面證明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應強制其住院;其強制住院,應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為之。前項鑑定,以全日住院方式為之者,其住院鑑定期間以七日為限。』故根據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強制住院。


案例三:為一35歲已婚,男性技術工人。第一次性行為是當兵前(20)朋友邀約買春,經驗不是很愉快,在23歲時結婚 ,育有一子二女,婚後性生活尚稱和協,案發前主要性伴侶為妻子,每週平均3-4次性行為。最近1-2,妻夜間常工作,個案不敢要求,平均每週1-2次性行為。在25歲時犯下強制猥褻案,但以和解的方式解決。自34歲起至35歲一年多,累積犯案十餘次。自訴對於自己慾望及情緒皆較壓抑,但累積到一定量時便會爆發出來,而每次的犯罪行為皆是夜晚獨自一人時,突然興起無法克制自己的慾望,偶而以傷害自己的方式試圖壓抑,壓抑未成就犯案,曾經前往某醫學中心精神科求診,但由於沒有勇氣開口而未就診。對於長髮女孩特別有興趣。會談過程案主提及家人和過往犯罪行為時,顯得懊悔羞愧及痛苦,有想死的念頭,情緒低落,表情憂鬱,聲淚俱下,幾乎泣不成聲。言談切題,知覺、思考、動作或行為皆無異常。否認有其他內外科生理疾病或精神疾病史。對性需求強,易受性刺激而做出性侵害行為,想用性侵害方式證明自己的性能力及男子氣概,對受害者的同理心強,但不做性侵害的決心弱。腦圖譜檢查:無明顯異常.臨床診斷為1.其他未註明之性疾患,2.憂鬱狀態。


危險性與再犯性評估


1.犯罪紀錄:曾有性犯罪前科。


2.認知功能或人格特徵:認知扭曲。易受性刺激而做出性侵害行為,想用性侵害方式證明自己的性能力及男子氣概,對受害者的同理心強,但不做性侵害的決心弱..


3.具有臨床診斷:(1)其他未註明之性疾患(2)憂鬱狀態。


4.加害人特徵:a:加害人年齡≦35歲,且連續無辜被加害人侵害達十餘人。


綜合上述所言,案主屬於高危險,高再犯性。有施以治療之必要。


案例四:某丙與妻子因財務問題口角,因此,以拳頭打聲請人的頭部,致其妻子有明顯外傷,並打電話至娘家,威脅要她們全家不好過,且通通死光,案由妻子聲請保護令,而由法官移送鑑定。經過團體鑑定與個別鑑定並經過實地訪查後發現:案主雖然沒有明顯的反社會行為,亦沒有持續性的精神科診斷,但常懷疑妻子外遇(2年前就已懷疑),造成妻子的精神虐待,並對妻子四次暴力行為,其中一次,讓妻子差點自殺,性行為是不尊重對方的意願,經濟壓力大,情緒暴躁,屬於中高危險性的家庭暴力再犯者,因此應接受輔導教育與再犯預防治療。


五、結論


精神病人的暴力犯罪比例雖然比一般人高,但終究人數少,遠不如酒藥癮/濫用及嚴重人格違常的人數來得嚴重(48)。一件偶發的病人因精神症狀所導致的暴力行為可被媒體誇大過度渲染,亦讓大多數無辜的病人蒙受不公平的陰影和歧視(註49)。如何將精神病患是不定時炸彈的標籤去掉,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其次,性犯罪的鑑定應跳脫精神鑑定的原則,而採犯罪預測模式(註50),而治療則應採再犯預防與認知行為治療,必要時則使用藥物治療已經是先進國家的趨勢(註51)。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制度屬一創新的鑑定模式。鑑定的原則雖採犯罪預測模式,但仍加入具有女性主義色彩的團體輔導與鑑定,值得進一步的觀察。這四種不同的鑑定有必要加以釐清,並透過定期司法與精神醫療專業人員的開會討論,可以適時釐清精神障礙的暴力犯罪的行為能力與精神障礙的可能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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