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8 中國時報
*司法者若只嫻熟法律規則的形式推理,卻對於法理正義的哲學一無所知,那就是社會的危害。
*台灣的吏治前途與政商清明,不能毀在這一群認知有瑕疵的法匠之手!
*法匠的狹窄認知+推理短路+晉惠帝般愚癡。
*司法者自我封閉於形式邏輯實證法的墮落。
特偵組日前對泛二次金改的金融併購案件偵結起訴,但因追究對象極為限縮,招致外界排山倒海的批評,而其中最受詬病的,就是特偵組對諸多案件以「不違背職務」行賄偵結,以致行賄者依現行法律皆無刑責。對於不違背職務的認定,本報社論日前已嘗試釐清,可惜未能撼動法匠的狹窄認知。現在,竟然連二次金改這麼大規模的賤售國產案件都能被特偵組輾平,我們只好再做論述,不只是對特偵組,而要對所有法務部檢察官補上一堂課,教教他們什麼是金融併購、什麼叫違背職務。
公股銀行是國家的金雞母,即使經營效率可能不若民營銀行,但畢竟每年有定期的國庫收入。國家若因民營化等政策目的而要將公股銀行出售,則只有一個主要出售目的,就是要極大化釋股國庫收入。其他考量或許包括現有員工權益保障等,但無論如何皆屬次要,絕不會置最重要的釋股收入於不顧。
既然如此,那麼當財政部要把公股銀行A的經營權釋出時,當然就該把銀行賣給出價較高、或其他綜合考量最恰當的投標者。如果甲、乙二人對於A銀行皆有意併購,甲出價一千億、乙只出價三百億,但財政部卻將銀行低價賣給乙,使國庫平白無故損失了七百億,這不是違背公務員職務,是什麼?所有的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等規範,就是要以公開的程序、透明的審理,去確保國家權益的極大。只有在無涉國家利益的特殊情形,公務員才有在甲、乙之間的自由採擇空間。簡言之,國家出售公股銀行,絕對是有「對價」的。公務員捨棄出價高者、或是根本不理會對價而擅予亂點鴛鴦譜,就是減損國庫、圖利他人的行為,是百分之百的違背公務員職務。這種行為不但該予追究,而行賄者也當受「違背職務行賄」之刑責。
換個角度來看行賄者。如果甲、乙、丙三人皆想標購A銀行,而國家也理應以出價最高者標售之,則甲、乙、丙中出價最高者本來就會得標,不必行賄。事實上,也只有原本不該得標的人想要破例得標,才有行賄的必要。因此,商家行賄官員之行為本身,就是表示其意圖使公務員破格給標,也就表示他們想要公務員不合國家利益地給予經營權,其行賄自然應依「違背職務行賄」予以追究。
在概念上,我們認為只有一種情況可以列為不違背職務行賄,即行賄者所企求的標的,本為其所應得的權利(entitled rights)。例如,某人已通過駕照考試,應有取得駕照的權利,卻因行政官員刁難而拿不到手。在這種情況下,行賄只是為求保障應得權利之不得已,免其行賄刑責人民自能接受。就金控併購而言,併入世華銀行當然不是國泰蔡家權利、買下開發金或彰銀也不是辜家或吳家權利。既然不是權利,卻任憑官員上下其手、私相授受,且影響國庫收入動輒數百億,當然是違背職務的行為。如將國家財產數百億給予私人,檢察官竟然還說這不算圖利、沒有違背職務,這不僅是推理短路,簡直是晉惠帝般愚癡。
芝加哥大學前校長哈金斯(Robert Hutchins)曾經對當今法學教育的弊病提出針砭。哈氏指出,司法者若只嫻熟法律規則的形式推理,卻對於法理正義的哲學一無所知,那就是社會的危害。令人遺憾的是,特偵組與法務部法匠檢察官對不違背職務行賄的認知,既悖離社會感情,亦不符合最基本的法理正義。如果對於二次金改的行賄者不起訴,硬說他們是不違職務行賄,那不僅宣示五鬼搬運國家千億財產者可以逍遙法外,也是司法者自我封閉於形式邏輯實證法的墮落。
在此,我們不但要對特偵組檢察官與法務部補上一堂法理學的課,也要籲請王清峰部長正視法匠愚癡詮釋的嚴重性。濫行擴大不違背職務行賄的範圍,不但絕大多數台灣人民難接受,也合理化所有政府裁量的賄賂,幾乎是動搖國本的重大事件。此事的解決並不需要修法,只要釐清諸檢察官的觀念即可。無論如何,台灣的吏治前途與政商清明,不能毀在這一群認知有瑕疵的法匠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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