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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多歲的劉姓大陸女子,來台先後嫁給三名八十多歲的老榮民,透過贈與或繼承遺產,短短數年擁有大批房產;去年中,她的第三任丈夫中風成為植物人,劉女不但未照顧,還提告要求丈夫和其子女給付生活費。 劉女主張,丈夫每半年可領退休俸及年節慰問金共廿五萬七千多元,她有權分配一半,要求給付她結婚一年半以來共卅六萬多元的生活扶養費;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女「太超過」,昨天判她敗訴。 劉女九十年入境台灣,帶著兩個女兒嫁給吳姓老榮民,五年後吳過世;不到幾個月,劉女就改嫁吳的老朋友王姓老榮民,並且找律師為第二任丈夫預立遺囑,要求王同意將所有財產贈與她。 次年(九十六年)七月,劉女的第二任丈夫突然過世,同年十二月,劉女又攀上八十多歲的陳姓老榮民;兩人登記結婚,同時辦理夫妻贈與,陳姓老榮民將市價千萬元的台北市嘉興街房產過戶到劉女名下。 去年七月,陳姓老榮民因急性腦中風住院,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狀態。陳在美國的子女指控,劉女只去過醫院一次,就不知去向,也沒有通知他們,父親孤伶伶躺在病床上沒人照顧,他們回台才將父親送到羅東療養院看護。 劉女最近委託律師控告陳姓老榮民及其子女,指稱陳是中校退伍,享有終身俸,她有權分配一半,作為生活扶養費。 老榮民的子女認為,劉女誘騙父親結婚,不符合法定要件;劉女藉機歛財,無權請求這筆錢。 這些子女還代父親提告,請求確認雙方婚姻關係不成立,獲法院判決勝訴;另又控告劉女侵占父親的房地產,法院仍在審理。 法院認為,四十多歲的劉女身心健全,至今沒有到醫院照顧陳姓老榮民,只給過看護費一萬元,從此不見蹤影,因此沒有受扶養的權利,判決劉女敗訴。 據了解,劉女的第二任丈夫過世後,她繼承遺產,但退輔會質疑遺囑的真實性,一狀告上法院,仍在訴訟中。 ~~~~~~~~~~~~~~~~~~~~~~~~~~~~~~~~~~~~~~ 陸女嫁三回/低胸短裙 看到老人「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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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20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陸妻劉姓婦人 6年嫁3回 ~~謀奪榮民老人遺產(北市興隆路)
陸妻6年嫁3回 榮民遺產死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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