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3日 星期日

板檢(贓物庫)贓款6800失竊案.已愈20年未發還 黃維彬【疑案追蹤】






*78年黃維彬遭搶匪林明雍洗劫金飾案.贓款6800元應發還黃維彬.在(贓物庫)竟找不到.檢警互相卸責...贓款存放20年.早已【人間蒸發.不翼而飛.憑空消失.靈異傳奇】.


贓款蒸發 檢警互踢 國賠勝訴  97/04/03


男子黃維彬在七十八年一月間遭搶匪林明雍等人洗劫,6萬8千餘元的金飾遭變賣,沒想到這筆應發還被害人的贓款,卻在板橋分局、板橋地檢署之間的公文往返中離奇失蹤。



20年前被搶 金飾遭變賣---黃姓男子看到搶匪已經落網,但當初遭搶變賣的贓款卻遲遲沒有下文,在八十三年開始向板橋地檢署聲請發還,未獲回應。



八十九年間,黃維彬委請律師向板橋地檢署聲請發還這筆錢,沒想到板檢卻延宕並未處理,當初承辦這宗搶強盜案的板橋警分局,也在時效滅失後銷毀這宗刑案的卷宗。



更離譜的是,黃姓男子透過正常管道聲請發還款項遭拒,還被地檢署回了一張「本案扣押款無從查詢,台端允依國家賠償或相關法令求償」的公文,氣得黃姓男子具狀向板橋地檢署、台北縣警局及板橋警分局聲請國賠。



挨告的板橋地檢署表示,當初承辦檢察官曾電請板橋分局將贓物送交地檢署,但實際上並未移往檢方保管,板檢承辦人員並無任何過失或不法侵害黃某權利之情,把球踢給了警方。



縣警局及板橋分局則稱,當初承辦員警將這筆贓款記載於移送書的犯罪事實欄裡,而據當初刑事報告案件書來看,這筆贓款已由地檢署收訖並蓋章確認,警方據此一口咬定責任出在檢方未盡保管之責。



警方更提出檢方的函文批評,「板檢函覆原告表示,該筆款項板橋分局並未隨案移送云云,顯屬臆測之詞,不足採信。」回馬槍將了地檢署一軍。



贓款未入板檢 警局要負責----黃維彬從七十八年遭搶、八十三年開始要求檢警歸還贓款,過程中除了碰到檢警互踢皮球外,縣警局還在抗辯時表示賠償請求權已超過失效,意圖卸責



板院承審法官認為,由於相關檔案卷宗已經銷毀,甚至部分承辦人員已經往生,但由於檢警保管不慎遺失贓款損及黃某權益,相關機關應負起賠償責任。



承審法官指出,根據現有證據,這筆贓款並未移入板檢贓物庫即使檢方曾在移送書上蓋收文章,也不代表這筆錢已經入庫,(這樣也能寫成文案.佩服)日前判決縣警局應對這筆6萬8千元贓款蒸發事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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