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惡法)及濫發的(保護令)被外遇男女用來背棄家庭.實際是遂行:謊報和奪產的「護身符」?假借(精神疾病門診記錄).捏造肢體衝突的(驗傷診斷證明).造成許多家庭訴訟纏身不得不離異而破碎.*(孩童保險立法)疑是孩童突然死亡?家長詐領保險金的元兇?看看那些法律人...是沽名釣譽...是昏傻...是...
法律能准不養父母嗎
報載行政院民刑法修正案,凡曾遭受家暴、性侵害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之義務。乍觀之下似甚公平,但檢討後發覺後遺症不少。
西哲有云:親子關係是「本質的社會」與合夥公司之「利益社會」不同,不是計較的,帳無法精算清楚,法律不宜過度介入,而應受情理、道德或宗教的規範。何況今日我國孝道觀念已經式微,誠恐如此法律鼓勵親子間的對立,扭曲最基本的人倫關係。因少年人一知半解,上法律知識的課,只學到十四歲以下犯罪不罰,反而變壞。以後可以長大不扶養來威脅,增加父母管教的困難,成為小霸王,使青少年倫理與是非觀念更加混亂。
准許成年後主動向法院減免扶養父母義務,不論方式或時間點都有未妥。因為當父母年老棄置不顧,已有可議,現在主動向法院請求,更會使父母寒心。尤其如財力足以照顧父母時,此種法律不啻加深親子的仇恨,增加法院的訟源。又「當家才知米貴,養子方知親恩」,即使到了成年,對人情義理的體驗還未成熟,不知父母難為,何況規定減免的要件也有問題。
先就家暴而言,除父母生性暴戾或酗酒…外,亦可能因子女頑劣、不聽管教、胡作非為,讓父母極度傷心、無計可施。況家暴並不表示父母不愛子女,且家暴與管教之間界線模糊,如因管教所致,不宜過於苛責,更不宜以偏概全,將管教汙名化。因愛之深責之切,出手過重,若非反覆為之,似不宜以有限偶發事件作為永久拒絕扶養父母之理由,以免變相助長小孩記恨,長大後翻舊帳清算父母。
其次,何謂遺棄,意義亦欠明瞭。如只遺棄一年,子女長大後即可拒絕扶養父母,父母一生辛苦付出,盡付東流,不合情理與比例原則。至於性侵害子女,如無刑事有罪判決,向民事庭訴請拒絕扶養,雙方名譽都受到損害,並非適宜。不如在刑法遺棄罪作適當的免責規定,以免治絲益棼。
此外,儒家傳統即使在陌生人之間,還主張恕道,何況親子,尤應彼此寬恕原諒,社會宜發揚愛的理念,獎勵包容與原諒。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不宜過度介入親子關係,使道德水準更為低落。
況民法第一○五三條判決離婚之事由,亦有「事後宥恕」或逾二年時效,不得請求離婚之排除條款。這些事由似宜作為排除拒絕扶養父母之事由,尤其如父母衣食不周,或老病,急需照顧,如坐視不救,似有漠視人性之憾。又子女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對簿公堂,雙方勢必翻舊帳或誇大對方劣跡,以後仇隙更深。如子女敗訴,在社會難於立足,反非子女之福。過去只有兄弟爭遺產而訴訟,如此法實施則今後父母子女纏訟不已,成為我國司法之奇觀了。
今日社會不似往昔可仰賴家族接濟,在國家社會安全體系未建立前,子女不扶養父母,可能使貧病之老人,成為公眾負擔,造成社會問題。
筆者絕無為家暴與虐待等不當行為辯護之意,先哲有云:「刃殺人有限,例殺人無窮」,如此修正案通過,深恐徒使不明是非之少年人動輒以一些表面理由拒絕扶養父母,顛覆我國社會數千年孝道之核心價值,徒使羨慕國人孝道傳統的西方人為之浩嘆!
我們以為相關問題只須在刑法遺棄罪加適當除外規定即可,不必在民法規定,但此次刑法修正案規定失之過簡,未列舉考量的因素,諸如父母不當行為之起因與事後態度、親子雙方之年齡、謀生能力、身體與財產狀況、有無其他扶養親屬等,對父母過苛,亟須深入研討。
2009-12-25 中國時報 【楊崇森】(作者為律師,台灣信託協會理事長)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