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宏無心管理,才導致屬下自行行事,且沒有證據證明黃宗宏指使下屬將房屋產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因而判處他無罪。
遭控偽造文書 黃宗宏無罪定讞 2009-12-23
前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於民國86年間,因開發花蓮縣壽豐鄉集合住宅案,遭控偽造文書。法院一審判黃宗宏無罪,檢方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宣判,仍判他無罪,並已定讞。
中央社23日報導,判決書指出,黃宗宏於86年間,因花蓮縣壽豐鄉的集合住宅開發案,為建築融資需要,擔任建商福運公司的保證人,向中興商業銀行辦理建築融資,借貸新台幣4億餘元。
判決書指出,黃宗宏等人後將壽豐鄉開發案未售出的房屋權狀,交給福運公司代表人林惠莉保管。但黃宗宏卻於89年4月底,台鳳公司財務發生困難時,明知房屋權狀由林惠莉保管,卻指示屬下以他人證件及印鑑,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權狀遺失,並把權狀過戶到黃宗宏名下,因而遭中興銀行與福運公司控告偽造文書。
案經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合議庭認為,因台鳳公司當時財務狀況出問題,黃宗宏無心管理,才導致屬下自行行事,且沒有證據證明黃宗宏指使下屬將房屋產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因而判處他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高院今天判決,仍維持黃宗宏無罪判決。全案定讞。 【中央網路報】
中央社23日報導,判決書指出,黃宗宏於86年間,因花蓮縣壽豐鄉的集合住宅開發案,為建築融資需要,擔任建商福運公司的保證人,向中興商業銀行辦理建築融資,借貸新台幣4億餘元。
判決書指出,黃宗宏等人後將壽豐鄉開發案未售出的房屋權狀,交給福運公司代表人林惠莉保管。但黃宗宏卻於89年4月底,台鳳公司財務發生困難時,明知房屋權狀由林惠莉保管,卻指示屬下以他人證件及印鑑,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權狀遺失,並把權狀過戶到黃宗宏名下,因而遭中興銀行與福運公司控告偽造文書。
案經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合議庭認為,因台鳳公司當時財務狀況出問題,黃宗宏無心管理,才導致屬下自行行事,且沒有證據證明黃宗宏指使下屬將房屋產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因而判處他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高院今天判決,仍維持黃宗宏無罪判決。全案定讞。 【中央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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