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辯護人不能淪為魔鬼代言人【邱忠義】



辯護人不能淪為魔鬼代言人  2009-12-10  




     法務部日前召開公聽會,打算在刑法分則裡提出凡是法治健全的國家都會有的「妨害司法罪」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律師界相繼透過律師公會及友性學者投書抨擊,認為此舉是針對被告的辯護人而來,並恫稱將來我國辯護制度將宣告死亡云云。我認為律師不能為了掩蓋真相而製造假證據到法庭來秀,否則自此淪為不折不扣的魔鬼代言人,司法的公正性將受到永不可能回復的破壞。


     從「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看得出來,律師只能為當事人的「正當」利益辯護,對於受委託的案件不得有不正當的行為,也不能為了訴訟的勝敗而忽略真實的發現,不僅不能有故為蒙蔽欺罔的行為,更不可以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的行為。


     但說起來好聽,實則這些都是訓示規定,沒有實際的效果,如果辯護人真的做了妨害司法公正性的行為,沒有任何處罰效果。


     如今,司法當局有感於訴訟程序中經常出現教唆作偽證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刑事證據,或恐嚇、脅迫、騷擾證人,使其不敢出庭作證或不敢據實陳述,或辯護人、被告持向法院檢閱卷宗證物所得的證據資料,召開記者會,公布卷證資料,做訴訟外的抗爭,引起輿論壓力,造成公審,干擾司法獨立審判的種種司法亂象,日益嚴重。這些行徑實在已經嚴重到妨害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阻礙事實真相的發現,斲傷司法的公信力。但我國現行法律對此行為並沒有刑事處罰規定,招致諸多民眾批評,認為我國現行法律規範不足,縱容亂象。


     慶幸司法當局能意識到「干預司法」情況嚴重到必須加以處罰時,有些律師倒是緊張起來了,提出「唆使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到法庭串證、滅證等行為」等同於是在行使「被告緘默權及不自證己罪原則」的論調。這是何等荒謬的事!就刑法理論來說,被告本身的串證、滅證行為不會被處罰,這是因為立法者認為要被告乖乖不滅證而等警察來查扣證據是難以期待的,這是人的天性,而且刑事訴訟法也明白宣示被告無須證明自己有罪。但是身為被告的辯護人,就不能亂來了。


     我國新刑法對於共犯採取「限制從屬形式」,所以假設某甲唆使被告乙到法庭說謊或滅證,因為某乙欠缺期待可能性而不具「有責性」,但是某乙的行為終究已經是「符合構成要件的不法行為」了,所以說開來某甲已經可以構成教唆犯了,法務部只是把這樣的結果明文化而已,國外法治先進國家都有妨害司法罪、藐視法庭罪、不實陳述罪等,這是普世價值,辯護人也有維護司法正義的使命。


     尤有進者,如果將閱覽訴訟卷證所取得的證據(含拷貝光碟),拿去與該案訴訟攻防無關的事項上恣意使用,譬如直接開記者會公布,拿給地下錢莊、恐嚇詐欺或暴力集團,甚至於因此得知證人、鑑定人的個人隱私資料而加以騷擾,都是要命的干預司法舉動,想都知道是必須加以規範的行為。「不能打著司法改革名號干預司法」其實是我最懇切的微薄要求,這並不過分,營造司法純潔不受汙染的環境,應該是大家共同的責任。 (作者為新竹地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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