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1日 星期五

華采慧 買兇殺己案?草率裁判?「疑案追蹤」


你知道嗎.現在的監獄裡關著的.許多都是被冤枉的


*兇槍沒下落 蒐證路仍遙 * 證據薄弱*僅靠檢警推斷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327415/IssueID/20090118



*華采慧(原名華玉惠).華明雄.許碧誠(47歲,原名許碧輝).

*殺手: 施耀宗(42歲,有強盜、擄人勒贖前科)案發前與華明雄密切聯繫。


*(法院判決指出),華采慧去年10月14日凌晨於桃園縣大園鄉台61線高架橋下,在自己轎車內遭人槍殺,子彈從左耳下方進入,右太陽穴穿出,再射穿副駕駛座玻璃。
雖兇槍至今仍未找到,但承辦檢察官董良造調查發現,華女生前負債1400多萬元,卻投保意外險800萬元和1900多萬元人壽險,受益人是三名小孩;且有秘密證人指稱,華女因債務纏身,去年9月曾透露:「我已經很累、沒有鬥志,不想再繼續了!」的輕生念頭;後來還說:「人找到了,是華明雄介紹的,要付一筆定金101萬元給那個人,見報以後要再付尾款400萬元給那個人。」因此懷疑這是一起加工自殺案。警方查出,華明雄也因經商負債,檢方調閱華明雄與妹妹華采慧的手機通聯,查出去年9月間華女傳簡訊給哥哥稱:「如果真如你說的,是我上輩子欠你的,那我認了,但不是的話,你欠我的就等下輩子再還了!」檢方更確認華女有意輕生。
另外,檢警還調出華女死前當晚離家時在電梯裡監視器畫面,發現華女反常地與前夫在電梯內深情相擁,畫面中「華女前夫一進電梯即親吻死者,時間長達8秒;接著緊緊擁抱,死者還以左手輕拍前夫右肩,前夫則撥弄死者頭髮。」研判兩人是在訣別。且華女死前兩天還突然對念高中的女兒說:「媽媽如果走了,妳們要好好照顧自己。」似乎在交代後事。
警方並在華女車上找到一團撕碎便條紙,拼湊發現是從台北縣淡水鎮到桃園縣大園鄉的手繪路線圖,並在華明雄的營造公司辦公室發現相同便條紙。且華女遭槍殺前幾天,通聯紀錄顯示華明雄曾多次出現在案發地點,並與殺手施耀宗密集通話。
*桃園地院庭長徐培元表示,兇槍雖沒找到,但可能遭被告隱匿或丟棄,而華女背負債務卻投保高額保險,極為反常。儘管三被告否認涉案,卻對疑點無法解釋,因此據檢警查扣的間接證據,認定死者的哥哥和前夫共謀買兇,找來殺手加工自殺。
華女身亡案因仍在審理中,保險公司還未理賠。律師陳志峰表示,華女保險金受益人是三名子女,但若華女是加工自殺,僅能領到壽險的理賠,意外險一毛也不能領。不過華女生前債務多達1400多萬元,所以理賠金應先還債,餘錢小孩才可領,但若不足支付債務,孩子得先拋棄繼承,以免還得負擔母親的債務。


Re: 慈母買兇殺自己 換千萬理賠安家(轉貼從蘋果.讀者評論)應該是法檢的預斷和草率判決...(追蹤之98/12/11)從檢方推判:驚覺原來我每天的擁抱是與他(別行為)ㄨㄨ.什麼?


從這份新聞內容實在看不出來,有所謂的買兇加工"直接證據",有的只是一連串檢察官和法官的推測和自以為是,這樣的司法素質,不知道比一個疑神疑鬼搞神經病有何差異,而內容的律師建言,你馬幫幫忙!!-保險理賠金是給受益人的等於是受益人的財產,不是身故人的遺產所以保險金一毛錢也不用來還債,六法全書再重讀一遍吧!


合議庭認為華采慧雖因負債輕生求死,從頭至尾都參與,但是前夫許碧誠未念及夫妻之情判刑66個月,胞兄華明雄為己利未顧及手足之情判刑7年,槍手施耀宗判刑66個月,3人另併科罰金5萬元得易服勞役。真的判決文上這樣離譜寫嗎??淚流


 



擁抱(等於)訣別.哇哩勒....


從檢方推判:驚覺原來夫妻每天的擁抱是與他(別行為)ㄨㄨ.什麼?


http://www.nownews.com/2009/12/11/91-2544937.htm     東森 動新聞


你知道嗎.現在的監獄裡關著的.許多都是被冤枉的



        這個案子讓人覺得相當誇張,讓人覺得檢警及法官斷案靠的是認知還是罪證確鑿?一段監視錄影;通聯和追蹤當事人的蹤跡,不但能成案,而且立馬就定罪,使我們覺得相當的莫名其妙,這不禁使我想起了另一件同樣轟動全國的案子---搞軌案,當時檢察系統也一口斷定嫌疑人為了殺害妻子蓄意破壞鐵路軌道,並於火車上在其體內注射毒液以達目的(當時也是靠著檢警的臆測和補強些許證據而成案),而今這件案子又如何了?


        日前陸正被撕票案及性侵等相類似的案子都被以證據不足而讓被告無罪開釋,那些案子結局顯然滑稽烏龍,但到翻案之時已經時過十餘年之久,而搞軌案的翻轉"幸運"的經歷數年而已....回頭再看此案如果也是這樣的草率定案,對被告而言不也是一種傷害?祕密證人的證言可信度到底有多高?現有的證據到底能不能使現有的被告坦然認罪(所謂鐵證如山)?說到底,循著既定成見去辦案也是件很可怕的,查辦案件的人或是順藤摸瓜或是沒證據找證據,是否都能找對方向,也是極其可議的事...般而言,檢警法官們抓人關人若出現錯誤大多都會沒事,然而當事人自己卻得去申請國賠(很多時候國賠還很難申請的),這樣的審判品質和制度要做到勿枉勿縱簡直是天方夜譚,貽笑大方.


:陸正案纏訟22,如今要邁向更11,日前法官裁判當年罪證採證有瑕疵,判處被告無罪,搞得陸父情何以堪,被告也多年在刑訟與牢獄之間來回奔波,至今未有一個結論;加上日前的兩件性侵案也是在多年訴訟之後,法官才"英明"的發現罪證不足,被告也宣告無罪,當然這裡頭有當事人和檢方執意上訴的緣由,但法官們或許是覺得反正都可以再上訴,所以都判的2266,以後的善後跟矯正都可以由後一名法官補正,那麼,司法上面原告和被告的司法正義如何獲得平衡?連同現在正在進行的扁案和職棒打假球案,檢警法官採取的都是先押()後查的招數,如果有誤,往後再說一聲對不起是不是都太晚了一點?再這樣下去,沒有人再相信在司法上是能獲得一個公正持平的裁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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