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的特權
從以上說明,縱不能說台灣的法官、檢察官皆屬昏庸、貪婪之輩,但絕對有相當數量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正是如此。他們所以如此,乃是因為收入微薄而不足以養廉?非耶!
在古老的中國的專制、科舉制度之下,經由科舉所取得的官職是一種身分、特權與階級[1]。此等官職雖將伴隨終身,但仍有告老的退休制度[2]。如今,此等身份、特權、階級觀念已大致革除,至少以不見於一般公務體系,但此等體制卻還牢牢的留存在司法體系,甚至變本加厲。
在台灣只要考上通過司法官考試,則不論是擔任法官或檢察官,他們將可獲得以下的特權:
─ 終身職。如果他不主動退休,他可以任職到九十歲、一百歲,直到老死,而 且可以分文不少的繼續領取法官的薪水[1]。
─ 檢察官、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也可以享有法官的特權[2]。
─ 他們薪水比一般公務員還高。一個初任職的年輕法官所獲得的薪水,應比一位資深的高階公務員還高。又縱然他所通過的是相當於三級高考的司法人員三等特考(原則上以大學畢業為資格),但他的薪水卻極可能高過一級高考(應考資格:博士學位)、二級高考(應考資格:碩士學位)的公務人員[3]。
─ 如果轉任司法院、法務部甚至其他部會擔任行政職務之公務員,還是可以繼續領取法官、檢察官的高薪[4]。
─ 若選擇退休者,他們縱然到了70歲才申請退休,還是可以領取最高的優惠補助。因此,他們的退休年齡比一般公務員延長五年。
─ 如果選擇自願退休,他們不只可以享有所有公務員少見的退休保障[5],他們的退休給付尚可最高(在65-70歲退休者)領取240%的退休給付額。
─ 所有的法官、檢察官皆可當然轉任律師。
─ 選擇自願退休的法官、檢察官雖大多已年屆七十,但除了少數例外,相當多數還轉任律師。依現行制度,除非再任公職,否則退休者退休後新職業的所得不影響他們的的退休給付,因此此等已極度優渥的退休法官、檢察官,復有極為可觀的律師所得。
由此可見,如今的終身職,竟比古老中國官吏還要優惠。又從法官可以錯誤的審判,但決少會被追究(例如蘇建和案),甚至前述檢察官、法官可以長期貪瀆而不被追究,豈不是繼續享有古代中國「刑不上士大夫」的特權。相對於一般勞工社會福利[6],尤其迄今仍付諸闕如的年金給付,台灣公務員,尤其法官、檢察官所受到的福利特權,則除了「刑不上士大夫」的特權,經還出現了「福利特厚士大夫」的特權[7]。
至於律師,其特別的身分、特權來自下述封建管制下的寡佔的特殊利益。依據台 北律師公會的規定,在台灣一個審級的訴訟案件,不論民刑事原則上以都以五十萬元為上限,但還可依案情增加。若以時計,則每小時上限為8000元,但還可依案情提升至12000元。由此可見,對於一個基本工資僅有一萬多元,平均勞工月薪約四萬元的台灣人民,律師服務是何等昂貴[1]。這樣的誘人的所得,也使得相當多數的年輕法官、檢察官,選擇離職並轉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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