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的能力
從前面的說明,可以知道在台灣有相當多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操守相當的差,但他們的能力能力呢?
以下乃是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在1999年的一段評述,即:
惟無可諱言,司法雖力求革新,卻一直趕不上時代的需要,不能滿足人民的需求,以致司法公信力不能建立。揆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各端:﹙一﹚司法改革多非以人民觀點及訴訟當事人的權益為取向,人民感受不到司法的進步。(二)司法程序過於複雜冗長,欠缺效率,使人民權益不能即時獲得保障。(三)司法人員間有欠缺敬業精神,學養不足,以致司法工作品質常為人民所詬病[1]。
以下則是曾任檢察司司長的蔡碧玉的一段評語,她說:
養成教育問題有許多類似的地方,如:法官和檢察官過於年輕、封閉,專業知識和社會歷練不足,法學教育深受考試的影響,法律系的學生多在補習班進修,無法提昇法學教育的深度和廣度等問題。這些問題在台灣也早受一般民眾的詬病,這也是司法裁判不易獲得人民信賴的重要原因[2]。
此等說法,顯然把法官、檢察官素質的低落歸罪於法學界。就此,法學界當有所反省,再本報告應將進一步討論。但此等批判,不也同時承認台灣法官、檢察官「欠缺敬業精神」、「學養不足」、「年輕、封閉」、「專業知識和社會裡歷練不足」。
基本上,翁岳生、蔡碧玉的批評應有高度可信度。據此,現有的法官、檢察官中,應有相當大的比例不具有擔任法官或檢察官的能力。同樣的,多數的律師,當也是如此。畢竟,多數的律師,若非由法官、檢察官轉任,也如同法官一樣由法學院所教育、培育,甚至未受到任何法學教育而經由檢覈途徑取得律師資格。何況部分律師還少了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
為值得懷疑的是,司法官訓練所是否能訓練出有能力的法官、檢察官?從前述翁岳生、菜碧玉的話,即可獲得答案,即沒有。就此,司法訓練所所長,他雖方面承認檢察官、法官的無能,但他顯然以為此等無能與司訓所無關,而將責任推給法學教育。他說[3]:
就我的觀點,可以看出我國法學教育現狀的缺陷至少有兩個:(一)是我國學生年紀很輕、欠缺社會經驗,這樣的起跑點要養成法曹的專業人士,其實是錯誤的。(二)我們非常難培養具有專門知識和法律整合能力的專業人才,這是我們結構性內部所帶來的隱憂。因為我國現行中學制度和大學聯考制度太早讓理工和文法分家,所以讓法律系學生對於理工的知識至多只有中學程度,以致於很難讓法律人擁有法律和科技整合的能力。
此等問題,是否可以輕易的將責任推給法學教育,仍待釐清,也仍待下文討論。但可以確知的是,司法官訓練所訓練出的人才乃是一群「欠缺敬業精神」、「學養不足」、「年輕、封閉」、「專業知識和社會裡歷練不足」的人。其實,只要觀察司法官訓耐所即為陳舊、落後的課程以及近乎甚至集中營般的訓練方式,司法官訓練所訓練出此等人才,應不令人訝異[4]。。
曾有眾多的論述,指稱台灣的法官、律師沒有能力處力涉外案件[5],其實連本國的案件,諸如智慧財產、經濟、勞工、社會安全、環境保護、外勞、少數民族等議題,亦幾乎完全無法期待。就此,不只在大學時幾乎沒有機會接觸,在司訓所也都僅有極為有限,甚至全然未有相關訓練。
現代社會的法律問題無可期待,傳統的民刑法則可能期待?就此,我們只要看看轟動一時的蘇建和等三死刑,歷經數十位檢察官、法官審判的刑事案件,應可知台灣的法官、檢察官的水準。他們似乎連最基本的證據法則都難以理解。由此,可見此等法官、檢察官,不止是「寧錯判一百,也不可誤縱一人」的不道德,他們竟連證據法則,甚至連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也無從理解。
[2] 月旦法學。類似的見解也見諸司法官訓所所長林輝煌, 他說:就我的觀點,可以看出我國法學教育現狀的缺陷至少有兩個:(一)是我國學生年紀很輕、欠缺社會經驗,這樣的起跑點要養成法曹的專業人士,其實是錯誤的。(二)我們非常難培養具有專門知識和法律整合能力的專業人才,這是我們結構性內部所帶來的隱憂。因為我國現行中學制度和大學聯考制度太早讓理工和文法分家,所以讓法律系學生對於理工的知識至多只有中學程度,以致於很難讓法律人擁有法律和科際整合的能力。
二、困難點是法律系的學程、必修科目、和學分的要求非常嚴格,所以學生修了法律,要再修其他科目就顯得非常困難。
三、目前教育部鼓勵學生修讀雙學位,但是法律系學生多以國家考試作為目標,變成是以考試來引導法律的學習,所以一般法律系學生要學習非國家考試科目的意願,是非常低落。因為這樣結構性的缺失,變成我們現在事後非常困難培育制度的養成,日本也一樣。(月旦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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