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 星期五

司法人員的操守:*檢察官 宋宗儀+徐維嶽+蕭敦仁+廖椿堅+葉清財+陳正達 *法官 張炳龍+周慶光*律師 彭永章



警語:1)每年平均約有七名法官或檢察官被彈劾。2)律師業是何等的龍蛇雜處的一種行業。3)人民始終不信賴法院和法官.4)法官的形象下降的比律師還快。5)台灣法官縱非已是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但至少已是令人輕視、蔑視,少有尊嚴的職業。


司法人員的操守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郭明政)


*檢察官 宋宗儀+徐維嶽+蕭敦仁+廖椿堅+葉清財+陳正達  *法官   張炳龍+周慶光*律師   彭永章


人權保障與法治維護並非止於司法,但作為人權保障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乃是檢視人權與法治的核心標竿。此處所討論的司法,將著眼於法院的司法運作,尤其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行為。


        2006512,曾任檢察官,現職律師的宋宗儀因任職檢察官期間貪瀆索賄而再度被收押,並於2005524經台南地方法院以貪污等五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47[1]。按宋宗儀乃是司訓所結訓並歷任台東地方法院解察處候補檢察官、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2004年宋檢察官因貪瀆案被收押、起訴,同時也經監察院彈劾在案。監察院的彈劾文指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宋宗儀,收受賄賂而不起訴殺人案主嫌、准賄選案被告具保、包庇賭博;且不惟沈溺豪賭,更自行開設賭場抽頭營利;復替電玩業者關說案情、出入有女陪恃之不正當場所,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雖然如此,宋檢察官在起訴並停止收押之後,即轉任律師。如此之人,一個如惡魔般的凶神惡煞,竟是國家的檢察官、執業律師。對於歐美日等國工業國家,甚至眾多開發中國家,這當是無法想像的。

       如果這樣案件是絕無僅有的特例,問題或許不至過於嚴重。不幸的是,這樣的案件竟屢見不鮮。2005年,一位名叫徐維嶽的檢察官大舉偵訊、逮捕眾多本國及外國籍職棒球員,而有所謂二次職棒簽賭弊案。開始,他成了打擊弊案的英雄。然而,事後檢調單位卻查出,此人卻是一位收受賄賂,甚至是與職棒賭博具有密切關連之人,也就是說他極有可能就是職棒簽賭的組頭[1]


       除此之外,也曾是是雲林地檢署的檢察官,即蕭敦仁、廖椿堅、葉清財、陳正達等人也在近年先後涉案而被羈押、起訴或判刑;其中,蕭敦仁,雖已經被判刑,但在上訴最高法院期間,仍轉任律師並執行律師業務[2]


       此等盜匪般的「人」只見於檢察官,而法官則既清白又有能力?非耶!2006412,高等法院張炳龍法官收賄被高院更五審判刑11[3]。同樣的,這也不是個案。在2006221,高等法院庭長房阿生法官因收受賄賂被收押[4]。由此再次說明,在台灣民間所流傳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流言,絕非無據。又除了此等貪污的法官,還有懶惰的法官,例如在2006329日被司法院停職的高等法院周慶光法官(原任庭長)。按周法官不止懶惰不辦案,復有「多年來,都是由助理代撰判決書,還公然承認,成為司法界最懶的怪胎法官」的有關報導[5]


       按監察院的統計,歷年來遭受彈劾的司法人員高達258人,超過總人數的百分之十(總數為2455,由此可見台灣司法風紀之敗壞。從19932004,計有90位司法人員被彈劾,其中法官49人,檢察官32人,其餘為其他司法工作人員[6]。亦即,每年平均約有七名法官或檢察官被彈劾


        此等數字,讓人怵目驚心。何況,這絕對只是冰山之一角。又此等不法,絕非一、二人之問題,而是整個司法體系的的縱容。如果沒有司法體系的縱容,他們何能 一而再、在而山的為非作歹,哪有可能讓宋宗儀、徐維岳等人既貪且賭的為所欲為。既然台灣有檢肅流氓條例,何以他們沒有被移送流氓管束[1]?在過去,懲治貪污罪條例的最重刑為死刑,但未聞有法官;檢察官被判死刑者。


       至於律師,就比檢察官、法官清白?亦非耶!以前述房阿生受賄案的行賄者正是一名名叫彭永章的律師。甚至原任法官的房阿生在辦理退休之後,隨即轉任律師,執行律師的業務。至於前述宋宗儀、蕭敦仁,也都在辭去檢察官工作後轉任律師。由此,即可明確得知,縱然不是每一位律師皆如此,但台灣的律師業是何等的龍蛇雜處的一種行業。


       台灣對於司法的評價,依蘇永欽所從事實證研究所獲得的結論乃是「人民始終不信賴法院和法官」以及「整體司法形象仍在谷底」[2]。依其研究,在1985年人民對法官、律師的評價約各半(法官的正面平價尚略高於負面,但律師則負面略高於正面),但1995年的研究則顯示:不論法官或律師,其負面評價皆遠高於正面。(法官:正面與負面的比例為33.4%:50.2;律師則是35.0%:45.6%)。由此亦可見,法官的形象下降的比律師還快。由於前述法官與檢察官的弊案,當今人民的評價應再下滑。


       由此可見,在台灣法官縱非已是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但至少已是令人輕視、蔑視,少有尊嚴的職業。以上說明台灣的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是何等貪污腐敗,比所謂「腐敗的滿清政府」還腐敗。咸信,盡忠職守的法官、檢察官、律師還是大有人在,對於現有問題,也有很多人深感痛心。但前述陳述已說明台灣的司法是何等的污穢;縱使是奉公守法者,他們也必須在此污穢的環境中工作,而令人同情。







[1] 如前所述,檢肅流氓條例有太多的問題。此處要指出的乃是,此等檢肅流氓條例顯顯然不適用於法官,也就是所謂的「刑不上士大夫」的另一例證。




[2] 蘇永欽,15頁以下。






[1] http://www.epochtimes.com/b 5/5/9 /6/n1042816p.htm

[2] http://www.ttnn.com/cna/news.cfm/050907/28


[3] http://times.hinet.net/news/20060413/society/e 5f 6cee02120.htm




[4] http://www.epochtimes.com/b5/6/2/24/n1235282p.htm http://times.hinet.net/news/20060224/headline/c 5a 2047a 7150.htm




[5] http://tw.news.yahoo.com/060427/19/32p9m.html 此等報導,有其參考價值。記者為此報導,當有其依據,也應有其責任。




[6] 資落來源:監察院統計處。



http://tw.news.yahoo.com/060525/19/36awx.html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