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0日 星期三

吳文忠檢察官.光明國中「丟球事件」違法的判決,錯誤的示範!

吳文忠 檢察官

文載自:人本基金會

違法的判決,錯誤的示範! ---光明國中「丟球事件」始末


一個突然被告知自己的孩子在警察局的母親,四處奔走卻 不得其門而 入,又有不少的聲音告訴他:這沒什麼!而在孩子被法院裁定戒訓及 假日輔導的同時,雖然他心中氣憤而無奈,也覺得丟臉,不敢讓人知 ,所以他放棄了!只求事情趕快過去,「玩球被告」這 件事成了家 中不能被談起的事,湊巧的卻在中秋烤肉之夜爆發了出 來!


7/25 上午905


1 下課,范姓同學在教室內對著走廊矮牆丟球,丟著丟著球飛出了牆外,范生趕到牆邊,見球掉落路中又彈跳到路邊,見 一人 走來檢球,范生舉起手向下說:「對不起!」後回教室上課。


2 上課中,吳檢察官手中握球進一年八班教室問:「誰丟的?」 范生答:「我」,吳說:「你叫什麼名字?我一定叫警察 把你抓走!」記了名字轉身走出教室(有一不明人士在走 廊)。


3 上課中,兩位身穿便服警察和訓導主任一起進入教 室,將范生 帶走(當知道警察要將范生帶回警局,訓導主任說他隨 後就 到,走回訓導室)。


4 兩位警員將范生以箱型車帶至警局。(此時范生身 邊無大人陪 同)


5 下車,剛到警局時,因為沒有認識的人在只有孩子 一個人。范 恐懼開始哭泣,警察拿衛生紙叫他擦乾眼淚不要哭,拿了 一張 白紙說要做筆錄,便開始問問題,范生覺得恐懼又害怕, 警察 問什麼,都說:對!」(訓導主任稍後趕到)


上午1030 -------警方電話通知媽媽告知孩子在警局( 在此之前學校發生的 狀況家長一無所知)


上午1040


1 媽媽趕至警局,筆錄已做了一半,而范生一臉的驚 慌又無奈;一面向孩子詢問發生了什麼事?一面問警察為何將范生帶 至警 局?答:「吳檢察官說范生是現行犯,帶回警局做筆錄。」媽媽問:「告訴人是誰,想請他高抬貴手原諒孩子。」警察 答:「不能說」媽媽看到筆錄上寫「公共危險罪」心想事情嚴 重, 便離開警局尋求協助(孩子繼續作筆錄)。


2 打電話問學校是否知道告訴人是誰?學校答:「只 知是姓吳的 檢察官,不知道名字。」


3 找一位認識的書記官,幫忙查告訴人的名字及住 處,到學校確認吳檢察官住所,前往道歉,但到大門守衛說不在家,被 拒於門外。


4 到律師事務所,律師說:「沒事,不會因為一顆球 掉落地上而被起訴,頂多訓誡一下,所以也不用請律師」,媽媽聽畢 趕回 警局。


中午12時許


1 筆錄已做完,警察要媽媽簽名,媽媽一看內容和孩 子描述有出入,不願簽,但警察說:「簽啦!不要緊的。」就簽了。


2 警察問范生是否要吃便當?范生說吃不下。


3 兩母子坐在警局至3點多(期間范生一直希望回 家,不想待在警局裡。)


下午3點多


1 警察以車子將范生移送少年法庭,母親騎車跟隨而 至;范生被帶至地下室,媽媽想跟但被拒絕。


2 范生被帶至地下室關入牢中,在地下室孩子看見有很多人關在下面,而也把他關起來,樓下有很多的牢房,法警就叫孩 子在 牢房等待,提訊完由法警帶回孩子到一樓由媽媽簽名帶回 家。(至此媽媽滴水為沾,人覺得虛脫)

7/26 ------找某立法委員幫忙,恰逢出國由副主任接案,稱必會轉達 與了 解。(家長總算找到人幫忙,但一直到判刑決定該立委未回應過)過了幾天;


1 接到觀護人電話,通知帶范生到觀護人室報到。

2 調查官問事件原由及范生國小情形(約一、二十分 鐘結束)


3 調查官以口頭告知814日下午要開庭。


8/14(開庭)


1 對於孩子因為玩球被起訴,內心是既無奈又憤怒;向法官請求:孩子是無心的,這麼小給請他一個機會。


2 法官當庭宣判戒訓和假日輔導,還說:「這樣就好 了,你也不用上訴,除非吳檢察官對我的裁決不服提請上訴,你再上 訴」(宣判中途,法官曾和當天值日調查官私下商談)


8/15-17之間 -------------只收到法院寄來的「宣示筆錄」(後來法院也沒有寄其他 資料給 家長),於是將此事告知該立委,之後也沒有回應。


9/7 ------------所住大樓舉辦中秋烤肉之夜,在一片歡樂氣氛下,透露孩子被 告的鬱悶,適逢議員在場主動表示願意協助,和吳檢察官溝通 無效下,決定召開記者會。


大人得理 不放過小孩(法制)

台中市光明國中一年級范姓新生,於七月底在學校參加新生訓練時,將一顆網球丟到學校隔鄰的檢察官宿舍,檢察官乃帶著警察到學校把范生當場移送警局,並以公共危險罪法辦,而該名學生在上午九時被帶走後,警方直到十時多才通知家長領回,根本沒有監護人或律師在場。案經法官審理,判決學生公共危險罪成立。
黃昭順委員認為,此件的執司法人員作為是以大欺小,整個處理過程充滿了不當衡量的瑕疪,嚴重打擊青少年的心理,而且違背教育輔導原則,造成法治教育的極差示範,主管機關應深切檢討改進,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台中市光明國中一年級范姓新生,七月底在學校參加新生訓練時,不慎將一顆網球打到學校鄰的檢察官宿舍,檢察官吳文忠一怒之下帶著警察到學校把范生當場移送警局,並以公共危險罪法辦,法官經過審理,判決范生公共危險罪成立。

二、國中一年級新生,只是國小六年級剛畢業,心理尚屬單純,如果為了丟球而烙上了刑法前科的陰影,往後在學校如何面對同學?其實對一名未滿十二歲的少年應可採取其他訓誡方式,較可為當事人及家長接受。

三、黃委員很遺憾檢方未能給予少年自新的機會,這是法治教育最差的負面示範,希望教育及司法主管機關深切檢討改進。
 


台中市光明國中校園美得讓人驚喜,得過內政部全國優良園景校園美綠化景觀佳作獎。


1 則留言:

  1. 開學校 校園不夠大  運動場地不足  才會將球打到學校外  應將檢察官宿舍及附近有可能會被球打到的地區,劃歸學校所有,  使學生有足夠的活動空間,也免使以後這裡的學生人人都有犯吳文忠誣指的罪行.
    又該生到底使何人受到傷害,要負公共危險罪之責,既無人受傷,怎會有罪,該負責的是學校 因場地不夠大,教育部應負責學生在校的安全,該負責而不負責,卻要學生負擔教育部疏失,導至球一打就到校外,該追究負責學生安全責任的教育部,而不是追究學生,其理至明,又既不傷到任何人,怎會有罪?法官是看人辦案亂判吧.若一般人去校外等著學校內意外丟出的一顆球,想去告也沒人理會,故本案應是吳文忠以檢察官的高位權力壓榨迫害一般老百姓,毫無愛護學生青少年的愛心,此人內心冷酷無情,其理乃明,至於其他承辦人員,想皆沒事找事做,令人嘆為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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