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4日 星期四

貪污的司法官員 的碑記 (轉貼)劉添錫部落格(必讀內幕)



貪污的司法官員 的碑記


      正義是指除去不公平及不合理的事,司法正義是指法官及檢察官不要貪污,不要有任何壓力,依據專業,獨立判斷,事實上,很多法官及檢察官,有的受到親朋故舊之誼,有的收受賄賂,例如陳水扁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七時七分被台北地院羈押,張炳龍(前高院法官)、羅紀雄(前高院法官,收受蔡登旺律師一百萬元,蔡登旺已判刑二年三個月確定,羅紀雄更六審判刑十一年)、邱鎮北、柯金柱(前台北地檢檢察官)等人都有收受賄賂,邱義仁、柯承亨及外交部黃部長就台紐的建交案,貪污了新台幣(下同)十億元,有一個律師告訴我說,他剛當律師時,沒有什麼人脈,前三年就靠行賄維生,只要當事人要行賄的,他都照辦,三年間只有一位法官沒有收賄。民國70年間,法官及檢察官貪污的約占百分之五十,實在可怕,當時一個法官或檢察官收押的人數達四十多人,不論被告有罪無罪,案情不論大小及有無逃亡之虞,先收押再找證據,前立法委員李慶雄也承認他當檢察官時同一時間收押人數四十多人,他說當時大家都收押那麼多,現在則大談人權,當他在談人權時,很多被冤枉收押的人就懷疑了,如果法官及檢察官財產超過一億元的,就有貪污,乾脆直接槍斃。某法院刑事庭法官要給院長的年費是70萬元,否則調到民事庭,有一個姓趙的法官與同事吃飯時說,我被調到刑事庭時認真辦案,做不到一年,竟被調到民事庭,不知怎麼回事,同事就說,每年的紅包行情是70萬元,難道你不知道嗎?趙法官說不知道,他說如果知道了,當然就要送了,要知道當時法官一年的薪水不到50萬元,要給院長70萬元,就足以證明每一個刑事庭的法官都有拿錢,台灣貪污實在太嚴重了,民進黨有一次去找某法院院長(那位院長不但收了紅包,而且直接打電話給承辦法官釋放人犯),表面上去賄賂院長40萬元給予被起訴六合彩賭博被告判緩刑,實際上是要蒐集該院長收受賄賂的證據,但是院長不慌不忙的,將錢放入抽屜,並說我們一定會依法辦理,果然六合彩的被告判了緩刑,當時沒有錄到院長受賄的證據,現在有錄音及錄影,貪污的法官及檢察官比較少了一點,但約有百分之五的人還在收受賄賂,有一部分是透過律師或法官的親朋好友,只要有一個法官或檢察官拿錢,人民就不會相信司法了,只要有一個律師說法官他很熟,他有辦法送錢,那司法就沒有救了。


  人的欲望無窮,而地球上的資源是固定的,利益有有合理的分配,行為總要有分際,努力工作所得之酬勞才是正當,不貪污、不枉法才能合乎社會正義,人生在世,數十年光景,有時拿到的,不見得可以帶走,不是我們的東西千萬不能要,處理事情要公正,不可偏坦一方。


陳水扁他自己承認與黃茂雄、范振宗在總統府喬南港土地出租案,承租南港的土地,50年的地上權市價達51億4千萬元,陳水扁要以27億元由黃茂雄承租,黃茂雄何德何能可以到總統府喬事情,黃茂雄沒有花上百萬元可以到總統府吃飯嗎?總統府是人民的財產,陳水扁竟在總統府喬事情,真是可悲,張炳龍當法官時貪污,房阿生、蔡光治與雷元結竟然以張炳龍被人恐嚇取財,實在不可思議,欲判無罪,何患無詞,張炳龍委託律師付款,那件判決書是天書。


  某電玩業者每年給某分局的賄款是二千萬元,雙方的賄賂條件是賭博案照辦,但IC板及人頭可以換,實際受賄的警員檢察官及法官約有200多人,某一地檢署的檢察官,每天下午五時左右,由主任檢察官帶隊到台北市天津街的一個阿公店尋歡作樂,有女人坐陪的茶室,吃喝玩樂後,簽上該電玩業者的名字即可離去,這種檢察官,比狗都不如。台灣一年內被貪污的錢約有一兆元,適馬英九總統找王清峰擔任法務部長,我希望王清峰部長可以將貪污的檢察官及法官一網打盡。


  曾經有一位簡姓技正來找我,他說活不下去了,原因是某一廠商延誤工期,依契約該廠商有罰三千多萬元,可是簽了六次公文都被局長退了回來(局長拿了廠商的錢),局長還大罵簡技正亂簽公文,我建議再簽,每一次簽呈都影印留底,再簽一份摸稜兩可的公文上去,等結案後主動請調,簡技正終於免了一死。另一件是某農會之工程由某營造廠承攬,營造廠遲延完工應罰款三千萬元,理事會召集營造廠及科室主管及法律顧問律師開會,要求索賠三千萬元違約金,營造廠拒不理賠,後來該農會以承辦人 先生未主動通知營造廠趕工,而致工期延誤,將承辦人 先生免職, 先生守法守份,在農會做了18年,竟被免職,這個農會主管拿錢,竟要 詹 先生背黑鍋。


  警察貪污相當嚴重,現在尚有百分之九十的警察包娼包賭,紅包通常是由分局第一、二、三組的按月向色情業者或賭博業者收取,也就是說有將近百分之百的警員在貪污,台北縣三峽分局警員與修車廠聯合貪污,就利用開好車的車的人發生車禍後,以警員不開罰單,直接由修車廠以高估修車費的方式共同分贓,內政部長或警政署長都不知道嗎?有牌流氓頭前派出所警員劉奇德白吃白喝並砸店,何以不提報流氓?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所長鄭安盛被求刑20年,劉力墉、廖政偉、楊松津、曲錦雲、陳振祥、呂順興都被起訴,永和賭場收賄4千餘萬元,永和分局長蔡榮源被求刑15年,新生派出所所長姚晏林被求刑16年,新生派出所陳錫慶求刑18年,永和分局巡佐張村旭求刑13年,北投分局偵查員求刑20年,永和秀朗派出所吳榮基起訴,偵查隊蔡育霖逃亡,金山石門派出所王世珍、林本修、邱志偉收賄被收押,台南市警二分局前中正派出所所長黃丁福貪污被求刑16年,巡佐李福源求刑3年,前台北縣工務局局長莊育焜被判二十年,金管會委員林忠正收賄被收押,吳淑珍貪污1480萬元,於95年11月3日被起訴,馬永成、陳慧遊(已被收押)以偽造文書罪被起訴,台北縣水利局約談的16名涉案人中,水利局技正吳官鴻與砂石業者黃家訓等九人,法院裁定吳官鴻,吳家訓、砂石場經理謝家勳、會計黃秀庄、張美淑、員工黃溫泉、翁春長及林應仁等八日收押禁見,林文瀛以50萬元交保,一個在位者,因為有了權勢,就忘了是非,從里長到總統都以不實的收據報假帳,將錢放入口袋,6500多個首長,只有王建瑄、朱立倫等極少數的官員沒有貪污,台灣面臨生死存亡之秋,因為有人不斷的有官員在貪污,所以大地被詛咒,陳延敏電玩案,吳淑珍SOGO案,顏萬進,伍澤元,陳哲男、林炳坤、顏清標,何智輝判19年, 施治明在服刑,朱安雄逃亡,王志雄,吳俊立一審已判刑,趙健銘一審判六年,趙玉柱二審判9年4月,游錫堃、呂秀蓮、陳唐山也被起訴了,台灣幾乎有百分之五十的官員在貪污。


  警方不分青紅皂白,就將陳榮吉押起來,再找證據,台南縣縣警局局長記一個大過,麻豆分局長記一大過,我認為所有承辦人,從法官及檢察官開始到抓人的警察為止,那群混蛋,全都免職,他們視司法為無物,他們再一次傷害人權。如果追查他們以前經辦的案件,可能發現已誤殺了無數的人。你們知道問題嚴重性嗎?今天石國慶如果不出面投案,陳榮吉就會在一年內被槍斃,因為司法誤判的比例太高了,這些法官及檢察官握有陳榮吉的通聯記錄,有二名警員的指證歷歷,陳榮吉能逃過死刑嗎?就是事後抓錯,在真正的兇手未到案前,為了官位,為了怕追究偽證罪,一定會咬死陳榮吉。陳榮吉之所以不死,要感謝石國慶投案。以前被法院冤枉判刑的的約占百分之十,比例似乎不大,如果被冤枉是你的父母,你會認為無關緊要嗎?如果在台灣有三萬人是冤枉的,情況嚴重不嚴重?司法院院長你應主動請辭,嘉義地院的院長及嘉義地檢署檢察長,你也應自動辭職。如果我是承辦的法官,我在石國慶投案當天就自殺,因為對不起國家培育之恩。麻豆分局長張榮興曾表示,陳榮吉雖完全否認涉案,但經兩位員警指證歷歷,所以才被檢方聲押。至於陳的通聯記錄,據他了解,那是3月5日 陳榮吉在嘉義民雄涉嫌搶奪贓車的;搶奪警槍案當晚並無他的通聯記錄。不知道什麼是指證歷歷,如果應將偽證的二名警員起訴,否則難以服眾。警方的說法是因警員被跳彈擊中而驚謊中指認,難免錯誤,不知道他是不是說給鬼聽。國有財產局副局長被收押了,同時收押了四個人。 盧慶南律師被收押了,犯罪原因是行賄當時尚在擔任檢察官的柯金柱,柯金柱律師(原來擔任檢察官)另案被判12年。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七條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http://tw.myblog.yahoo.com/jw!qS.TRFyGQUaUTNBC_aoLLCg-/article?mid=1632


劉添錫部落格


2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