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30日 星期六

吳勝洲(偷竹筍7根)法院判【鏟子是兇器 】以「加重竊盜罪」判刑7月不得易科罰金 .天啊!!有行兇才叫兇器吧.



       


                                        ↗ 上圖為挖竹筍時.鏟子的使用情形.


*有(行兇)行為該所持的傷人器物.才叫(兇器)吧.不然隨處所見都為兇器了....板手.起子.鋸子.趕麵棍.


自由時報----2010/01/29 ----男子吳勝洲以鏟子偷挖7根竹筍被逮,依竊盜罪頂多判刑2、3個月,易科罰金了事,不過法官認定鏟子是「兇器」,依加重竊盜罪重判7個月,無法易科罰金。



「我們已經原諒他了,怎麼判這麼重!」北市大直天主教墓園旁,許多居民都是以種竹筍為生,卻經常發生筍子竊案,筍園主人莊涵彥昨天說,被偷到很煩,之所以報警,只是希望筍子不要再被偷,並不希望吳某被關。



莊涵彥說,98年7月23日下午,鄰居告知有人在偷挖他們家竹筍,趕到現場,發現吳老先生拎著裝有7根竹筍的袋子走出來,對方說是來運動的,否認偷東西,於是報警。



吳某被帶回警局後,坦承有挖7根竹筍,但不知筍園是有人的,地院審理時還主張,挖的是國有地長出來的竹筍,非莊某所種。



台北地院傳喚員警作證,認定偷竊屬實,且吳某犯案時帶著一把鏟子,法官認為鏟子足以傷人,屬於兇器,已觸犯加重竊盜罪,雖歸還筍子,但仍否認犯案,判刑7個月,且犯後態度不佳,也未予以緩刑。


偷7根竹筍 老翁判刑7月    2010.01.28 聯合晚報【 】



年逾6旬的吳姓男子到山上偷挖7根(綠竹筍)被控竊盜,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老翁攜帶的鏟子,足以對他人的身體和生命造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因此依加重竊盜罪,重判吳翁有期徒刑7個月,不得緩刑

法界人士表示,竊盜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犯罪行為具有「攜帶凶器」、「夜間侵入住宅」、「破壞安全設備」或是「結夥三人以上」等情形,就變成「加重竊盜罪」,法定刑變成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吳是在去年7月間,帶著一把鏟子、一個手提袋,進入台北市通化街的山坡地,在莊姓地主的竹林裡偷挖7根綠竹,老翁得手打算離去時,被地主以及地主的兒子發現報警逮捕。偷7根竹筍判刑7個月,代價慘重。


....始知(微罪不舉)是謊言.司法官最怨是(不舉).大官大案就不懂辦..拖個十多年變小案無罪了事.天啊....



以鏟偷竹筍 法院加重竊盜判刑7月



2010年01月28日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28日電)吳姓男子民國95年間持鏟子至台北市某山坡地偷挖7根綠竹筍,當場遭逮。

法院審理後,認定他當天所持鏟子屬危險物品,構成攜帶兇器行竊的加重竊盜罪,判7個月有期徒刑。

刑法竊盜罪的法定刑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但若有「攜帶兇器」、「夜間侵入住宅」、「結夥3人以上」等情形,即構成「加重竊盜罪」,刑度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62歲的吳姓男子,在95年7月間的傍晚,手持鏟子至台北市中山區某公墓旁山坡地,偷挖7根綠竹筍,但正當他要離去之際,即遭農地主人發覺並報警處理。

北院審理時,吳姓男子堅稱他所挖的竹筍,是台北市政府重新整地後,零星長出的竹筍,但經員警至現場拍照比對,以及農地主人證詞,證明吳男所言非真。

法官除認定吳男有竊盜犯行,也認為他當天所攜帶的鏟子質地堅硬且尖銳,客觀上足以對他人生命構成威脅,因而具有危險性,明顯屬於刑法認定的「凶器」,再加上吳男有他案前科,因此依加重竊盜罪,判他7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9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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