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法官 在品德操守有問題.涉案還繼續判案.他們在職所冤判亂判的案件.怎麼辦??

  *案子怎麼判---亂判唄!*沒天理.沒公理*找不到公理.台灣之所以亂.

問題法官 涉案還判案


記者劉志原、賴仁中╱台北報導〕

       司法院長翁岳生強調法官是扮演神的工作,司法院也發表聲明指法官的品德、操守是依法實現正義的必要條件,不容任何瑕疵和懷疑;但依據司法院提供的資料,目前有數名「有案在身」的法官不僅未去職,且還坐在法檯上審問被告,甚至有涉案法官遭起訴後,法院審理近10年仍未判決確定。 放高利貸兼外遇 還是法官 台南高分院現任民事庭法官胡景彬,因涉及投資地下錢莊、放高利貸,甚至婚外姘居生子,又出入不正當場所,在86年6月遭處以休職3年處分,一審台中地院判他徒刑2年,今年6月間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改判他無罪,目前檢方上訴中,此案85年起訴,至今纏訟近10年。雖然胡景彬有案在身,但因3年休職期滿,因此他已於89年6月復職,目前在台南高分院擔任法官。 司法院官員表示,因他未遭公懲會撤職,雖有爭議,可能影響人民的觀感,但仍無法免職他的法官資格,但台南高分院目前盡量不讓他審理案件,改調他辦理民事裁定等工作。 炒土地休職3年 職位還在 此外,現任花蓮高分院法官林慶煙,利用職權向金融機構鉅額借貸,投資商業及土地投機業,於87年10月遭處以休職3年處分,期滿後,他已於90年申請復職,目前擔任花蓮高分院法官。 收賄羈押又復職 纏訟10年 另名曾涉案的法官為高等法院現任法官黃豐澤,他被控於84年間,收取詐欺案被告100萬元賄款,案發後黃豐澤曾遭羈押,84年5月間,黃豐澤遭處以停職處分,已於86年7月復職,本案纏訟近10年,到93年黃豐澤才獲判無罪確定。 此外,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姚銘鴻、周淡怡夫婦被司法院查出未嚴守分際避嫌,夫婦2人向案件關係人建商日南公司無息貸款數百萬元,並先後換購3棟房屋。 無息貸款不避嫌 夫婦調職 司法院認為姚銘鴻、周淡怡夫婦已違反「法官守則」及「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相關規定但並未違法,司法院僅予調職至彰化地院並由法院予申誡處分,姚銘鴻、周淡怡夫婦2人仍能從事法官審判工作。

 

 ---------- 淘汰機制 翁岳生承認不足 〔記者劉志原、孫友廉╱台北報導〕司法院長翁岳生昨天視察台北地方法院時表示,不適任法官必須要淘汰,他也呼籲法官若有空,應該要協助同仁,或自己多做研究,而不是去外面喝花酒;至於目前有案在身的法官卻仍在辦案,司法院官員表示,這也是沒辦法的事。 未遭判刑 依憲法無法淘汰 翁岳生指出,目前依據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若非遭判刑、宣告禁治產或經公懲會決議撤職,無法予以淘汰,翁岳生強調,若是涉案情節重大者,司法院就會將法官移送公懲會,目前已有數名法官遭撤職。 不過司法院長翁岳生認為,目前的法官淘汰機制不夠,因此司法院正研擬法官法,以便讓不適任的法官早日離開審判職位,司法院官員則表示,目前法官法因各界意見未整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司法院官員強調,法官法中研擬增訂淘汰不適任法官的相關條款,對於不適任法官取消目前的休職或停職處分,一律予以撤職,若法官僅是疏失,情節輕微者,則予申誡處分,但卻又有人認為,撤職太重、申誡太輕,少了停職或休職的中間地帶,恐有不宜。 修法官法 避免被告審被告 因此,目前也有部分司法院官員及法界人士認為,應該在法官法中明訂,涉及風紀案的法官,若不願自己離職,或是情節又不到必須撤職,為避免「被告審被告」的情形,應將這類法官調辦非審判工作,如公證人、公設辯護人等。

 --------------別拖垮司法威信 記者劉志原╱特稿 法官可定人生死,做的是神的工作,但法官也是人,難免犯錯,法官犯錯,有人辭職,也有人苦撐,選擇繼續當法官者,多半希望一撐到退休,但這卻讓外界質疑法官的公正性,因此,建立健全的法官淘汰機制已刻不容緩,別讓少數爭議性法官,拖垮司法威信。 全國各審級法官,大都是默默審判,更有不少法官以法院為家,處理永遠也審理不完的案件,國家也給予法官較一般公務人員更高的薪水,為的就是使他們安心工作,不受外界干擾。 既然享有較一般人優遇的環境,法官更應自律,法官也是人,小疏失難免,但若涉及貪污、收賄、利益輸送、婚外情等重大刑事或風紀案件者,即應立即去職,不能再擔任判官。 93年間台北地院及新竹地院發生法官婚外情,案發後,當事人即請辭,但日前涉及向案件關係人無息貸款的法官姚銘鴻夫婦,與86年間被控投資地下錢莊的胡景彬與曾因案遭懲處的林慶煙等人,迄今卻仍居法官之位,有瑕疵的法官繼續高坐法檯,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感,怎麼會有可能提升。

 

八十八至九十三年公懲會對司法人員懲處案件一覽表

彰化地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涉及不良場所,並建議煙毒犯利用肥皂擦傷下體,以便保外就醫。撤職,停止任用。(88.12.30)
台北地院法官林宏信對不動產拍賣品估價草率,價差達千萬元之譜,記過一次。(88.12.30)
高雄高分院法官林富村與配偶共同違法投資開公司進行商業行為,記過一次(89.5.26)。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楊貴森參加鳳梨宴,獲知內線消息,借鉅款購買台鳳股票149張炒作,後因虧損一千六百多萬,竟接受廠商的一千七百萬的賠償支票;另外,利用上班時間買買股票;財產申報不實。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89.9.29)
高雄高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黃丁全佯允為煙毒犯關說,意圖詐欺三百八十萬。撤職並停止任用四年(89.10.13)。
台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東穎,上班時間赴美體護膚名店等色情場所,並與服務生發生婚外情;並為色情業者妨害風化案向警方關說;另以插乾股方式投資開設從事色情的美容店,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89.11.17)
台北地院法官金學坪喝花酒,並帶花名「彩虹」的酒店女子出場姦淫,被台北市警察局督察人員當場查獲,休職三年。(90.2.23)
彰化地院法官李言孫以無關案情的事辱罵當事人「考上律師有什麼了不起」;侮辱法院院長;申誡一次。(90.5.25)
新竹地院檢察官吳金棟為有公共危險執行案的親戚向承辦檢察官關說延緩一個月執行,記過一次。(90.7.20)
板橋地院檢察署檢察官陳銘祥輕率開出八張搜索票,還任由執行人員於執行搜索後自行填載,事後還遺失五張,執行職務欠謹慎,降二級改敘(90.10.19)。 
臺灣高院法官兼庭長(現已故)黃奠華結識曾鏡明,雙方交往密切,明知曾鏡明官司纏身,卻安排其甫自大學畢業不久的兒 子黃莊擔任曾鏡明經營富貴得公司總經理,坐領月薪十萬元,下班後更經常流連該公司招待所,並接受價值數萬元之餐桌椅及木雕觀音佛像,且一再為曾鏡明背信官 司撰寫書狀及聲請再審,代向承辦法官關說,並乘機詐騙活動費六百萬元,停止任用兩年。(90.11.2)
台中地院法官洪俊誠監察院彈劾其審理強制辯護案件,案卷內並無公設辯護人的辯護書,或審判筆錄上無公設辯護人為被告 辯護之記載,亦無公設辯護人到庭之記載,或記載有矛盾或錯誤,被付懲戒人卻仍無視該等缺失,逕行判決;暨審理交通事故業務過失致重傷刑事案件,濫權加保羈 押,強制被告與告訴人和解等情,事證明確,記過一次。(91.5.3)
高雄地院候補法官周志賢無正當理由積延案件不進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承辦煙毒犯嚴重違法,判決主文記載是張瓊英, 事實欄卻記載為楊乾生,判決主文與事實矛盾。加上周志賢申辯意旨「待私務處理告一段落,當遵循法官守則指示清除積案」,被認為製作書類草率,欠缺敬業精 神,停止任用一年。(91.7.26)
高雄地院檢察署檢察官秦德進、王朝震及劉昀接受友人之邀喝花酒,秦德進並試圖介入調解友人賭博債務糾紛,秦德進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王朝震休職,期間陸月。劉昀降貳級改敘。(92.2.14)
前台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舜銘已婚仍與張美惠同居生子,然後又與廖月嬌同居;並利用檢察官身份為朋友關說請託,停止任用兩年。(92.4.4)
彰化地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憲明與彰化當地警局列冊告記的人士往來;並涉及婚外情;另外吳憲明還與彰化地檢的候補檢察官 蕭仁杰及南投地院檢察署檢察官張崇哲喝花酒。吳憲明及張崇哲還有偵辦案件不力,怠忽職責。吳憲明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張崇哲降貳級改敘。蕭仁杰降壹級改 敘。(92.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詹漢山,自行開設窗口核發搜索票;案件未依規定進行,並致羈押人犯逾期,引致當事人赴監院陳情,降壹級改敘(92.9.5) 
高雄地院法官兼庭長趙家光、高雄地院法官陳信伍等人聯絡有前科的毒販趙仲造,要求電召指定的酒店女子到電玩業者陳金 墩的私人招待所喝花酒,並邀高雄地院候補法官李怡諄前往,然後由毒販支付女子陪侍消費的款項,事發後並聯合高雄地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正達試圖湮滅事證,要陳 正達通知小姐說,「沒看到他」,趙家光被懲處休職兩年、陳信伍休職一年、吳正達降一級改敘及李怡諄記過一次。(93.3.12)
註一:本文懲戒對象任職的服務機關及時間,是以公懲會當時懲戒時為準。
註二:法官和檢察官犯錯,沒有獨立的懲戒機關,是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註三:資料來源:83.01-93.11司法院公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編輯部製表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2.asp?id=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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