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1日 星期四

家暴法的是個促進家庭和諧的法案,還是一個加速毀滅家庭的法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迷失*迷思


文革式的掃地出門.殭屍式的司法官僚.


專家說:受家暴誣告時.不要隱忍莫遲疑.第一時間就去警察局反告他(她)家暴.攜帶醫院驗傷單+證人..也要適用這個(惡法)才是.


【家暴事件.許多都是被冤枉的】報案人不一定是受害人.


http://tw.myblog.yahoo.com/jw!KK.rXwyABRtIgietABmk3DvP5D.yzb3ht5PV/article?mid=1096 (請看這篇文章)


家暴法的迷思與無奈


*政令宣導說家暴法救了2.7萬家庭?但未提出數萬戶家庭被迫離婚拆散.多少人無端訴訟被枉判?多少人自殺.殺人?質疑 家暴法是一個加速毀滅家庭的法案.再者在於1)不婚率提高.2)少子化社會3)離婚率竄升....與它脫不了干係.


反道德:係指變相欺壓夫或妻一方,陷對方於不平等之處境中;
反人性:係指拋家棄子、離家出走;
反平等:係指濫用家暴法及保護令。
以上種種即我個人所認為「類此之特殊情況」,難道無任何潛在之瑕疵?
對於相對之夫或妻一方,更無任何保障可言。
在夫或妻任何一方申護保護令、提出傷害或離婚訴訟後,
檢察官在調查此類案件時是否曾兼顧類此特殊情況?
有些家庭暴力事件的指控,夫或妻一方提不出任何證據資為證明,
但也不能單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為其有利之認定:例如驗傷單。
而且夫或妻一方出於保護子女之意,多半不願子女到庭作證,
且若子女年幼,相對人實也無法斷定子女是否有舉證能力。
       
婚姻係男女感情之結合,但夫妻間發生爭執演變至由最具公信力之法院裁判,
此類制裁雖不嚴苛,我們實無權力質疑法院異常制裁之自由權利,
但是人民對公權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
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是否應權衡各種權利及可能性。


所以,法律到底保護好人還是壞人?
我的觀點是,法律似乎是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家暴法在執行面的種種迷思,為什麼沒有辦法讓這個法案能有完善的機制,
在被害者與加害者之間起碼取得一個平衡點。
而走上家暴法這條路之後,能不離婚的又有多少比例,
我也懷疑,這究竟是個促進家庭和諧的法案,
還是一個加速毀滅家庭的法案,實在值得深思。


3 則留言:

  1. 家暴法的是個促進家庭和諧的法案
     

    回覆刪除
  2. 是一個加速毀滅家庭的法案--->
    有心人用它來知法犯法
     
    [版主回覆03/08/2010 16:39:41]你好.請你在我網內左下方...打(家暴)二字..按(搜尋)框...會有更多家暴怪聞...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