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曾經當過法務部長的總統,中華民國只有他一位,照理,他應該是比任何一位總統更懂法律,結果,他在市長任內,被檢察官侯寬仁起訴貪污罪,最後,官司打到三審,馬無罪定讞。全案並未至此落幕,馬英九為此一直不甘心,一再提告一件不可能成立的案子─侯寬仁偽造文書。
此案自從馬英九提告之後,北檢不起訴,馬不死心,再議高檢,被駁回,馬還是不死心,送法院交付審理,北院法官收到馬案,嚇出一身冷汗,遲遲不敢准駁。
新聞一再熱炒,馬英九的「御用法膽」─陳長文、李念祖、宋耀明三個,還在媒體聯名為馬掠陣,說明馬英九提告,是為了公義,他本人更是強調,他是慈悲為懷。
其實,司法界最不理解的是,馬英九要告侯寬仁偽造文書的案子,明明不會成立,為什麼馬英九以及他身邊那麼多的高級「法膽」,還是一再幫他提告?
任何一個「稍稍」懂得法律實務的人,都知道馬英九要告侯寬仁不能成立的事實和法律基礎。
簡單一句話,侯寬仁絕對是有「斷章取義」之弊,但是,偽造文書之罪,則絕難成立。
其理由在於:
第一,侯寬仁雖然負責偵辦的檢察官,但是,「文書制作」都是書記官在負責,檢察官從頭到尾,完全沒有碰到書記官的「文書作業」,何來偽造之罪。(雖然,實務上,很多時候檢察官會口頭交待,內容應該如何記載,但是,那也要書記官同意,雖然書記官多數服從檢察官指揮,但是,「行為人」是書記官,不是檢察官。)按,刑法「處罰」行為人,刑法並「不處罰」長官暗示或是官僚體系。
第二,不論是偵查筆錄,或是審判筆錄,筆錄「最後一欄」,都是「被訊問人」的「簽名」,也就是說,筆錄內容都是經過「被訊問人」的檢視之後,「簽名同意」上述內容均為實在。馬英九自己看過筆錄,自己更在筆錄上面「簽名同意」上述所載內容。如果馬英九自己夠聰明,看到筆錄上之記載,有明顯「斷章取義」之弊時,就應該馬上提出「更正」要求,上了法庭,彼此攻防,總是各取其優勢,檢察官習於偷襲,當事人當然要精於防範。更何況,馬英九是法學博士、是法務部長出身,是自認為不用律師就能應付檢方偵辦的市長。自己犯了輕敵之愚,誤以為曲曲一個小檢察官,豈能耐他何之大意,事後,為了掩飾自己的愚昧,一再利用司法追殺侯寬仁,這種行徑,出現在一個國家總統的身上,真的是司法的大不幸。
馬英九總統上任之後,連他的媒體鐵衛部隊「聯合報」,都忍不住假藉「讀者投書」的方式,在第一版醒目的版面上提醒他,不要走了一個壞總統(陳水扁),卻來了一個笨總統(馬英九)。
事實上,從馬英九「一再堅持」提告侯寬仁偽造文書一案,就可以知道,馬英九有多笨,其笨的程度,將來在歷史上,一定會留下相當地位。
其笨之一,一般而言,任何人遇到檢察官訊問筆錄,總是開始提防,不讓自己成為罪人。
檢察官傳訊,馬英九一到庭,就應該要求檢察官表明,他是証人?是關係人?還是被告?問清楚自己是什麼身份到場,才好應付,因為,偵查庭就是「攻」和「防」兩造,自己是什麼身份,就要用什麼人上場,這是基本常識,如果自己是「被告」,就應該要有「律師」到場,這連市井小民都懂,不必唸到哈佛法學博士就可以懂,可惜,馬英九笨笨的,不懂。(不過,這一點,馬英九還可以不必太難過,因為陳水扁在吳淑珍案起訴前,陳瑞仁檢察官有偵訊過陳水扁,陳也是一樣,笨笨的,沒有找律師)
其笨之二,一般而言,正常的聰明人,當他的身份地位愈高時,他的相當權力和影響力也就愈大,遇到要簽名的文件,很自然的,會是愈加小心翼翼。
檢察官問完話,要求馬英九簽名,馬英九應該仔細好好檢視,筆錄上面寫了些什麼?可惜,他太笨了,笨到以前都是幕僚告訴他,公文都已擬好,他只要簽名就可,他將「偵查庭」誤以為是「市長辦公室」,糊裡糊塗的,明明對自己很不利的記載,他也「有看沒有懂」,當然,也就笨笨的不知道要求「更正」筆錄了,於是,隨隨便便的,就在筆錄上面簽名,此其笨之二。(幸好只是犯罪筆錄,不是賣台條約)。
其笨之三,一般而言,笨了之後,查覺有笨,會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事後自己馬上警覺,並懊惱不已,另一種是自己遲遲沒有警覺,等到別人告訴笨伯之後,笨伯才慢慢似懂非懂的覺悟,後者,是笨之佼佼者。
堂堂一個法學博士,笨到被起訴之後,還不知道他說的話,被檢察官「斷章取義」,經過他的辯護律師調閱光碟之後,對他闡明,他才驚覺,原來,筆錄和他自認無罪的原意,有如此偌大差異,這種笨之佼佼者,應該是他吃上貪污官司,連打三審才得脫身的主要原因吧!
這一點也正是馬英九最梗梗於懷的,侯寬仁的筆錄斷章取義,偷襲得逞,暴露的,正是馬英九最不願讓世人知悉的一面──總統其實是個笨蛋,他很容易被偷襲成功,他的正常防備能力很差。
其笨之四,一般而言,人笨過之後,總是希望事情趕快過去,不要再提,但是,有權力的人,犯了笨的毛病時,就未必會如此想,因為,權力本身就會矇閉智慧,更何況,權力可以用來美化一切。
其實,人總有笨的時候,笨,並不一定可恥,可恥的是,為了報復自己的笨,去做出不必要的愚蠢反擊!
侯寬仁從頭到尾都「沒有摸到」馬英九被訊問的筆錄,而且,筆錄上面簽名是馬英九「自己」簽上去的,沒有任何人逼他簽字,是他自己心甘情願簽自己的名字上去的,這種「自己有簽名」,侯寬仁根本「沒有摸到」的筆錄,馬英九卻要拿來要告侯寬仁「偽造」,真是可笑之極,難不成,侯寬仁有特異功能,可以「隔空偽造」。
其笨之五,一個真正笨的傢伙,是堅持笨到底,不知覺悟,而且,還用公開自己的案子,去告訴社會大眾,自己笨的程度有多嚴重。
阿拉伯的諺語就有云,只有笨蛋,才會用自己的腳,去試試看,河流到底有多深?
馬英九第一次提告侯寬仁時,檢方不起訴,他就應該覺悟,就算此時不覺悟,再議不成,總也應該明白;再議不成,偏偏還要交付審理,這種死不開竅的笨功夫,必須是真正很笨的人,才做得到。
問題是,他是總統,他是法學博士,他還幹過法務部長,他自己不明此理,已是笨不可及,為何他身邊那麼多的謀士,那麼多的法律專家,竟然沒有一個人可以告訴他,他這麼做,只會暴露自己對中華民國法律的無知和個人心胸的狹小。
最讓人痛心難過的是,這個國家元首的法律認知與幕僚作業,竟然不是依法行事,而是因人而異!
更可悲的是,笨伯總統的威力,加諸台北地院時,台北地院馬上得了軟骨症,一季過去了,還遲遲不敢決定准駁。
司法的威信,就這樣被笨伯總統玩光了。
其笨之六,小人物的笨,為害不大,頂多鬧鬧笑話,親友樂道而已;大人物的笨,那就不得了,「小笨」可以成為歷史軼聞,名傳千古,「大笨」可以誤國誤民,為害家園,為害子孫。
最後這一點的笨,是馬英九身為總統,最可惡,也最對不起國人的地方。
侯寬仁偵辦馬英九,在筆錄上,採用「偷襲手法」斷章取義,這種作法,不但不足取,身為總統,正應該援用此例,要求法務部,痛下決心,好好加以全面遏阻。
因為,這是很多很多檢察官辦案時,都會採用的不肖手法,這種手法,就像警察取締取規,躲在暗處一般,以「賊似」般身手和作法,假公權力之名,為害人民。
古人認為公權力應「作之師」,現代檢警調則是「作之賊」,馬英九身為總統,法務部長是他的內閣任命,當他發現侯寬仁檢察官辦案,有這種不當偷襲手法,且讓他身受其害時,他的決策,竟然不是嚴令法務部長,好好研究一套可行的「行政監督」與「管控方法」,自今爾後,不得再有類似如此惡劣之「偷襲」問案方式與筆錄出現!
他的決策竟然是堅持是為了掩飾自己的「六笨目」(上述六大笨之要目,不是日本的六本木),一再提告侯寬仁,但卻置人民一再被「作之賊」的公權力欺淩之惡習,視若無睹。
從上述介紹馬英九的「六笨目」可以明白知道:權貴的愚蠢,是人民的災難;權貴愈愚蠢,人民的災難愈大。
更無奈的是,科技再怎麼進步,愚蠢是無藥可醫的。
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22171195 法治時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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