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檢察官辦案差. 應追究責任(中時)



*檢察官辦案草率.濫起訴,未蒐集微物證據,全憑被害人指認及被告自白,「很難判得下去」*檢察官起訴之案件若判決無罪,將會扣減辦案成績的分數.故常有法官為顧及檢察官同事之誼.而掩飾延續錯判之判決.一再引用錯判甚而對證據不審.濫權強用(...事理已明)字眼.蠻橫的將被告有利證據棄而不用不審.令人民冤案無處再申.實是罪孽業障.


    日前,林姓女童遭竹竿插下體凌虐案的被告經台中高分院更七審宣判無罪,承審法官指檢警辦案草率,未蒐集微物證據,全憑被害人指認及被告自白,「很難判得下去」,宛如蘇建和案的翻版,若最後被告獲判無罪確定,依法官的邏輯,兇嫌應該另有其人,但事隔多年,要如何另起爐灶,找到真正的兇手?在這種情況下,有關單位是否應該追究本案檢察官的責任?


     檢察官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偵查主體」,本就應對案件偵查的成敗負完全之責,就算警方蒐證過程有瑕疵,檢察官亦應依職權命令警方補正,否則就不應該起訴。本案被害人甚至已離開人世,倘若被告無罪確定,真兇逍遙法外,檢察官應如何對被害人家屬乃至於社會大眾交代?


     實務上,檢察官起訴之案件若判決無罪,將會扣減辦案成績的分數,換句話說,就是績效不好看而已。類似上述社會矚目的案件,除了辦案成績扣分之外,難道不應追究檢察官的責任?


2009-11-25 中國時報 【范綱夏/台中大里(公務員)】


許多檢察官及法官們所認為(很小的事)經常隨意就濫判.殊不知在人民來說是有關名譽的大案子.經你們輕視亂判.那民怨難伸越是累積日久終將爆發.



1 則留言:

  1. 有一天,國際警察組織舉辦了一場國際性比賽,準備選出全世界最厲害的警察。
    經過一番激烈的競賽後,只剩下來自美國、蘇俄和台灣的警察。
    最後一項的比賽內容是:大會把一隻小白兔放進一個茂盛的森林裏,參與比賽的人必須在半小時之內把這隻兔子找出來,否則就被淘汰出局。
    首先,美國的警察走進森林,展開地毯式的搜索行動。半小時過去了,美國警察累得氣喘吁吁,卻鍛羽而歸。
    接著,由蘇俄的警察上場,他手拿火把及汽油罐,然後將汽油點燃,冀圖透過火燒森林,逼小白兔自投羅網。半小時過去了,根本沒看到小白兔的蹤影,於是蘇俄警察敗興而返。
    最後輪到台灣的警察,只見他優哉游哉地拿著警棍走進森林。不到十分鐘的時間,台灣的警察得意洋洋的走出森林,他右手拿著警棍,左手擰著一隻遍體鱗傷的熊貓,正當全體觀眾覺得驚訝不已的時候,熊貓苦苦哀求:「不要再打了,不要再打了,我承認我就是你要找的小白兔!」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