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2日 星期日

揭台灣( 司法刀筆吏 )原是( 疏懶濫權文抄公 )



 




    講述刀筆吏的由來,不能不提「刀筆吏」的特殊用法。在古代人們還往往將訟師幕僚稱作「刀筆吏」,顧名思義就是謂其深諳律令,文筆犀利,用筆如刀。如刀之筆的操縱下,往往使許多案件乾坤扭轉,或無中生有、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跟今天一般民眾對司法印象很相似。


   


    《清稗類鈔》獄訟類,有數篇關於刀筆吏的故事,從中我們可以窺見其刀筆之鋒芒。書中是這樣寫的:


    蘇州有位名叫陳社甫的訟師,善寫狀子。他的同鄉王某曾借錢給一個寡婦,但是寡婦好久沒有還錢,王某就數落了她一頓。寡婦十分羞愧,回到家裏後越想越不是味,於是在雨夜,來到王家門口上吊自殺。陳社甫聽了王某的敘說後,索取五百兩銀子幫他脫罪;並讓王某給寡婦換雙乾淨鞋,然後寫了一張狀紙。


    其中有這麼一句:「八尺門高,一女焉能獨縊?三更雨甚,雙足何以無泥?」意思是說,一個弱女子,如何能一個人在那麼高的地方自盡?更何況,夜裏本來下著雨,為何這個女子的鞋子上卻沒有泥巴?當地官員看後,覺得狀紙中所說的事情根本不可能,於是僅僅判王某買副棺材了事。


 


    刀筆吏的刀筆之功,不僅在於其文筆之犀利,更是在於其對於事情的解析有過人之處,「刀筆吏」的此種作用,在相互傾軋的官場,發揮得更是淋漓盡致。雖然也有一些刀筆吏既能堅守自己道德底線,又通曉律例,但是更多的刀筆吏為了謀求勝訴,及篤信「一字千金」的價值,又不惜教唆當事人弄虛作假、偽造證據,再以自己筆墨功力來使訴訟佔便宜,所以「刀筆吏」這三個字代表的名聲並不是很好。


    熟悉法律,或是貪贓枉法,用法律掩護犯罪,拖延審判,在職權之下謀取最大利益,發揮最大功用,這已經超越「刀筆吏」百倍。現代律師性格給人民印象如何?不妨大家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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