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國民與法的距離為何有如此鴻溝?


國民與法的距離為何有如此鴻溝?

1、動機至上的價值觀:一般人會將「動機」和「事實」同步作評價,也因為「動機」至上,就會有「好人」、「壞人」的價值觀產生。但是動機頂多只是裁量金額的範圍大小的參考心證之一,而不能成為判決依據。像是著名的鄧如雯殺夫案,多半的人都會認為鄧如雯長期受虐,根本不是行為人,而是受害者,所以國民會認為這就是正當防衛。但是遊戲有遊戲的規則,正當防衛需要具備「現時」的要素,顯然事實並不相同。那是否可以擴大正當防衛的概念?我想這和立法者所制訂法律、法院依法審判的原意就有違了,法院沒有權力可以這樣做。但是「好人」卻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國民的直接聯想就是這樣的。

2、訴訟過程的拉鋸戰:訴訟是一個專業的遊戲,其中最直接的就是舉證責任和權利主張。正如一句名言:「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不論當事人是否楚楚可憐,備受舉證困難也勢必無法勝訴。至於權利的主張,像是時效的消滅倘若不是當事人自行主張,法官無權代替當事人而為主張。訴訟的技巧有時候會決定勝負,如果在訴訟上吃了悶虧,也會影響判決結果的。

3、法知識的缺乏:許多當事人認為自己「有理」就自己站上法庭作戰,但是這個「理」未必是「法理」,畢竟本來「理」就有很多解釋空間,像是善意受讓就含有保護交易安全的概念,即與一般人民法感情相違背。有病就要看醫生,有法律問題就要請教對於法學有專精的專家才是。我國國民普遍沒有基本的法學知識,高中之前的法律常識僅在刑法方面,但是哪個國民不知道殺人、放火、吸毒是不對的?法律常識要推廣的是制度的結構以及運作方式,還有基本的法律常識才能確保人民藉著法律尋求救濟。

4、人治觀念的延續:台灣人延續中國人情理法的價值判斷順序,認為一切法律要合情合理,其中合情甚至高於合理。對於法官的觀念還停留在縣太爺的印象,對於法官只能依法審判的認識不足。

5、媒體的影響力:毫無疑問,媒體已經成為高於政府力量的思想影響者。媒體的報導方式、陳述角度以及主播簡單的評論都可以影響輿論。在國民普遍缺乏對於事時的認識以及法律的常識時,難免人云亦云,做出不理性客觀的結論。

6、法律人的法壟斷:立法院立法依照的是少數法學專家的結論,並未與廣大人民發生接觸與辯論。事實上,憑什麼法律人認為的優良立法就是好的立法?立法目的真的能夠達到,仍然有賴經濟學家、心理學家、社會學家等等的共同研究。美國法官裁判有時會將個人認為的社會觀點以及未來影響納入判決裡面,卻在事後發現是杞人憂天就是最好的例證。

二、個案討論:

1、判決部分:判決結果大體上沒有什麼驚喜,但是在法律人之間還是有許多零星的爭議。像nikeismykey說法院判決無法把「學校與陳姓同學責任作清楚切割」,我覺得很有道理。學校受理學生入學,卻沒有具備無障礙空間和相應的辦法,應該是這次悲劇的主因。陳同學不可能沒責任,只是賠償金額的範圍是否合理?與學校連帶賠償的關係?嚴爸的遲到及阻卻救護車的行為為何在判決書裡沒有提到過失相抵?保護管束和這場意外到底有什麼直接關係?我覺得法院的判決還是要經得起社會輿論的檢驗,對於民眾的質疑都要能夠一一答覆。這樣才能以昭公信,讓國民信服,否則我們為什麼要相信司法?不能以為自己官大學問就大,好像和輿論走向不同還可以凸顯自己的風骨與骨氣。

2、輿論部分:輿論方面普遍導向陳同學,認為嚴家「無恥、貪財、可惡」。我覺得在這件案情裡面嚴家是這場糾紛的最大受害者,其次才是陳同學。嚴同學如果沒有陳同學的幫助,頂多是在班上「沒人緣」或「動彈不得」,但是無論如何不會有死掉的結果,陳同學難道一點責任都沒有?嚴家請求賠償雖然沒有遵循兒子遺願,道德當然有瑕疵,但是他行使的當然是正當的權利。結果被大家詛咒成這樣子,還有人說:「難怪這種人會生出玻璃娃娃。」對台灣人而言,請求賠償的人就是「死要錢、不要臉」,彌補損害的觀念從來不會存在。難道不遵循遺願的、不符合溫馨故事的,就和社會期待脫節?

CPR事件更值得一提,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者,可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姚小姐在醫院內為即將死亡的病患施行急救,她將病人救活了,卻因未具醫師資格替人急救觸犯醫師法。這法律訂得是不是不合理?救活了人還要被起訴?關鍵其實不是在「救人」,而是在「醫院」實行醫療行為。試想你在醫院的時候發生了重大事故,救你的不是醫療人員,而是這些「好人」。沒有長期專業的訓練,如果下次出了問題而不是救回一條人命呢?社會輿論又會如何評價?檢察官能不起訴嗎?

社會輿論一向是一片倒,從911對回教徒的仇視、伊拉克戰爭對美國人侵略伊拉克的謾罵(兩者正好相反,可以互相檢討)。近日的CPR事件和玻璃娃娃事件,國民的輿論充滿激情,做出的結論竟然是:「再也不要幫助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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