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摘自中正法研第七屆法庭觀察報告


逐年觀察法庭的成果,使得法官在法庭態度上普遍好轉,雖然沒有耐性、厲聲斥責的法官仍有所聞,但是和五、六年前觀察的法庭相比,今天的法庭顯得「文明」得多,而能尊重當事人的法官比例,從觀察結果來看也多了許多。但是,新的問題卻仍然不斷出現,分別說明如下:


一、法官態度兩極化


經過了七年的法庭觀察,不可否認,法官態度轉好的比例與程度都相當高,有的法官細心問候,有的對當事人循循勸誡,不僅令當事人感受到法庭人性溫暖的一面,也讓旁觀者動容,對於法院的信賴感情也因此有所提昇。但是,即使有些法官表現得令人感動,抱怨法官態度不佳的民怨卻始終未曾停止。今年發生的攜子自焚案中也提到了法官的態度問題。而在這類情緒化對立的問題上,當事人要得不多,不過就是一個對人的尊重,遇到法官動輒不耐煩、目露兇光或懷疑、挑釁的口吻,也難怪當事人忍不下這口氣,抱怨來法院是折辱尊嚴的事。


至於法官最常拒絕當事人的說詞理由就是:「太忙!」、「不懂還來告!」,但是就站在庭下當事人的立場來看,無論是太忙或是不懂法律,都不該是當事人的責任,當人民進入法院,司法就有義務提供公平的審判環境和公正的結果,而不是把工作壓力轉嫁到當事人身上,或是一律把民眾當「刁民」、「訟棍」,以鄙夷、對立的態度對待,此舉不但徒然造成民眾與法院的對立,也將再度折損民眾對法院的信賴。


而面對法庭態度仍然不絕於途的民怨,我們也要求各法院應該有窗口有效處理這類民怨,透過內部的行政機制,在不影響其案件實質審理下,要求法官改善其開庭態度,而不是讓當事人一再忍氣吞聲,或因為害怕仍在進行中的案件會有不利益結果而噤若寒蟬。否則這樣不尊重人的法官又何以侈言保障人權?


  


二、誰來幫幫我?!——催生法律扶助基本法刻不容緩!


就今年的觀察結果來看,最明顯的不同是,沒有辯護人的當事人(無論是民事或刑事)都很容易成為法庭上的弱勢。不是容易受到法官的忽略,就是因為表達能力不佳或對法律專有表達方式不熟悉,無法符合法庭需要,導致無能為自己辯護。再加上因為對法律程序的不熟悉而造成的慌亂及恐懼,這些沒有聘請辯護人的當事人幾乎已經在開庭前就輸了一半!而除了觸犯本刑三年以上的罪責,法律規定國家需提供公設辯護人之外,其他的當事人就只能在虛弱與戰慄中,經歷可能是這一生唯一一次的審判!而自從台北、苗栗地院開始試辦檢察官全程蒞庭之後,刑事案件中沒有辯護人的當事人就更加劣勢,也形成所謂「法官與檢察官聯手打擊被告」的形勢。有鑑於此,催生法律扶助基本法可說是刻不容緩的議題!如果這部法案不能在立法院儘速通過,沒錢請律師的人就難以在法庭上得到平等的攻擊防禦,也因此失去了武器平等的審判基礎。



 三、既不通也不譯的「通譯」?


除了無辯護人的被告在法庭上呈現明顯弱勢的對比之外,從法庭觀察的記錄中還可以發現,普遍觀察者都對「通譯」的存在提出質疑。


由於目前通譯在法庭上完全沒有發揮「溝通、翻譯」的功能,從實際案例來看,通譯不但絕大多數不具備英語這項國際語言的能力,甚至連台、客語說得都還不如法官,反而需要法官在一旁提醒、糾正。也讓人不禁懷疑,如果遇到真正需要翻譯的當事人,目前的法院通譯究竟要如何提供協助?司法如何保障那些需要不同語言(甚至手語)的當事人?法院的通譯能豈不形同虛設?而這類當事人又如何得以享有平等的審判?


而另一類比法官還要「威嚴」的通譯也不乏其人,讓庭下的當事搞不清楚為什麼在法庭上有人比法官還兇?這類現象不禁令人懷疑,通譯存在的價值何在?如果只是按下錄音機或轉交證物,似乎由法警擔任即可,無須增加司法行政的人事負荷。而我們也要進一步質疑:通譯職位的資格為何?考選程序為何?考績如何評鑑?有沒有公平競爭的方式?還是淪為有權者安插私人關係的便宜位置?司法院應針對民眾對通譯的質疑提出說明,並公開透明化通譯的任用資格及考選程序,以杜絕弊端,並且應更進一步針對通譯存在的必要性提出說明,否則明年立法院應刪減通譯所佔之司法院預算,將司法預算轉往更能支援司法審判的支出項目。

四、檢察官蒞庭


檢察官蒞庭的情形自觀察紀錄表來看,七月之前仍然一團混亂、行禮如儀,七月台北地檢署實施全程蒞庭之後改善程度如何還需要進一步的觀察監督。不過,由於高等法院檢察署並沒有實施全程蒞庭,未來在地方法院經全程蒞庭審理過之案件一旦進入高檢署,檢察官扮演的角色為何?還是根本無法發揮功能?應該需要認真思考。


    


五、法官專業化


法官專業化的問題在特殊案件的時候就很容易被凸顯,一般案件中僅能看出法官的社會經驗是否足夠豐富。專業化的方式包括更普遍的成立專業法庭,讓法官久任其位,並且配合在職訓練,讓法官能在問案及裁判品質上有所提昇,以提供更正確的審判結果。



 六、筆錄老問題


書記官製作筆錄的速度仍然成為一再阻撓法庭順利進行的主因,多數觀察者都提及法庭速度必須配合書記官打字速度導致遲延。除了少數書記官擁有傲人的打字速度之外,幾乎法庭速度還是在書記官的指尖控制中停滯不前。對於這項每年呼籲的問題,司法院除了訓練書記官之外,應儘快提出更有效率、更徹底的解決方式,尤其目前書記官筆錄的問題僅解決了「手寫變打字」的字體辨認問題,對於速度及筆錄完整性的問題都沒有解決,當事人還是必須忍受被「精簡摘要」或可能有失原意的法庭紀錄。



第七屆觀察報告摘錄


當事人的辛酸


* 無辯護人之代理,出席的只有勢單力薄的被告。


* 某一當事人最後竟淚灑公堂(男),因為他為了此案(兩年多)心力交瘁,另一方欠他80多萬不還(託賣寶石)而且又逢失業,只能在便利商店打工,每天累的要死,今天還要特地北上(又被法官獅吼)也沒錢請辯護人

1
)訴訟延滯情形嚴重
2
)法官音量適中、措詞盡量不要隨便加入價值判斷,否則會使不懂法律的當事人不知所措
3
)公設辯護人功能有待擴大
4
)法官律師檢察官都應受在職訓練


* 還好,但是會一再打斷當事人陳述,要他不要多說那些有的沒有的。尤其其中一個當事人沒錢請律師,不知怎麼提證據,差點沒被罵破頭


* 當事人沒注意領回身分證時,有夾帶下次開庭的note,入庭詢問通譯下次開庭時間,通譯很不客氣的回答:「還你身分證時,不是有拿一張紙給你嗎?怎麼都沒在聽?」當事人摸摸口袋,摸出一張紙,向法庭方向鞠躬,再走出去。

這時候我只是覺得,身為法庭上的當事人,沒有錢請律師,也無法律知識的話,只有卑微的向人低頭,對他人的不客氣只能唯唯諾諾。先不論被告有罪與否,身為一個人的尊嚴,反而在法庭上最容易喪失,這不是很諷刺嗎?



 法官態度


* 法官: 你為何同時告李某與杜某。
原告:因為房子契約是與李簽的,但他又轉租給杜使用。
法官
: 李轉租給杜,你知道嗎?
原告:知道。
法官
: 那你為何還告李?
原告:因為契約是與李訂的…法官
: 不對,XXXXX (聽不懂她在講什麼),連這個都搞不清楚,拿回去,十日之內,補正訴之聲明再來。
原告:對不起,剛剛妳說的是…?
法官
: 看,就是這樣。連這個都搞不清楚還來告,我那有時間…(轉頭與書記官講話)
原告:請問法官,我可不可以講話?
法官
:
不准!


* 以上對話,無法呈現該法官斥責人民之厲聲粗暴的語氣於十一。


* 人民大多是不懂法律的。他們到法院尋求協助,法官沒有權利不耐煩,更沒有權利責罵人民。


* 法官判決的實質內容之權威固然無法挑戰,法官審案過程的不禮貌與粗魯卻應該被監督。法官作為正義的裁判者固然最大,法官作為人民的服務者,卻不應該超乎納稅的人民之上。(附註:本案為當事人親自投訴)


* 粗暴謾罵,頗糟糕的法官,需要繼續觀察。


* 太愛訴訟指揮了,音量又很大聲,連當事人發言都要干涉,要是多說還會被罵。


* 還好,但是會一在打斷當事人陳述,要他不要多說那些有的沒有的。尤其其中一個當事人沒錢請律師,不知怎麼提證據,差點沒被罵破頭。


* 法官會很兇並提高音量:「我是問你……對不對?」他只能對方回答確切答案,多補充他就不爽,把你打斷。


* 暗示性威脅,例如說:上訴到時候案件併起來審,只會判更重!


* 無特別偏頗情形,但法官應予兩造、證人完整、連續陳述意見的機會,不是自己要聽的也不能把人家兇回去,我都快心臟病了!


* 法官對於被告知訊問尚未有所謂歧視性字眼,只是對於被告亦流露出不屑之眼神,彷彿所訊問者犯了滔天大罪。


* 法官態度還算沉穩,並不會謾罵威脅。只是感覺起來對被訊問者態度並不友善,眼神中流露出鄙夷或不屑被告的神情。


* 陪席法官沒有名牌,而且最後一個案子原本的受命法官離開,換了另一個法官進來,但也沒名牌!


檢察官未蒞庭或虛應故事


* 104份觀察報告記載檢察官應到而未到庭。


* 檢察官的問題真的需要好好解決,不然像現在即使檢察官蒞庭,也是坐在那裡櫻櫻美代子,根本只重形式,一點實質意義也沒有!而且大概一個下午只排12個蒞庭檢察官吧!不然就不會大家搶著要了!而且那位蒞庭檢察官還會板著臉問庭務員還有沒有案子,庭務員居然一副很不好意思的說:「歹勢歹勢!這裡還有一個!」真的很誇張,據說檢察官蒞庭是其「到場義務」,怎麼會搞成是見在添檢察官麻煩的事呢?希望今年6月以後這種情形真的可以改善,真的能發揮詰問制度的功能!


* 法官:「檢察官還沒有來嗎!」法警:「是的,還沒來。」法官:「先把他拉來嘛!他不是剛在隔壁嘛!」檢察官:「我隔壁還有案子,所以先告辭了!」法官:「因為檢察官還有別的案子,所以先告辭了,以後到了6月以後就不會了!檢察官要全程到庭。」


* 等了數分鐘才到,到了之後雖沒唸「六字箴言」,但也只是照著起訴書照唸,而且唸的很小聲,其他時間就翻翻起訴書,最後還向法官告辭呢


* 檢察官很無聊,開始甩筆,翻法條。這次的觀察應該是綜合評價最好的,法官掌握程序佳,書記官的記錄也很快,通譯看起來也不會很閒(一直在忙東忙西)法警也不會一直東張西望,除了檢察官的部分外(如前所述)實在沒啥可挑剔的。在違反著作權的案子中,法官強調「在未實行交叉詢問制度前,還是要由法官來詢問」本來在上課時聽到這種情形就已經覺得怪怪的,再觀察法院後,更發覺這樣的制度有些無謂,看樣子今年6月後法庭審問結構應該會有一番大變革,屆時一定要再來瞧瞧!!


* 上午和下午的「蒞庭檢察官」是同一人,所以…。


* 否,蒞庭之檢察官僅是為言詞辯論終結而來,所發之言僅「如起訴書上所載」「請依法判決」,行禮如儀,辯論終結後又匆匆離去。


* 法官問案是否應排在律師詢問證人後,如同英美的調查程序?因為法官是中立角色,要同時從被告vs檢察官的角度去詢問證人,太強人所難了!而且律師、檢察官放著不用要幹什麼呢?律師告知法官自己想問的問題,法官再詢問被告,不是多此一舉嗎?



 通譯或庭務員


* 當事人沒注意領回身分證時,有夾帶下次開庭的note,入庭詢問通譯下次開庭時間,通譯很不客氣的回答:「還你身分證時,不是有拿一張紙給你嗎?怎麼都沒在聽?」當事人摸摸口袋,摸出一張紙,向法庭方向鞠躬,再走出去。這時候我只是覺得,身為法庭上的當事人,沒有錢請律師,也無法律知識的話,只有卑微的向人低頭,對他人的不客氣只能唯唯諾諾。先不論被告有罪與否,身為一個人的尊嚴,反而在法庭上最容易喪失,這不是很諷刺嗎?


* 本案當事人年邁請聽不懂國語,此後法官即以台語與其交談,法官不僅能聽的懂,而且還要糾正通譯翻譯,(難道法院中的通譯只會台語?而且台語說的比法官還差?!)


* 庭務員從頭到尾都趴在報到處,好不容易坐起來,卻在打盹,挺悠閒的,睡了一上午呢!


* 沒有什麼大問題。反倒是看到通譯常常以響亮的聲音請當事人就位,或將法官的話重複一遍或以較白話的方式說明,例如:向當事人解釋何謂「訴之聲明」,或直接坐在位子上向當事人大聲的說:「裁判離婚對你沒有較好啦!」



 法官專業


* 庭中論及關於利息計算問題, 被告和法官大家都搞不清楚!


* 本案是以工人人頭報稅,法官說從小就是幫助父親點工人,所以相當有經驗


* 法官看起來頗為年輕,不過沒有什麼足資認定其是否具足夠之社會經驗


* 所見的案件並無特別需專業知識者,然而在社會經驗上,看的出法官並非不食人間煙火,反到能以其經驗或其查詢所獲之資料掌握案情


* 本案屬於工程中授權疑義,從法官所提問題,還是很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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