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於準備程序時,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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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
2. |
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
3. |
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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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證據聲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再由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聲請人有正當理由或情況急迫不能提出書狀聲請﹐才可於庭訊時改以言詞聲請,並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如他造當事人不在場者,並由法院將筆錄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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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者,應事先請求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提出聲請。如於庭訊時提出,法官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如檢察官認為確有調查之必要時,得依前揭規定提出聲請。 |
三. |
聲請調查證據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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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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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查證據清單人證方面樣式列表
請依主張調查之順序編號 姓 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與當事人關係 住 址 待證事實(於本案中能證明什麼事) 預計訊問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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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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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查證據清單物證方面樣式列表
請依主張調查之順序編號 證 物 名 稱 向 何 單 位 調 取 待證事實(於本案中能具體證明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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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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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證姓名或物證名稱」欄:請記載欲聲請調查證據的人證之姓名或物證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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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居所或所在處所」欄:人證請載明該人之住居所;證物請註明在何單位可調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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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待證事實」欄:請簡要記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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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備註」欄:如有其他欲敘明之事項,請於備註欄內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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