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L002000
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第29條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 |
*質疑: 驗傷診斷書的證據能力??只是護士的記錄表而已.缺乏醫師的驗證及診斷意見.制式化的常以(據患者自述為某某人打傷)只憑單方面說詞.就判定代為記載.但對傷的醫學診斷成因均略而不載...若屬患者自行造傷轉嫁誣告時豈不牽連.
兼任內政部及高雄縣家暴暨性侵害防治委員的衛生局長黃志中,經6年的研究發現,家暴法施行前受虐婦女不是被拒絕驗傷診療,就是被收取高額診斷書費用,充斥著二次傷害的醫療經驗;家暴法施行後,拒絕驗傷情形減少,但相關驗傷診療內容卻呈現出精確度不佳且多有遺漏情形,亟須規範、改善。
黃志中的研究名稱為:「婚姻暴力─醫療社群現象探討」,以1997年7月到1998年9月之間95名曾遭受身體虐待的受虐婦女,因再次受虐而到高雄某綜合醫院就醫者為研究對象。
有25名婦女過去雖曾遭受虐待而未就醫,其原因包括「不知找誰就醫」、「覺得沒有面子」、「沒有心情就醫」、「小傷不要緊」、「為了孩子」、「無法負擔驗傷費用」。
其他就醫的70人,有8人並未要求開立診斷書;31人在就醫過程中被拒開診斷書,占所有就醫人數44%;共被拒39次。相對診所及私人醫院,醫學中心與公立醫院有較高比率拒開診斷書。 研究並發現,受虐婦女診斷書取得不易常常來自醫師的拒絕;拒絕方式有直接表示不開或藉故轉診。
但從他研究2002年1月到2003年12月兩年期間收集的280份家暴驗傷診斷書顯示,關於暴力事件及造成的傷害影響記載不完整最多的,造成當事人法律訴訟的困難。
他認是,診斷書品質不佳,與醫師僅就家暴婦女的外傷進行驗傷診療,缺乏關注婦女心理層面有關,因此有必要重新檢討家暴防治醫療服務的工作模式,並制定家暴驗傷診療的標準作業流程,使婚暴的醫療驗傷、記錄、診斷書內容都有標準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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