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tc-women.org.tw/Q&A-4.asp
- 如果我因為家暴問題而離家,我先生說要告我不履行同居義務,要怎麼辦?
- 因家庭暴力而離家,宜向警局家防官為家庭暴力事件之通報協助,並向警員取得家庭暴力通報表(黃單),以利訴訟時確因家庭暴力而離家:如有受傷宜驗傷採證,以為家暴之證據。
- 因家暴而離家,可取得暫不履行同居之理由,但如無新增之衝突糾紛,以致不能共同生活,不得因此長時間拒絕履行同居。
- 如法院判定家暴不影響夫妻同居,先生取得法院判決履行同居義務之勝訴,依法仍不得強制案主履行同居義務,僅是未來先生得依此判決:主張太太不履行同居義務,有惡意離棄之離婚理由。
- 因家暴無法共同生活,如有生活恐懼與安全顧慮,可申請保護令,如法院裁准核發禁止先生騷擾,甚且命先生遷出住處、遠離太太,對太太保護更多,不必然家暴事件,太太均應離家。
- 我們夫妻經過討論後,決定協議離婚,請問如何辦理?
- 我與先生已決定協議離婚,但如果找不到證人該怎麼辦?
- 我和先生離婚後,我可以分得到財產嗎?
- 我的先生無故失蹤五年了,我可以離婚嗎?要如何辦理呢?
- 如果驗傷單超過六個月就無效了嗎?
- 驗傷單事證明傷害事件,在刑事傷害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超過六個月恐無法追究。
- 在遭受家庭暴力的驗傷單,雖已超過六個月的期限,仍可供日後訴請離婚或保護令、民事賠償之佐證,以證明婚暴的歷史與頻率等勝害情況。
- 如果先生發生外遇了,我需要花錢請徵信社抓姦,才能夠告他嗎?
- 通姦的刑事告訴,需要提出嚴格證明發生姦淫行為:在離婚訴訟只要證明婚外情不忠貞之情況,造成雙方無法共同生活,即可訴請離婚。
- 徵信社收費相當昂貴,且因非法律專業人員,協助取得之證據,常因違法蒐證以致無法做為法庭的證據,遭證據排除。如偷錄音、錄影,反觸犯刑事責任是得不償失。 故委聘徵信社時宜小心評估,最好先詢問專業律師是否有徵信必要,徵信的證據可否使用,以保障自我權益。
- 我知道先生外遇是六個月後,我還能告他們嗎?
- 有關配偶外遇通姦,從知道開始起算六個月如超過期間,不能以配偶外遇通姦為刑事告訴,或以通姦事由作為離婚的主要原因。
- 但如果因通姦讓案主精神痛苦萬分,無法共同生活,可依民法1052條第2項因不可歸責於案主的事由,以致無法共同生活,而訴請離婚。
- 民法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時間為2年,故案主可依家庭、精神受不法侵害,請求案夫及外遇者為民事賠償。
- 與先生離婚後,我可以要求先生支付贍養費嗎?
-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因此,贍養費給付的要件,依現行法律的規定,必須要是經法院判決離婚,且請求之一方對於離婚並無過失,並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者,始得主張。
- 協議離婚,除非協議時有同意要給付贍養費,否則是無法要求對方給付贍養費:判決離婚時,案主有經濟能力或在婚姻事件中有過失,均不得請求贍養費。
- 我離婚後得到孩子的監護權,先生一直沒有盡到照顧孩子的責任,但我的收入有限,擔心之後付不出孩子的學費,因此想請先生協助負擔支付孩子的開銷?
- 父母不因離婚而免除撫養義務,扶養義務與監護權歸屬何方無關。
- 在請求撫養費時,需要思考有無執行實益,亦即先生是否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如無財產恐無訴訟實益。
- 子女的撫養費請求方式有二:
- 婦女名義起訴:依民法第1120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方法無法達成共識時,由親屬會議定之」,親屬會議需有五名成員,由配偶、尊親屬、三等親旁系血親等組成來協調之,婦女須以書面通知五名親屬成員,在達成決議後,如先生不履行決議,可依親屬會議決議之內容向法院請求判決先生履行。
- 孩子名議起訴:無須親屬會議,但案主需擔任孩子法定代理人,法院依孩子生活需求、國民經濟、案父母經濟能力為核定。
- 婦女名義起訴:依民法第1120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方法無法達成共識時,由親屬會議定之」,親屬會議需有五名成員,由配偶、尊親屬、三等親旁系血親等組成來協調之,婦女須以書面通知五名親屬成員,在達成決議後,如先生不履行決議,可依親屬會議決議之內容向法院請求判決先生履行。
- 先生因沉迷賭博欠下一百多萬的債務,並威脅我說:「我在外面欠的錢都算在你的頭上。」我真的一定要負責嗎?
- 婦女如未擔任先生保證人(包含口頭、書面、票據、借據之簽發、背書、抵押設定),在法律上就不需要為先生的債務負責。
- 現行夫妻不論採何財產制,夫妻財產各自獨立所有、管理。
- 先生沉迷賭博以致影響家庭生活,恐怕會構成離婚事由。
- 兩人分居多久之後訴請離婚成功的可能性會較大?
- 夫妻分居,婦女如主張先生「惡意遺棄」,在實務上通常先訴請履行同居,於法院判准應履行同居,對方仍未履行時,再提起「惡意遺棄」訴請離婚。
- 夫妻分居多久時間才認定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之離婚事由,實務上並無定論,通常認3~5年間未共同生活,足以影響婚姻之美滿與未來夫妻生活之延續,可構成民法1052條第二項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 離婚後我不想讓孩子跟前夫姓同姓,而想改與再婚先生同姓時,請問可以如何辦理呢?
- 收養需聲請法院認可,法院在審查時,會委託社福單位為訪視,必須符合孩子最佳利益,才會認可。
- 監護權歸屬與出養同意權無關聯性,故婦女雖有監護權,但法院在審查時,仍會尊重孩子父親的意願與權利,如孩子父親反對,法院不太容易准許認可,因為收養造成親子關係中斷,法院相當慎重。
- 孩子與再婚先生同姓,固可增加家庭的向心力,但有些個案再婚後,雙方再發生離婚,婦女與前夫再婚,但孩子仍從再婚者之姓氏,未中止收養關係,孩子與原生父親無法恢復親子關係。
- 因為娘家只有我一個女兒,我所生的孩子可以從母姓嗎?
- 我與小10歲的男友同居,未婚生下一女,孩子目前還沒報戶口,男友家庭因為倆人相差10歲而反對這樁婚姻,目前孩子由男方帶回撫養並做過DNA的測試,我有機會得到孩子的監護權嗎?
- 監護權之歸屬,不論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均依子女最佳利益回核心。
- 孩子經DNA鑑定,雖證明與男友有親子關係,但男友未辦理認領或訴請確認親子關係確定權,並不因DNA父子間的血緣關係已成立,而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 應否結婚,應以兩造可否白首偕老為中心,以兩造之情感為中心;子女監護則應依孩子的未來,以孩子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 我與先生因家暴已離婚一年,長女及三女的監護權歸我,而次女的監護權歸先生,原本約定一個月可互相探視一次,但是前兩次的會面時間先生都禁止我與次女見面,因此我想知道要如何伸張探視的權利?
- 子女探視、監護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先生禁止婦女探視孩子,剝奪孩子接近母親的權利,對孩子產生不良影響,婦女得向法院主張監護權的改定或酌定(如延長探視時間,或改由母親單獨監護)並依法律的裁定為強制執行。
- 如法院核准案主單獨監護,並得就子女扶養費請求先生共同分擔,扶養費之負擔是依父母經濟能力為核定,與監護權歸屬何方無關。
- 婚後,我便辭去工作,盡心盡力地當個家庭主婦,先生在外工作賺錢,月收入四萬元左右,原本先生會將每月薪資全數交給我,但最近因為吵架,先生開始減少給我生活費,現在已有4個月沒給我生活費了,請問我可以怎樣爭取?
-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夫妻應共同負擔家庭生活是婚姻中夫妻應履行的義務。案夫未給付家庭生活費,顯有不當;但糾紛的解決,應思考未來家庭和睦與子女利益。
- 建議雙方心平氣和理性溝通,或透過親友為居間協調,尋求爭議的解決。
- 如不易達成協議,亦可向各縣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調解成立與法院之判決有同樣之效力。
- 如協調、調解仍無法達成協議,可依民事訴訟,請求先生給付生活費。
- 先生因身體不好,且在外背負許多卡債,我擔心其突然死亡,我和孩子需背負債務,請問可以怎麼做?
- 先生的債務,配偶或子女如未做保並無承擔之義務;萬一先生往生,案主及子女可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的方式,必須在知悉先生死亡後二個月內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並通知先生之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備位繼承人)。但勞保、人身保險因屬保險給付,與繼承無關,仍得申領。
- 我與先生已離婚一年多,孩子都由前夫監護,但前夫已失業一年左右,這一年多來,孩子都沒有受到妥善的照顧,我常常要來來回回的照顧孩子們,請問我要怎樣能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 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或取得,應依孩子最佳利益為思維,在孩子利益前提下,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 監護權改定是非訟事件,法院會由社政單位為訪視,審酌雙方照顧意願、照顧能力、子女意願...等情況為核定。
- 建議婦女事先為先生疏忽照顧之情況及婦女照顧能力之補強,以利法院給訴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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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方式辦理離婚,首先雙方談妥離婚條件,可請律師擬協議離婚書也可自行書寫,找兩位成年人簽名見證,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始生效力。 |
A3: | 可至各律師事務所聘請離婚證人,每位證人費用為1,000~1,500元不等。證人雖不必二人同時在場,但證人必須親自聽自夫妻雙方表達離婚之意思,而為簽名用印,始生效力,僅聽夫妻單方陳述而見證,不生離婚效力。 |
A4: | 若婚前或婚後,未約定財產分配方式,包括:1.夫妻財產制的約定。2.拋棄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則離婚二年內,對婚姻期間增加現存財產,扣除債務,得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所以,在離婚協議時,如約定「夫妻財產互不請求」,則不能請求分配財產。 |
A5: | 在案夫失蹤時,應向警局報案為失蹤人口,可作為夫妻長時間未共同生活,以致感情破裂無法維持婚姻的離婚事由;亦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第九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的判決事由為理由,來進行判決離婚。 但「生死不明」,係指夫妻之一方於離家後,查無音訊,既無從確知其生,亦無從確知其死之狀態而言。在提起離婚之訴者,就被告是生是死之事實,負證明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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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不必然請徵信社抓姦,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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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
A11: | 夫妻債務各自負擔,故婦女原則上不用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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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 可依收養方式,由再婚之先生收養孩子,孩子即可從再婚先生之姓,但應注意者: |
A14: | 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因此只要兩個家庭商量好,就可以讓孩子從母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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