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日 星期一

刑法342條惡意脫產.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00001


刑法342條惡意脫產.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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