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bookschina.com.tw/book_detail/this.asp?book_id=3022109
http://www.cite.com.tw/product_info.php?products_id=13042
心法第一 訴訟的基本精神——不戰而屈人之兵
心法第二 訴訟的正確心態——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心法第三 訴訟的中心主軸——立基事實,而非法律
心法第四 訴訟的勝負難定——勝而不驕,敗而不餒
實戰分享之1 醫師殺妻未遂案——將心比心,背水一戰
PART2 訴訟主體
心法第五 訴訟的三角關係——知己知彼,將心比心
心法第六 訴訟主角的地位——言者異,則人心變
心法第七 律師的角色——行所當行,為所當為
心法第八 與律師交談的原則——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心法第九 面對偵查——立場堅定,態度懇切
實戰分享之2 四汴頭的案外案——證據是最好的武器
實戰分享之3 首例營業秘密起訴案一面對大鯨魚-因勢利導取勝
PART3 訴訟程式
心法第十 訴訟的法律地圖——熟悉遊戲規則
心法第十一 民事訴訟——舉證所在,敗訴所在
心法第十二 刑事訴訟——無罪推定Vs有罪推定
心法第十三 行政訴訟——“民不與官鬥”
實戰分享之4 十案奇景——牽一髮,動全身;解一案。破全局
實戰分享之5 官官相護的處分——製造官員的壓力
PART4 訴訟策略
心法第十四 了解案件事實——見山是山。見山不是山。見山又是山
心法第十五 重回事件原貌——人、事、時、地、物
心法第十六 規劃策略——借形造勢,以勢制敵
心法第十七 訴訟辯論之計——因勢利導,順勢而為
心法第十八 訴訟的過程與決策——隨機應變,決策在每一個當下
心法第十九 靈活操作訴訟技巧——格局、佈局、步局
心法第二十 善用溝通藝術——一言興邦,一言喪邦
心法第二十一 訴訟表達——不同訴訟,不同手法
心法第二十二 證據取捨——明足以察秋毫之末
心法第二十三 證人詰問——合於利而動,不合於利而止
實戰分享之6 馬特拉案——聲東擊西,反敗為勝
實戰分享之7 公司股東會糾紛——臨場反應決勝負
實戰分享之8 老外涉刑事案——重回事件原貌。重新導演“法律電影”
實戰分享之9 “無中生有”案——不入虎穴,焉得虎子
PAHRT5 安度訴訟
心法第二十四 不可預期的種種——危機就是轉機
心法第二十五 訴訟中如何應對媒體——紛紛紜紜。鬥亂而不可亂
實戰分享之10 企業經營權爭奪——危機就是轉機,善用舉證責任
“不戰而屈人之兵”是孫子兵法所說的戰爭最高境界。訴訟雖然不是拿刀拿槍的戰爭,但它實質上就是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律師在法庭上的相互攻防,最主要的目標就是要取得法院判決的勝利。所以,訴訟在某種程度上是與“戰爭”相同的。
猶如戰爭一般,當事人或其律師不要隨意發起訴訟。如果當事人雙方仍有協談空間,律師不宜建議當事人輕言訴訟。因為,不論是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遭受訴訟的一方,通常無法接受“被告”的事實。律師不急於訴訟的操作,反而會獲得當事人的信賴及尊敬。
訴訟猶如一把利刃,猶如子彈不長眼睛,如果操作不好,不僅傷及對方,也可能回打自己,尤其是刑事訴訟,可能因此遭對方反訴誣告。所以,律師宜與當事人審慎地交換意見,討論訴訟發動的利弊得失與可能的風險。相反,一旦當事人決定發動訴訟戰爭時,在未達目的前,也不宜任意撤回,否則,恐將失去原來訴訟發動的初始立場。
訴訟一旦展開,就是向對方宣戰,雙方當事人和顏悅色的機會就降低不少,甚至不復存在。當然,訴訟律師只是“為人作嫁”,無須“假戲真做”、太過投入,而與對方訴訟律師“反目成仇”,否則,如果雙方有機會和談時,本來可借由律師問的溝通達到目的,卻因為律師的“失和”,失去相互協商的途徑,反而不利於當事人。
當事人決定開始訴訟,他與他的訴訟律師要抱著“必戰”的決心,貫徹訴訟的計劃,不可以一開始就有“且戰且走”,或“與對方講和”的心態,應保持絕對贏的氣勢。但訴訟律師也要隨時冷靜觀察訴訟戰爭的變化,以免錯失雙方和談的機會。》訴訟是要求勝
訴訟就是要贏,律師承辦當事人的案件,更是累積“自我成果”的最佳機會。但是,不可以為了律師一己之私,損及當事人的利益。
80%的律師經驗不足,官司勝負掌握在你手上! 馬特拉案、威盛案、醫生殺妻未遂案等等,這些案件勝訴的背後,都有著同一個操盤手——張冀明律師。本書由張律師現身說法,告訴你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並以其親身經歷為本,傳授當事人在面對法律訴訟時,應該抱持的態度、應做的基本功課、必須熟悉的遊戲規則,以及可以靈活操作的技巧與空間,乃至於如何與法官、檢察官、對造以及媒體應對與溝通。不論個人、企業、律師,應用這些「訴訟心法」是打贏官司的不二法門。 訴訟心法篇: ●與律師交談的原則﹣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列好相關問題 當事人會尋求律師協助解決法律問題,必定是因為自己無法解決,或不願親自面對,所以想藉由律師之手來達到目的。此時,律師是當事人的手足延伸,既是手足延伸,就須配合當事人的想法與做法,當事人才能安心。 不論律師是否忙碌,通常與律師交談就必須付談話費,這或許也是當事人不敢與律師談話的原因之一。也因此,為節省時間及金錢,宜先列出想詢問律師的問題,有效地控制時間。如果不在乎談話費,且律師有時間時,也可以發洩怨氣,以解心中之悶。 列好問題詢問律師,可以由律師的回答中,瞭解律師的特性,以決定是否合乎自己的要求。律師也是人,有著七情六慾,猶如醫師分科般,律師也各有專精,不是萬事通,只是有些律師會打腫臉充胖子。所以,當事人必須謹慎提問,瞭解律師的優缺點。 文件準備充分** 當事人一旦決定將法律事務委託律師時,須將「局外人」的律師變成「局內人」,以使雙方資訊同一,並將所有文件準備充分,讓事實全貌一一呈現給律師。如此,才能與律師保持良好的溝通效果。 有些當事人自作聰明,自動將全部的事實切割成「律師該知道的」與「律師不用知道的」。事實上,要解決法律問題必須掌握事實全貌,任何一點事實的改變,就會影響法律條文的適用。 甚至,有些當事人想維持其「自我形象」,有意省略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事實,專強調自己的冤屈。這麼做不僅無濟於事,反有害於律師作出正確判斷,甚且將造成案件無法成功達到當事人的所求。 如果當事人一時無法找得全部資料,宜說明原委,聽取律師建議,如果真需提出,仍應全力尋找,不宜與律師討價還價。如果已無法提出時,也應盡可能地將無法提出的原委說明,以防對方突擊提出,令我方的律師措手不及。 ●面對檢調﹣立場堅定,態度懇切 面對搜索的態度** 法律給予檢察官有一定的辦案「強制處分權」,所以,檢察官可以在「調查證據」的大保護傘下,對於一定的場所,進行必要的搜索;而調查局常是執行搜索的重要打手。由於搜索就是要「趁人之危」,來個「趕盡殺絕」,所以,它的祕密性極高。被搜索的人是不可能事先知情,當然,例外情形也時有所聞。 當事人如果不幸遭遇檢調「搜索光顧」時,也無需慌張。由於目前詐騙集團手法推陳出新,所以,如果有人登門造訪且自稱為檢調人員時,不宜只見其穿有「法務部調查局」字眼的衣服,即失其警覺,仍應確立該等人員的真正身分,並請其出示其證件,同時,也應請其出示蓋有「法院的關防」與「法官的個人印章」的搜索票。 在驗明正身後,其次,即須再確立該搜索票所記載的搜索地點,是否與檢調機關執行的地點相同,尤其須確立「搜索地點的範圍」。實務上,常見檢調超出搜索範圍後,即要求當事人簽立一份同意書,企圖將其違法搜索的事實,以獲得當事人的嗣後同意而合法化,當事人不可不慎。 回應檢調的原則** 在檢調執行完搜索後,會製作一份筆錄,載明執行「搜索狀況」及所查扣的「物品清單」,且要求當事人簽名。當事人宜先確立其內容及遭查扣的物品是否相符,以免使「不法」的搜索,因當事人的簽名,變成合法,而使查扣的物品可以變成犯罪證據。 一旦檢調搜索完畢後,通常會將可能的涉嫌人帶回偵訊,由一、二組人馬來回偵訊,此時,是考驗耐力的時刻。犯罪嫌疑人對於調查人員的訊問,宜冷靜思考後,小心回答。調查人員常會針對同一問題,反覆訊問,如果稍有不慎,回答內容有可質疑之處,其即緊抓不放,直到回答的內容是其「想要」的答案,始肯罷休。 「堅持回答內容」是回應調查人員的首要原則;「堅持長期抗戰」是回應調查人員的基本態度。不要以為趕緊承認,即可返回休息。事實上,調查人員訊問完畢後,會依情形將犯罪嫌疑人帶往地檢署,交由檢方複訊。除非案情簡單,否則,調查人員不太可能會輕易放人,當事人在面對檢調搜索當日,最好有不睡覺的心理準備。 ●訴訟的策略規畫﹣借形造勢,以勢制敵 訴訟佈局如戰爭發動** 「策略」(Strategy)一詞源於希臘文,是指策畫並遂行戰爭的技巧,有些類似「調兵遣將」或「兵法」。法律訴訟猶如戰爭,在發動訴訟前,宜做好訴訟佈局。 訴訟佈局包括兩個階段,第一是訴訟的規畫,第二是訴訟的執行。規畫與執行都相當重要。以拿破崙攻打俄羅斯戰爭為例,其戰爭規畫或許很卓越,但在執行方面卻得到相反結果。所以,訴訟佈局中,所做的規畫與所訂的執行必須相互呼應。 事實上,當事人所欲達到的目的,未必與其所述的事件發展相同,而訴訟可否達到其目的,也必須經過精心策畫,否則,所謂「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或許最後達到當事人初始的目的,但已是人事全非,顯已不具任何意義。所以,訴訟佈局尤須審慎。 訴訟發動的角度,猶如戰爭開始的第一炮,不僅展現我方氣勢,也可決定能否約制對方。所以,訴訟攻擊方所提出的角度,或訴訟防禦方所展現的面相,決定訴訟的成敗,也決定訴訟的進行快慢。在訴訟提出前,宜已思考多套攻擊或防禦的策略,以有效掌控訴訟戰爭。 訴訟表達如電影呈現** 大陸法系的我們,訴訟結果不是由陪審團決定,而是單純由法官決定。訴訟過程好比上演一場法律電影,由訴訟雙方與律師分任主角,但觀眾只有法官,且法官對此電影評價,即決定何方為最佳主角。 訴訟表達,雙方各顯神通,發揮「演技」及「腳本」,以爭取法官的青睞。理論上,雙方腳本內容應屬真實,但實際上則未必,只要「投法官所好」,寫出法官想看的書狀、說出法官愛聽的內容,搭配良好的「演技」,應可取得不錯的成果。 觀眾絕不會想看一齣沉悶的電影!訴訟雙方如果真切體會此點,將有不同的態度來面對訴訟,而其表達方式也將有所不同。法官是人,有感觀好惡,對具法律專業的「觀眾」,上演一齣法律電影,訴訟雙方焉能不使出渾身解數。 尤其,此「觀眾」主導電影上演的開始、節奏、暫停、倒帶及結束,且其想看多久,即可要求雙方表演多久。所以,訴訟雙方主角須準備充分劇本,以便應和法官的口味與需求。 實戰篇: 馬特拉案﹣聲東擊西策略奏效,反敗為勝 隨著我的示意棒在看板上繞了一圈又一圈,法官也必然會感受到,如果一審的判決有道理,那麼馬特拉無論再怎麼告、告了多久,全都是白費,而這絕對不是法律的精神。其次,法律上的矛盾是因為立法院連年修法,又沒有整體規畫的惡果,恐非法官所能解決。 醫師殺妻未遂案﹣將心比心,背水一戰 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存權及生命的尊嚴……從接案時的背水一戰,到檢察官一句「要致被告於死地」,就已經達成了我的目標,也是我要為湯秀璸這位當事人所爭取的:公理正義。而這也是我作為律師,隨時提醒自己的。 首例營業祕密起訴案﹣面對大鯨魚,因勢利導致勝 此案過程中,我在法庭內外時而軟化、時而強硬的做法,是為了兼顧友訊、檢察官及威盛三方的立場,而整件事圓滿落幕,是在起訴後的兩年。對此,我最大的心得是:「在不同情形下,律師必須知所進退,完全清楚當事人的想法,但也須提醒他們注意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