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保護令之抗告程序亦不複雜,茲就保護令抗告程序之相關問題大略分述如下:
一、何人可以提起抗告?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丙、廿二之規定,因保護令事件之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並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依上開規定,抗告權人可以歸納如下:
法院准許聲請人之全部或一部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保護令時,加害人均可以提起抗告。
法院全部或一部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時,不管法院有無依職權核發聲請人保護令,聲請人均可以提起抗告。例如:聲請人聲請三款保護令,法官全部駁回聲請時,聲請人可以對於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法官如果只准許核發其中一款,駁回其餘二款之聲請時,聲請人也可以對於駁回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
二、應該向什麼法院提出抗告?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抗告法院提出。
因此,抗告人可以向作成保護令裁定之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抗告法院提出。所謂抗告法院,是指原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而言,通常是指台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三、是否必須提出抗告狀?
依非訟事件法規定,抗告應提出抗告狀,或以言詞為之。因此,抗告並非必須提出抗告狀,也可以用言詞提出抗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用言詞提出抗告時,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第二時五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三項)。
四、可以在什麼時間提出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因此,抗告期間為十日,抗告人如果超過十日才向法院提出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
五、抗告書狀應記載那些事項?
抗告狀應記載那些事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至少應該表明抗告人為何人、不服何裁定等事項,否則法院應以抗告不合程式而裁定駁回抗告。抗告狀也應記載抗告理由,抗告法院才能針對抗告理由認定原裁定是否不當。
六、應該繳交多少費用?
提出抗告時,通常須繳交下列費用:
抗告費:依非訟事件處理法第一百零五條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公證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徵收新台幣四十五元(即銀元十五元)之抗告費,由抗告人於抗告時繳納之。
送達郵資: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四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之規定,高等法院可以要求抗告人預納送達郵資。至於預納多少郵資,亦應視當事人之人數、所需送達次數而定。
七、不服抗告法院之裁定可以再為抗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下列裁定時,得再為抗告:認為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認為抗告為有理由,廢棄或變更原裁定。因此,如果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而駁回抗告時,不得再為抗告。
再者,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因此,提起再抗告之人必須具體表明抗告法院之裁定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否則,再抗告即不合法,再抗告法院應裁定駁回再抗告。
所謂再抗告法院,係指管轄再抗告之法院而言。再抗告法院係最高法院。
八、抗告可以停止執行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保護令自法院核發時起就發生效力(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五項),而且可以聲請法院或警察機關強制執行。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抗告原則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抗告法院、原法院或原法院之審判長得在抗告法院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抗告法院且得為其他必要處分(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即第三項)。所謂其他必要之處分,例如:命供擔保後准許強制執行、命供擔保後准許繼續執行等(註一)。
因此,抗告原則上不可以停止執行,加害人如果要停止保護令之執行,必須在抗告法院對於抗告案件未為准許或駁回之裁定前,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原法院或原法院之審判長如果要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必須在抗告法院對於抗告案件未為准許或駁回之裁定前為之。
肆、結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保護令制度最受世人矚目,有些人認為保護令制度對於被害人之保護十分有效,有些人則認為效力有限,不過,法院受理保護令案件量十分龐大,有些家事法庭法官已感到不勝負荷,確是不爭之事實(註二)。因此,既然有許多人對於保護令制存有高度期望,紛紛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護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則對於保護令之聲請與抗告程序,有關機關即有廣為宣導之必要。
保護令制度貴在迅速提供被害人有效的暫時保護措施,故其聲請與抗告程序不能過於繁複,也不宜造成聲請人太大負擔。目前我國保護令之聲請與抗告程序均不複雜,不過,因為保護令有三種,各種保護令之聲請程序與核發程序不盡相同,存續期間亦有差異,而且,每種保護令可以選擇之之內容最少七種最多十三種,因此,要聲請人斟酌各種情況提出適當之聲請或抗告,其實也不是一件容易之事。
雖然保護令制度剛開始實施時,國人全然感到陌生,但一開始實施即受到國人重視而廣為利用,也算是好的開始。期望國人對於此制度之熟悉程度與日俱進後,能夠將此制度與其他法律規定相互配合應用,對於家庭暴力問題選擇有效的解決途徑,使被害人得到確實的保護。
註一: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民事訴訟法新論,第五百八十二頁,民國七十四年九月版。
註二:聯合報八十八年八月四日第六版載:「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制度已實施一個多月,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發現,一個月尋求協助的案件近七千件,超出家暴委員會的預估;而法院受理聲請保護令的案件也高達八百多件,顯示家庭暴力事件之多值得重視。」
被配偶設计䧟害的也不少,明明是配偶因故或变心卻弄傷自己,再告家暴,你們知道害了多少人家破人亡嗎?善法被利用成惡法,還沾沾自喜嗎?請重视有很多假家暴報假案,有查清楚嗎?刑法都有人被陷害了,何況這種誣告還设罪則的爛法?
回覆刪除我在此發下宏願,將來我若發了財,必將修此法,並且成立被報假案而受害的加害人基金會,救度那些被此惡法傷害,而假家暴变真家暴的可憐(假)加害人,願因此受害的冤魂都來支持我,我說到做到,因我也含冤莫白,但我選擇以法治法,打官司中
刪除支持,我與外配因拒絕將剛生的寶寶送他娘家,讓他去工作,我又沒打他,在過去抱寶寶時他不讓我抱,可能是拉扯不小心造成或他自己弄的嘴唇小小碰撞還是咬到,既然說是被我打,強制去安置所,已經三個月沒消息,他申請對他還有寶寶的保護令除了對他一個人禁止暴力侵害,其他全部駁回,現在還繼續訴訟離婚,像這種濫法律根本是專門設計用來強制破壞家庭,那些社工更是變態心理
刪除8百多件,假的有多少件呢?有能力記者先生們啊!將我的心聲發送全台吧!我太太自撞傷诬告我没罪,我因引用楊法医驗傷之法,才還我清白,但另一審法官,不理前因後果,發了普通保護令,還好不是很嚴重,目前抗告中,真是生不如死的煎熬啊!法官還我公道…………
回覆刪除我太太半夜不回家,在外與2名男子吃宵夜到凌晨4點才回家,跟她說這種應酬盡量避免,安全有顧慮,反而遭她罵是心裡變態,吵完隔天便離家出走還去告我家暴她,後來閱卷她根本什麼證據都沒有,只有賴吵架內容截圖,沒有驗傷單,沒有證人,法院照常發給她保護令,發給她保護令正好反應家暴法遭有心人利用有多可怕,我本身是工傷,已無工作能力,並已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醫生還特別交代不獨居,這樣也能照樣發給她保護令,法院不是講求證據的地方嗎?還是為求多數人利益,犧牲少部份的概念已維護法律是可以被接受的
回覆刪除我為了外籍老婆,每天工作16小時,剛出生寶寶被他帶的白天睡覺晚上吵鬧,幾次請他調整寶寶睡覺時間都未改善,長期勞累回家剛睡著,又被寶寶吵醒一時失控狠狠罵了他,故意說將寶寶丟掉,嚇唬他,結果他更厲害早就開了錄音,之後打了113說我家暴寶寶,害得我已經兩個月妻離子散,我也通過社工,律師讓步請他開條件,只要他肯回來,但全部被他拒絕,且要求離婚,只是吵嘴未動手,卻被強制分離,如今我的家庭即將破碎,請問所謂保護令就是要助長拆散一個家庭嗎?讓這些外配利用嗎?什麼保護令,簡直就是剝奪人權,更是專門拆散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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