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5日 星期四

右上肢.左下肢 *髖關節

http://www.bot.com.tw/NR/rdonlyres/7B645D8B-D34C-4062-B2C6-02E1C9AEE2A5/0/form_geicpp002.pdf


 


 



關節機能殘缺:


1.「上肢」係指肩關節以下。
2.「下肢」係指髖關節以下。
3.「上肢三大關節」係指肩、肘、腕三關節。
4.「下肢三大關節」係指髖、膝、踝三關節。
5.各關節「機能嚴重喪失」之判斷指標,以主要關節功能(function)喪失百分之八十以上且有肌肉萎縮者為準。
6.「指(趾)殘缺」係指遠位指(趾)關節一關節以上殘缺。
7.「僵直」係指某一關節因疾病或傷害,經治療後固定在某一部位,活動範圍為零度或接近零度。
8.關節機能殘廢之鑑定,應檢附X光片為據。
9.關節機能殘廢者,須接受手術或適當治療後,經過一年以上仍無法改善而符合殘廢標準者,始可認定。
10.經醫師鑑定需矯正者,於矯正前,不列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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