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駁.褪色.僵化.傷痕
用盡機心.獨為霸財.
受理家庭暴力案件處理程序受理家庭暴力案件處理程序
一、法令依據:1.刑法第九十二條;2.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3.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4.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5.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
二、流程:
流 程 |
| 作 業 內 容 |
一、受理報案
(一)接獲民眾報案,填寫「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親自報案或電話報案均應填寫)
(二)有現場:派遣巡邏或所內人員至現場瞭解案況,需後續調查處理者,通知轄區分駐(派出)所派員前往處理。
(三)親自到所報案: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
(四)受理非本轄案件,依單一窗口作業辦理,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影本送管轄分局處理並通知報案人。
二、處理階段
(一)現場有繼續毆打時,控制現場、維持秩序並拍照,請當事人到所接受調查及採取下列作為:
1.緊急救護。
2.(準) 現行犯之逮捕。
3.提供被害人權益、救濟,必要時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或醫療等處所。
4.被害人有需接受治療、輔導、安置等即通知家暴中心協助處理。
5.縝密蒐證並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以上各表第一聯送分局,第二聯交被害人,第三聯陳警察局,第四聯自存,並填寫工作紀錄簿備查。
6.「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應於受理案件後48小時內傳真到家暴中心。
(二)聲請保護令:
1.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2.聲請保護令:代為填寫聲請狀(有定型稿),附聲請保護令費用,預繳,多退少補(匯票:裁判費1000元, 郵資340元)。
(三)提出告訴:請當事人提供醫院驗傷單,戶口名簿等佐證資料,並製作筆錄。
(四)不提出告訴:告知被害人相關權益及視需要協助轉介輔導,並註記員警工作紀錄簿備查。
(五)保護令之執行:
1.告知被害人與相對人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內容,並令相對人遵行。(執行保護令時,無法聯繫或查訪不到當事人時,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郵寄相對人戶籍地,並將處理情形記載於執行紀錄表)
2.製作「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第一聯送分局;第二聯交被害人;第三聯陳警察局;第四聯自存)。
3.製作「(加害人)交付物品清單」(第一聯送分局;第二聯交被害人;第三聯陳警察局;第四聯自存)。
三、結果處置
(一)陳報單、告訴筆錄、調查記錄表、現場報告表、保護令聲請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驗傷單、戶籍謄本等資料移分局偵查隊家庭暴力防治官。
(二)移送書右上角加蓋「家庭暴力案件」戳章,並在移送書備註欄註記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傳真聯絡電話。
(三)登記處理情形於工作紀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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