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日 星期日

何謂: 確信自由判斷+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臺灣網再搜)

刑事訴訟法:第  155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所謂論理法則指以理論認識之方法,亦即邏輯分析方法。審查判斷事實之真偽時,不得違反邏輯上推論或推理之論理法則。


在偵辦案件時先搜集

1證據資料--舉凡是可為證明之證物,兇器,犯罪之工具,證人等等

都統稱為證據資料,這是具體的東西

2證據方法--應該是證據取得的方法,於刑訴156條規定對人的證據

方法,請自行參酌,大致上不得為違法取得的證據才具備證據能力

另外對物的證據方法尚須符合法定程序(如搜索及扣押之規定)

3證據能力--嚴格來說,我國的法條未具體規定何者具有證據能力,

僅以排除式的限縮何者不具有證據能力,如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的證據,或是違法取得的證據,第155條第二款之規定即是

4證明力--只要是合法取得的並具備證據能力的證據,其證明力由法

官本於自由心證判斷之,第155條第一款之規定

順序上大致是如此,所以證人當然是屬於證據資料的一種,所以不論

證人或其友人的證言,都尚須經合法之調查或其它補強證據才具有

證據能力




  • 2007-12-20 12:53:15 補充

    對於證據的取捨採漏斗式的判斷

    如第155條前段證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斷,是為自由心證

    其證明力位於漏斗之最下階,是法官的主觀判斷

    後段但書規定即為限縮之規定,為其上位之觀念

    法官的判斷應受到其限制

    如53台上2067

    ~~證據之證明力如何,雖屬於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職權

    而其所為判斷,乃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

    由此可窺其一二


  • 2007-12-20 12:57:47 補充

    也就是不違背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的證據具備證據能力

    只是具備而已

    但是是否有證明力,也就是法官還不一定會拿來作為證據

    還是由法官自由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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