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陳雨鑫-(酒駕)已違法.加上酒駕車禍肇事.公共危險罪.竟判[ 緩起訴處分 ]令眾人羨慕?

陳雨鑫-照片.體委會前副主委


        陳雨鑫-體委會前副主委今年大年初五晚間酒後駕車擦撞前方車輛,酒測值零點六五毫克;台北地檢署同意他捐款國庫六萬元後,緩起訴處分。

陳雨鑫曾在行政院前院長謝長廷擔任高雄市長時,出任台北辦公室主任,也曾任台中縣副縣長。

今年二月七日晚間九時許,陳雨鑫在台北市敘香園餐廳與人聚餐喝酒後,駕車行經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時擦撞到別人的車輛。警方趕抵處理並酒測,測得酒精濃度零點六五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偵查中,陳雨鑫認錯並表示一定會悔改。檢察官參同意緩起訴處分,條件是在三個月內捐款給國庫六萬元,且兩年內不得有酒駕行為。



【2011/03/0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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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緩起訴處分」


從字面上來分析,就是暫緩將犯罪案件移送到法院的意思,也就是對於涉犯輕罪而有悔意的被告,檢察官決定對他暫緩起訴,並且命令遵守一定的事項;如果該被告在一段期間內沒有再犯,而且有履行檢察官命令的事項,那麼該被告原則上就不會被起訴,不會遭法院判處刑罰。但是,被告如果在緩起訴處分後一段期間內再犯罪,或是沒有遵守檢察官命令的事項,緩起訴處分就會被撤銷,案件就會被送到法院起訴。
 
  

●聽檢察官怎麼說

  緩起訴處分是由檢察官決定暫緩將犯罪案件移送到法院;緩刑的宣告原則:案件由檢察官起訴到法院後,法官在判決被告有罪的同時,決定暫緩執行被告的刑罰。兩者相同的地方是,如果被告在一段期間內沒有再犯罪,被告所犯的罪就可以一筆勾銷。


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緩起訴處分的要件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http://www.kmc.moj.gov.tw/ct.asp?xItem=115594&CtNode=22164&mp=028


函頒日期: 民國 91 年 9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1 則留言:

  1. 凡是愛台灣的人都應該多多給予他們向善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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