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梁登豐員警-執勤中持警槍所殺的2人張國守.楊金成.申請國家賠償遭駁回原因:梁登豐持(公務槍)處理(私人圍事)是私事.官官相護的太扯了...


梁登豐-槍殺的2人張國守(左)楊金成(右)


警察持槍不算值勤?要一般人民當場要辯認?沒死算好運?沒命也不賠?真的三聲無奈..亦或三勝聲無賴..


(駁回國賠的理由)高雄地院認為,梁登豐因插股該小吃店,當天接獲業者電話後即穿便衣抵達,到場掏槍前並未表明警察身分或出示證件,明顯是利用身為警員持有警槍的機會,將警槍用於私人圍事,而非接獲報案或指派到場執勤,不符合國賠「公務員執勤」的要件.


梁登豐員警-持槍傷人還栽贓.警賠140萬.


惡警插股小吃店圍事.非公務.酒客國賠遭駁

2011年 03月22日

        高市警員梁登豐投資越南小吃店,四年前店方通知酒客鬧場,他穿便衣到場亮警槍抵住酒客張國守胸口,近距離開槍,子彈貫穿張胸口肩部再射中酒客楊金成左手中指。梁見狀竟叫店員塞菜刀在張手中,誣指襲警。兩酒客聲請國賠,但法官認定梁非執行公務,根本是去圍事,判梁個人須賠兩人共一百四十萬元。


        張國守目前另案在大寮監獄服刑,張母趕去探監告知判決結果,她轉述兒子說:「被打傷右胸後,右手至今無力高舉,只判三十萬怎麼夠復健?」將上訴。中指受創變形的楊金成則無法聯絡,不知其回應。梁登豐原本任職的大寮分駐所,所長張簡國秀表示,梁登豐已停職,一度被收押,交保後也沒有跟警界的同事或友人聯絡。


流彈波及2男客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晚上,張國守、楊金成到有女坐檯的大寮「越之花」小吃部飲酒,因與服務生口角,業者通知股東警員梁登豐,梁登豐穿便服一到場,就從腰際掏出手槍抵住張國守胸口,張試圖將槍撥開,梁竟開槍,子彈貫穿張右胸肩部後又打中站在張後方的楊金成左手中指。


塞菜刀誣賴襲警


        梁登豐為了要掩飾犯行,叫店員拿兩把菜刀塞在張國守手裡,誣指張持刀襲警、他自保開槍反擊。梁因此案被依誣告罪判二年二月,傷害罪部分判六個月。
張國守、楊金成以梁身為警員卻非法開槍圍事,各請求國賠兩百多萬元,且要梁也同額賠償。


公務槍處理私事


        但高雄地院認為,梁登豐因插股該小吃店,當天接獲業者電話後即穿便衣抵達,到場掏槍前並未表明警察身分或出示證件,明顯是利用身為警員持有警槍的機會,將警槍用於私人圍事,而非接獲報案或指派到場執勤,不符合國賠「公務員執勤」的要件,但梁個人仍須因槍傷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官考量張的傷勢已無大礙,但楊中指成殘,判梁應賠張三十萬餘元、楊一百一十萬餘元。


 


1 則留言:

  1. 對胸口近距離開槍根本是想致人於死意圖明顯,應屬殺人未遂罪?
    警槍讓警員攜出辦理私事代表警局在槍枝管理上有行政上之疏失,應當連警分局與相關槍枝保管人連帶起控告?但是若要官官相護那也沒辦法?
    至於襲警是荒唐之述既然沒有表明警察身份,又非依法執行公務身分已不算是警察,身分跟民眾相同何來襲警之說?此時開槍算是違反槍炮彈藥管制條例?
    不知是少告了還是官官相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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