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1日 星期四

偷拍女子裙下風光 沒拍到私處一審無罪(臺灣司法)

偷拍女子裙下風光 沒拍到私處一審無罪(臺灣司法)




★扯!爆料要當事人同意 怪法將上路 ★詐騙大陸人 法院判無罪!警察無奈 ★3歲童遭性侵 法官稱「未違意願」★性侵智能障礙女 7狼竟判無罪!★★★★★★★
     男子偷拍女子裙下風光 沒拍到私處一審無罪
     張姓男子在台中市一處連鎖量販店內,未經蕭姓女子同意,竟以數位相機,由下往上拍攝女子隱私部位大腿內側鏡頭,檢察官認為已觸犯妨害秘密等罪嫌,台中地方法院審裡終結,法官認為男子只拍到女子腿部或半身及全身等部位,再者被告也沒拍到女子裙內的內褲等部位,張姓男子因而獲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黃進恭報導)
     三十五歲張姓男子今年七月間在台中市一間連鎖量販店內,見蕭姓女子穿著短裙坐在大賣場美食街座椅,認為有機可趁,沒獲得對方同意,以數位相機由下往上的方式拍攝女子身體隱私部位的大腿內側鏡頭,由於有偷拍女子下半身影像,檢察官認為張姓男子觸犯妨害秘密罪嫌。
     被告辯稱他當時只是好玩,將相機放在量販店餐飲區的餐桌上向坐在對面的蕭姓女子拍攝,但絕對不是由下往上拍。法官根據所扣得數位相繼記憶卡內全部兩千多張相片列印後發現,被告只拍攝到女子坐在該處椅子類似閱覽手機腿部、半身或全身等部位,依一般社會大眾觀感,量販店屬公共場所,女子坐在該處應屬公開活動,更何況被告拍攝到的相片都是女子當時大腿外側部位或交叉雙腿及腿部膝蓋微曲,並沒拍到女子裙內的內褲等部位,不是妨害秘密罪所規定的身體隱私部位,台中地院審理終結,張姓男子獲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2010/12/06  全國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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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扯!爆料要當事人同意 怪法將上路
     立法院二讀通過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最快禮拜五就會三讀通過,以後不止姓名、生日,包括戀情這類的個人隱私,如果要蒐集使用,都要徵得當事人同意,還要告訴當事人消息來源,否則就得挨罰;因此以後像是立委吳育昇外遇、高金素梅跟李鴻源的緋聞,就算媒體拍攝到畫面,恐怕也沒有辦法報導,因為得先問他們的意見。
     深深一鞠躬,吳育昇為外遇道歉,不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後,恐怕這樣的畫面會走入歷史,因為要報導外據對象孫仲瑜,要爆她姓名、資料,得要她本人同意,甚至告知消息來源,而且緋聞是隱私,連報導緋聞恐怕也要吳育昇同意才行。再以桃花開好多年的立委高金素梅跟李鴻源為例,就算兩個人都是公眾人物,但是由於戀情是隱私,所以就算拍到兩人同遊,要報導,還得去問他們同不同意。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楊偉中:「個人隱私跟新聞自由,還有公眾利益之間,要有一個權衡點,說要當事人同意,還要告知個資的來源,我覺得完全在新聞,光是在操作面上,就幾乎不具可行性。」
     根據個資法新規定,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就蒐集,或是使用個資,都會被罰鍰,最高50萬元;而個資的定義,除了原有的生日、身分證號碼等,連性傾向、性生活、社會活動等也都列入,範圍包山包海,雖然遏止偷拍,卻也可能侵犯新聞自由。
     楊偉中:「我們記者寫稿,還要給當事人看過審稿嗎?」就連最近流行的網友人肉搜索,像是挖出踢壞公物的少女、戲弄病人的護士、騷擾女網友的員警,以後這種手法,小心可能也會挨罰;新法已經二讀,預料本週五完成立法,最快下週就要實施,新法怎麼衝擊言論自由?到時候就知道。2010/04/21 TVBS廖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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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資法三讀 新聞報導免告知當事人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7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個資法,原本遭質疑有侵犯新聞自由部分,朝野黨團共同提出復議修正4條文,媒體基於新聞報導公益目的重新回到免為告知範圍,民代免為告知部分則未列入。
  立法院20日二讀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媒體、民代都排除在免為告知當事人的範圍,引發是否有侵犯新聞自由的質疑與討論。朝野黨團在經過協商後,國、民兩黨團共同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中第9、19、20、51條提出復議,並以朝野協商版本修正通過。
  根據三讀修正的個資法規定,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可以不用告知當事人。
  且非公務機關使用或處理個人資料,如果與公共利益有關,或是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來源,且使用該資料有比保護資料更重大利益,則不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即可使用;不過當事人可以主動請求刪除、停止使用相關個人資料。          
  個資法中規定,單純的個人或家庭活動,以及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個人影音資料,只要沒有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都不適用個資法。此外,未來如機關、公司違反個資法規定,導致被害人個資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侵害到當事人,該機關仍需負賠償責任。
  如果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賠償新台幣 500元以上、 2萬元以下計算,單一原因事實請求損害賠償總額最高以2億元為限,如果所涉利益超過2億元,則以所涉利益為限;但同一事件如果因為受害人太多,最低賠償金額可以低於500元。院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政府機關邀集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等,對「公共利益」、「一般可得之資料來源」等個資法中的不確定概念進行討論,共同研議訂於相關施行細則中。20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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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成5嫌治安 6成3疑法官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6日電)中正大學今天公布治安民調指出,75.5%民眾不滿意政府改善治安表現,且受到台中角頭翁奇楠槍擊事件影響,83%民眾認為警察風紀問題嚴重,對於警察維持治安滿意度跌到新低。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今天在台北發表「99年度上半年全國民眾犯罪被害及政府維護治安滿意度調查報告」。中心主任楊士隆說,調查結果顯示民眾仍認為治安問題危害甚鉅,針對竊盜與詐騙犯罪,被害者保守估計損失合計超過新台幣上千億元,治安狀況未顯著改善。
     調查顯示,民眾對法官審理案件抱持質疑態度者占63%,較上次調查減少2.8%,但對於檢察官偵辦案件公正性抱持質疑者,則占65.5%,較上次調查增加1.8%。不過,楊士隆指出,本次問卷調查時間點在司法官爆發貪瀆案件之前,因此現階段民眾對司法觀感可能有明顯惡化狀況。
     針對重大治安議題「成年人性工作者是否應除罪化」,民眾贊成與反對比例各半,但其中僅有4成女性表達贊成除罪;整體而言,年紀越輕者贊成比例較高。
     另外,對於廢除死刑議題,調查結果顯示全台社會更加趨向反對廢死,表達堅決反對者提升至70.7%,非常贊成者僅有3.6%;而若有配套措施,則有49.4%民眾同意廢死。
     中正大學表示,這項調查於7月5日至9日、以及12日至13日晚間6時30分至9時30分,針對台灣本島22縣市20歲以上設籍民眾進行電話訪問,接通電話1萬3814通,成功訪問樣本數1937個,調查信心水準95%,信賴區間最大為正負2.21%。201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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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騙大陸人 法院判無罪!警察無奈
     假冒公安、檢察官,詐騙大陸人民金錢,在台灣法院創下判無罪的案例!台中警方去年經過埋伏搜索,好不容易偵破一個詐騙集團,逮捕5名嫌犯,結果一審有罪,高院再審無罪,理由是在法律證據上,警方沒有大陸被騙民眾的指認,不能單憑嫌犯坦承詐騙就判有罪。這個判例引發爭議,警察認為辛苦被抹煞,相當無奈,更無奈的是,警察還必須把查扣認定的詐騙所得,全部還給這個集團。
     這是過去警方偵破詐騙大陸民眾的集團,大學畢業生學大陸口音假扮公安,騙大陸人,不法所得2千萬;假冒大陸電信業者,佯稱積欠電話費,檢警跟監4個月才抓到這17人。
     警方不斷破獲專騙大陸民眾的詐騙集團,搜出密密麻麻的教戰手冊、銀行帳本、通訊電器,但這些贓證物都不足以定嫌犯的罪;台中市檢警去年6月偵破專騙大陸民眾的詐騙集團,結果一審法官依嫌犯自白和查扣的贓證物,判決5名嫌犯4個月與1年不等的徒刑。
     但嫌犯認為判決太重,上訴台中高分院,這時候法官認為,警方沒找到大陸被騙民眾,嫌犯坦承詐騙的自白不能當唯一證據,改判5人無罪定讞,這讓辛苦抓人的警察好無奈。員警:「這樣無罪的話,那我們警方抓,等於都是白抓了。」
     員警說,詐騙猖獗,他們只能不斷辦案、抓人,好不容易抓回嫌犯卻無罪釋放,等於完全抹煞員警辛苦。員警強調,要破一個詐騙集團,從跟監、蒐證、確認集團犯案處、掌握相關人資訊,到最後一舉攻堅,最少需要6-10名警力,平均得花1到2個月時間。刑事局偵六隊三組組長古瑞麟:「躲在車上,他必須在隱密的空間,不能隨意走動。」
     警察好不容易又破詐騙集團,卻因為沒有大陸民眾受害者指認,詐欺罪不成立,警方還得歸還嫌犯20多萬詐騙所得,台中地檢署已經考慮要再提起非常上訴,不能讓犯罪者消遙法外。2010/04/21 TVBS 洪彩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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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歲童遭性侵 法官稱「未違意願」
     民國95年3月,55歲的吳姓男子藉故帶牌友的3歲孫女外出遊玩,用眼鏡、吸管、手指性侵女童,直到女童母親幫孩子洗澡時,發現異狀報警。一、二審時,法官都認為男子違反女童意願,一審依性侵未遂判刑4年6個月,上訴到高等法院,吳姓男子則被認定性侵得逞,二審依加重強制性交判刑7年2個月,也須接受強制治療。
     但上個月初,最高法院進行三審,由法官施俊堯、李英勇、李伯道、孫增同,審判長邵燕玲五人組成的刑八庭,卻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男子是違反女童意願進行性侵,全案撤銷發回更審,還要求二審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判決一出,網友再度串聯,認為判決過輕。先前高雄甲仙6歲女童遭性侵,法官以沒有哭喊和反抗,認定嫌犯逞獸行時,並沒有違反女童的意願,判處嫌犯3年2個月的案子雷同,不符合人民期待。 摘錄自:20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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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愈判愈輕/性侵5歲女童 纏訟7年判9月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一名幼稚園5歲女童,慘遭師丈鄭某性侵,官司纏訟7年,高等法院法官以姦淫幼女未遂、鄭某患鼻咽癌等理由,輕判鄭某9個月徒刑,鄭某上訴,最高法院上月駁回,全案定讞,女童家屬大嘆:「公義何在?」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日前才做出結論,只要是性侵7歲以下幼童,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反觀本案竟以9個月輕判收場,引起議論。
     判決書指出,被害女童家屬與幼稚園女教師及其先生鄭某熟識,92年初,家長於早上就將5歲女兒送往鄭家,再由女老師帶到幼稚園。92年8月,鄭某趁妻外出,脫掉女童褲子,壓她在床上,以手指、生殖器試圖插入其下體未果,造成女童下體紅腫、陰唇裂傷;事後母親發現女兒有異而報案,鄭某始終否認犯行。
     93年9月,新竹地檢署以「沒採集精液」、「下體傷害不見得是性侵造成」、「不能盡信女童指控」等理由,將鄭某不起訴處分,家屬及知情者為之譁然,遂聲請再議。94年4月,竹檢對被告測謊未通過,才將全案起訴,這已是案發後1年8個月了,而新竹地院也判鄭某2年半徒刑。但案件到了高院,卻以最初檢方不起訴的理由,甚至指「測謊不能當成事證」,將鄭某判無罪,家屬不服上訴,最高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此時傳出鄭某罹患鼻咽癌,高院改以刑法第227條的姦淫幼女「未遂犯」,以及減刑條例,輕判9個月徒刑。
     鄭某不服上訴,最高院於上月駁回,法官在判決書引述鄭某抗辯的一句話「可能是我疼愛孩子的方法錯了!」視為等於「默認」,全案終於確定;女童家屬也開始尋求民事賠償。熟悉本案的一位資深刑警,難過地說「一個才5歲的女孩,可能編得出遭性侵的情節嗎?由於被告7年來已完全脫產,求償是漫漫長路,無異在凌遲被害家屬,更造成女童一輩子的陰影。」2010/09/19 自由時報1TVBS
   〔法官接連輕判性侵幼童案,引發社運人士質疑「難道台灣是性侵幼童者的天堂?」勵馨基金會、司改會、正義聯盟等昨天呼籲盡速通過法官檢察官評鑑法,淘汰不適任的「恐龍」法官,並揚言發動大遊行。 摘錄自:2010/09/04 聯合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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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違意願?6歲童遭性侵 法官輕判惹議
     今年2月6日,林姓嫌犯看到一名6歲女童,獨自在甲仙圖書館內的樓梯間玩耍,起了歹念,將女童放在自己的大腿上性侵,結果被一名婦人目擊,立刻報警。目擊者:「他們就躺在那邊。」記者:「有一個男生對不對?」目擊者:「對,我就趕緊跑過去去喊他們。」據了解,女童在事發後做筆錄,即便有家人陪同,都嚇得全身顫抖,幾個月後,法官開庭審理時,還是害怕得幾乎說不出話,看得出來小小心靈受到的傷害。
     而承辦檢察官將林姓嫌犯,以強制性交罪,求處7年10個月,但案子移到高雄地院,審理的合議庭法官,卻以女童沒有哭喊和反抗,認定嫌犯逞獸行時,並沒有違反女童的意願,因此改用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將嫌犯改判成3年2個月,法官的判決,引起家屬的不滿和外界的質疑。會有這番爭議,因為一般法官受理性侵幼童案件時,判斷如果幼童沒有明顯抗拒行為,通常以幼童懵懂無知,嫌犯趁機性侵,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並加重一半刑責,也就是比較接近這起案件當中,檢方求處的刑度。
     但法官的判決,引用的是較輕刑責的法條,引起輿論撻伐,這不符人民期待,質疑是否審理的法官多為男性,又30多歲過於年輕,所以沒有辦法理解兒童對性的認知程度。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孩子不說,並不表示他願意,所以法官呢,我都覺得我們現在的法官,在專業上,是需要很多的學習,這是非常不妥當的。」
     兒童專家也表示,6歲孩童對性行為,根本就還沒有判斷能力,也不知反抗,法官的認定,把兒童的性觀念想得太成熟,對這樣的結果,家屬相當不能接受,還要再提起上訴。2010/08/15 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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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判事件續發酵 兒福聯盟要求公布 近3年女童性侵判決
    【唐鎮宇/台北報導】「法官需要加強教育!」性侵女童輕判事件繼續發酵,兒福聯盟昨出面痛批司法官培訓過程缺乏對兒少身心發展等相關課程,認為法官需要「再教育」。兒盟要求司法院公布近三年女童性侵判決、檢視是否輕判,如果司法院不具體回應,不排除九月廿五日和正義聯盟發動的網友一同上街抗議。
     兒盟執行長王育敏並拿出內政部數據指出,九十四年時,十八歲以下遭性侵共有二七八六件,但之後卻逐年增加,到去年已高達四六八四件,顯見問題愈來愈嚴重。由網友曾香蕉等發起的正義聯盟,在Facebook上發起連署,要求政府重視荒謬判決、建立法官退場機制及評審團制度。
     目前連署人數已經超過廿八萬,正義聯盟決定在九月廿五日將發起白玫瑰遊行,Facebook現在已有三萬多人表示會參加。社工師莊美慧表示,過去曾輔導一名四歲女童,女童遭性侵後並未向家人透露,直到有一天家人叮嚀「身體不可以給別人亂摸」,女童才透露已遭性侵。
     後來女童非常抗拒檢查下體,導致驗傷困難重重;好不容易驗傷完成,加害人的律師卻又扣住「處女膜仍完整」,試圖替加害人脫罪,最後因為證據不足,法官僅以「猥褻」論罪判刑一年多。
     莊美慧說,女童遭性侵後不但容易受驚嚇,獨處時更不時哭泣、做惡夢,不但身心嚴重受創,連家人也備感壓力,父母害怕小孩二度傷害,只要電視一播到性侵報導就趕快轉台。
     王育敏表示,未滿七歲兒童是「無行為能力之人」,口語表達、自我保護及價值判斷能力都受限,一旦遭性侵可能無法清楚描述受害過程及加害者長相等,需要專業兒童專家適時引導;但依司法官在訓練所的課表中,卻缺乏對兒童少年發展、兒童少年保護的課程,顯然司法官還有待教育。
     兒盟呼籲,司法院應主動公布近三年來兒少性侵定讞案件,檢視法官是否輕判,並分析原因:另外也應加強法官教育,深入瞭解兒少身心發展歷程等,才能有助判決;最後更應建立兒童專家證人制度。2010/09/07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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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智能障礙女 7狼竟判無罪!
     司法界再傳出離譜判決,花蓮一名有中度智能障礙的19歲少女先後遭到7匹惡狼性侵,不過花蓮地方法院竟然將7人通通判無罪,理由是還沒有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程度,被害人家屬痛批一定要上訴到底。
     2007年到2008年,被害少女就被七匹惡狼以300到500元金錢利誘,騙到像是工寮菜園卡拉OK店性侵,次數多達七次,有的惡狼更性侵過兩次還有有的是兄弟檔或是朋友帶朋友,一再欺負被害少女,而花蓮地檢署竟然把這七匹狼通通判無罪,這看在被害少女的家長眼裡,痛心不已。
     花蓮地檢署實在也傻眼,原本對7人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重刑,結果什麼都沒有,強調:「一定上訴到底。」學校發現被害少女,上課情緒起伏不定,開始會化妝又穿新衣服,一問之下才說出了,這些恐怖的惡叔叔和伯伯對她伸魔爪。2010/09/11  華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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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未成年 加州將終身監禁
    (中央社記者江今葉洛杉磯3日專電)為嚴懲性侵未成年者,加州眾議院日前通過法案,未來對14歲以下未成年者性侵,一旦認罪,將終身監禁,並不准假釋。加州州長阿諾.史瓦辛格已經表示將會簽署這項法案。
     台灣近日因為多起法官輕判性侵未成年者,引發社會撻伐。加州過去也有類似問題,為給予性侵者重懲,一項以受害少女雀兒喜.金(Chelsea’s King)為名的加州AB1844法案,日前在加州眾議院以全票通過,只待阿諾(Arnold Schwarzenegger)簽署,就能實施。
     今年2月間,雀兒喜在聖地牙哥遭到性侵後殺害。在調查過程中,警方發現嫌犯其實是性侵慣犯,曾在2000年時試圖性侵當時年僅13歲的鄰居少女,遭到監禁5年,犯下雀兒喜案時,他正假釋在外。
     雀兒喜父母因此控告加州刑事單位失職,讓雀兒喜無辜葬送年輕生命,也在雀兒喜父母的奔走之下,這項名為雀兒喜法案(Chelsea’s Law)日前分別在加州參眾兩院全票通過,同意加重性侵未成年者的刑責。
     根據這項法案,未來對14歲以下兒童性侵的嫌犯一旦認罪,將被終身監禁,並不得提出假釋申請;至於性犯罪慣犯則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24小時全天候追蹤,在假釋期間也將禁止進入公園等公共場所。20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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