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台灣司法亂象(法入家門)恣意亂判.結離婚採登記制.還干真偽!傅崐萁離婚干卿底事.



我們希望怎樣的「後離婚關係」?



     花蓮地檢署調查發現花蓮縣長傅崐萁與其(前)妻花蓮縣副縣長徐榛蔚協議離婚後,仍一同參與各項政治與公益活動,妻子並僅僅遷戶口到隔壁父母家中,「實難想像是對個性不合剛離婚的怨偶」,因此認定兩人為「假離婚」,離婚登記行為係故意讓戶政人員登載不實,依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作為家庭社會學者,我不同意檢察官(以及之前內政部)以公權力對「離婚」的真假作判斷,理由已在今年元月號的《文化研究月報》詳細說明。但即使同意檢察官對事實的認定與對偽造文書罪嫌的法律見解,我必須指出假使法官判決認同檢察官的起訴,這個判例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


     本案起訴背後的邏輯是離婚必定是怨偶,必定無法和睦相處。如果離了婚,還是相親相愛,甚至與對方家人來往,則離婚當然為假。但離婚原因各式各樣,譬如丈夫外遇,但公婆站在媳婦同一陣線譴責兒子,離婚後就算夫妻形同末路,婆媳未必不能繼續來往。又譬如婆媳不和,丈夫被迫在母親與妻子間做選擇,就算離婚了,夫妻也未必不能繼續當朋友。也有夫妻相處並無大礙,但因為床笫不合或無法生育而離婚。以上例子每天在社會版新聞出現,見怪不怪,但卻都未必符合檢察官對離婚夫妻必定會形同陌路的想像(或刻板印象)。


     事實上沒有離婚的夫妻也未必是神仙眷侶,社會學家很早就發現這世界上有相當比例的「不快樂卻穩定」的婚姻。而兩三代之前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婚姻,同桌吃飯、同床共枕,卻幾乎完全沒有互動的配偶,大家應該也還記憶猶新吧!


     儘管在傅崐萁案子裡沒有報導,但離婚最令人擔心的往往是破碎家庭中的孩子的適應與福祉。而社會科學研究指出對孩子最有利的「後離婚關係」決不是如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刻板印象認定的爭吵喋喋不休、無法繼續相處的怨偶,而是避免衝突,分享子女監護權,甚至在子女面前相親相愛如往昔的(前)夫妻,或至少不需爭吵何時交付子女的贍養費,並頻繁探視(且讓非同住一方探視)非同住子女。這樣可能會被台灣檢察官認定為「假離婚」的父母,至少在美國調查資料中並非絕無僅有,也是社會學家分析立論的根據,更是倘若父母離婚真的無法避免,兒童福利政策希望達到的目標。


     我國立法者與執法者對家庭關係有太多道德與傳統價值上的想當然爾,法曹(與內政部以行政權)行使公權力大剌剌介入家庭生活仲裁,連百里侯的傅崐萁縣長都莫可奈何,遑論市井小民。然而符合法曹刻板印象的「後離婚關係」真的是我們要的嗎?真的對破碎家庭的(前)夫妻與子女好嗎?也許這才是傅崐萁案背後更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助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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