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9日 星期日

警察績效評比的七大惡果!



一、「治療」勝於「預防」

  目前績效評比係採配額制,即各分局視其所屬等級,每月均有其最低之分數要求,未達標準者分局長即有遭懲處之虞。依理轄區內若無重大刑案發生,表示該分局平日之預防犯罪工作優良,本應受獎勵。然在「配額式」績效評比下,各分局長反而擔心轄內無案件發生,其結果當然犯罪調查優先於犯罪預防,原來負責預防犯罪之各警備隊與派出所員警,均被迫放棄本職變成刑事偵查員,到處外出尋找績效。預防犯罪之工作淪為自毀前程的傻事,台灣治安好的起來嗎?

二、下游撈魚,上游止步

  績效評比是經年累月持續進行之事,老道的警察均知辦案不可件件往上游追查,否則斷了「案源」,次月豈不餓死?留個毒品小盤商做為線民,往後每個月交得出績效,何樂不為?如此「養案」心態,台灣治安好的起來嗎?

三、灰色警察,昂首闊步

  苦幹實幹的警察勤於外出查訪,不一定挖到案件,黑白通吃的灰色警察坐在辦公室內即案源不斷。在績效評比的壓力下,各分局長對灰色警察縱知操守有疑,也不得不提拔重用。如此績效掛帥的用人原則,台灣治安好的起來嗎?

四、案有大小,片面正義

  績效評比對民眾的最大影響,是不幸成為「非重點案件」之被害人時,受理報案員警的冷漠態度。當內心深處驅使警察奮力查案的動力,並非「公平正義」,而是「績效分數」時,台灣的治安好的起來嗎?

五、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破「大案」的基礎,在於辦理無數「小案」時所累積之工作經驗與情報資訊。績效評比下之「選擇性辦案」方式,不僅使警察喪失無數「辦案基本動作」的訓練機會,更使警方無法窺知轄內之犯罪全貌,致在面臨「大案」時陷入能力與資訊均不足之窘境,如此好高騖遠的經營理念,台灣的治安好的起來嗎?

六、誇大戰果,漠視人權

  目前績效評比的計分方式,係以警方移送書所載之罪名為準,嗣後檢察官或法官的偵審結果,並不影響警方原已取得的分數。此結果造成警方在移送案件時常常誇大戰果,將妨害自由灌水成擄人勒贖;轉讓毒品灌水成販賣毒品,非但侵犯人權,亦使檢方在警方一波波之「掃蕩」後,疲於對排山倒海而來的案件進行案情與罪名之釐清。如此兵疲馬困的辦案方式,台灣治安好的起來嗎?

七、另創文化,架空司法

  任何法治國家中,警方在檢察官尚未提起公訴前,與檢方併肩作戰繼續蒐証,乃天經地義之事。然在我國績效評比制度下,檢警榮辱與共之團隊精神蕩然無存。任何檢察官均可感受到指揮警方偵辦非重點案件時,對方有氣無力之回應。刑案之不起訴處分竟對警方之分數毫無影響,使人不禁要問:國家賦與警察犯罪調查權之目的,到底是給警察宣告破案論功行賞?還是要將嫌犯定罪科刑?

結論

  「防止警察偷懶與吃案」與「建立客觀之升遷標準」,是績效評比制度最常被提到的正當化理由,但多年來實踐結果,不但效果不彰,反已浮現如上惡果。國人目前似有二種選擇:一是將計分標準改為以「起訴」或「有罪判決」為準(此點章教授似持反對意見),一是乾脆廢除績效評比制度。不論如何,為政者如再拒絕改變現狀,國人就只能在底下二個命題中去尋找解答:(一)當政客們宣揚自己的治安政績時,量化後的統計數字是其最亮麗的外衣。(二)當政客們深悟量化後的分數可左右警察行為時,績效評比已成為政客操縱警界的現代科舉制度。【摘錄檢察官改革協會http://www.pra-tw.org/News_Content.aspx?news_id=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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