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5日 星期日

(何克昌檢察官)起訴定罪率高達96%. 反觀--濫權起訴.草率判案的該如何?

           
 *支持辦案用心的人.起訴定罪率高達96%

濫權起訴.草率判案的檢察官更是要彈劾


濫判而製造那麼多冤案的.才先要鏟除.


『審限制度』是指(限期結案)它的影響?


檢察官積案移送彈劾 濫權起訴該如何


*冤獄所造成的錯誤與凌遲,不但無法還被告一輩子的清白,更會打擊司法威信!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何克昌因積案太多,影響當事人權益及司法威信,日前在法務部人審會中,黃世銘力主將何克昌送監察院彈劾,創下檢察官因積案太多移送彈劾的首例。


檢察官積案,對於所有當事人確實是一種煎熬;然而,何克昌說的也沒錯,如果案件查得不清不楚,任由檢方濫行起訴,後來被法官以證據不足判無罪,冤獄所造成的錯誤與凌遲,不但無法還被告一輩子的清白,更會打擊司法威信!
再者,何克昌檢察官其積案未結過高已遭記過、考績乙等處分,然其仔細蒐證,起訴定罪率高達96%,不得不給予肯定;相較於部分不肖檢察官為了提昇自己的起訴率,抱著「原則起訴,例外不起訴」的辦案心態,定罪率低,危害民眾更鉅,而此等檢察官不但不需為冤獄負責,還可一路升遷;尤有甚者,監察院都已主動調查檢察官諸多缺失,函請法務部從嚴究則議處,在官官相護的庇護下,依舊穩坐其位,這樣公平嗎?


黃世銘所主導的高院法官集體收賄弊案,展現出辦自己人的魄力,深獲民眾肯定。此次針對檢察官積案太多者,再次開鍘,可見改革的決心!筆者認為「審限期」有其必要性,然而辦案的證據及品質,更不可忽略!如果積案太多的檢察官將送監察院彈劾,那麼監察院已經主動調查的檢察官,事證確鑿,更應先嚴懲,以正官箴!而濫權起訴的檢察官,不知黃世銘想如何整飭?


【2010/07/26 聯合報】獲知被移送監察院彈劾,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何克昌認為,自己心中坦蕩,表示「正好把事情鬧大,讓社會大眾檢視這個百年的『審限(限期結案)』制度規定是否合理」。


何克昌中興大學畢業,司法官卅一期結業,八十五年分發到屏檢服務迄今,任職檢察官前,為衛生署法規室法務組長。或許因辦案爭議,同期同學多已升主任檢察官,只有他原地踏步。以下是訪談摘要。

記者問:對於自己積案太多,影響司法威信及觀感,成為全國第一件被移送監察院彈劾的檢察官,你有什麼要說的?

何克昌答:法務部把我移送監察院,正好讓「審限」制度的規定是否合理,完全攤在陽光下,可好好討論是非曲直。

問:上級認為你的積案、遲延案件情況一直沒有改善,你覺得呢?

答:為了避免冤獄,造成無可彌補錯誤,我一步步很仔細調查證據,不管對當事人有利、不利,我都努力在查,案件因此進行比較慢,這能算積案嗎?

問:據說你手上案件有超過五年以上,從接案後就一直沒開庭調查過?

答:我都有在查,只是不一定傳當事人,而是從旁蒐集證據,長官卻認為我將案件擺在那裡不動。

問:上級想減輕你的負擔,要你交出手上認為複雜案件,讓主任檢察官接手,你可以減輕壓力,又不會造成遲延、積案,你為什麼不要?

答:我曾將案件簽分出去,有的幾天內就被接手長官,以罪證不足不起訴簽結,甚至都還沒有傳訊過當事人,這種作法叫我傻眼。我從指揮偵辦、蒐證開始,花了這麼多心血發覺證據,長官輕易簽結,叫我如何敢再將手中案件交出去?因此我就留著自己辦。

問:你手上還有多少案件?

答:廿、卅件。

問:你起訴案件,定罪率如何?

答:我起訴五十件貪瀆案,四十八件被法院判有罪,兩件罪證不足判無罪,我對我的辦案品質相當自信。


..................................


濫權檢察官未懲處 教人民如何相信司法?


政府依法行政不能只是口號,要確實真正依法行政,人民才會心甘情願,權利義務要平衡,官員執法者要心安理得,對得起自己的良心,保障人民應有之權益,有為人民熱誠服務之義務,領人民之薪水晚上睡覺才可安心啊!政府對人民執法,人民有知的權利,要說清楚講明白,讓人民信服,不可以漠視人民的心聲,人民生活才能獲得安居樂業。


最近法務部對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何克昌,因為手邊積案過多,送監察院彈劾,雖何克昌本人不願出面,但由同事代為解釋,說他因為辦案執著,太過小心仔細,才會積了那麼多案。由此案可知積案太久是不該要追究,但反觀若為了要績效或有所意圖之目的,因而濫權起訴更不應該,更應受到懲罰,這種行為迫害國家體制,浪費社會資源,更對當事人本身人權受到嚴重的侵犯及生命生存權糟蹋啊!


以太極門刑事案件為例,在高雄、新竹、台北三地遭到不實檢舉案件,經由三位檢察官偵辦, 結果同樣是國家培養出來的檢察官,為何偵查結果居然出現不同,高雄、新竹都以查無具體證據,已以簽結,但台北侯寬仁檢察官違法濫權起訴,最後結果三審無罪定讞,且侯寬仁又遭到監察院提出違法八大違失,嚴重傷害當事人之權益,送交法務部懲處,但如今都未見到任何的懲罰,這又為何呢?人民有知的權利,難道法務部能不依法行政嗎?認真做事者我們要給予鼓勵,但違法濫權者,就要受到嚴懲,人民才會信服,這個案件事實在眼前,清清楚楚的違法濫權,又難道法務部不知道嗎?明知是違法,若官官相護包庇法務部會遭民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