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莊志強)蘆洲警察被檢舉吸毒及強迫驗尿.舉槍自盡.所長陳修呈為績效誣吸毒.

同仁惡搞.莊志強自戕 妻:所長陳修呈為績效誣吸毒.
 

民視   日期:2010/06/01


   上個月26日,台北縣蘆洲派出所,員警莊志強舉槍自盡,今天家屬出面指控所長為了績效,檢舉莊志強吸毒強迫驗尿,要求簽下自願驗尿同意書,莊志強不堪屈辱,相約所長談判企圖同歸於盡,發生憾事,事後筆錄還遭更改,不過蘆洲分局否認更改筆錄,還是認定莊志強是自盡。


   妻子聲淚俱下,帶著女兒,和莊志強在豐原當刑警的孿生哥哥,在頭七這天出要幫他討公道,家屬列出疑點,質疑警方沒有製作秘密證人筆錄,就強迫求死者驗尿,簽驗尿同意書,讓莊志強受不了屈辱,找所長談判,企圖同歸於盡,事後所長筆錄有竄改,從員警朝他開槍,變成勸阻自殺給自清機會,4份筆錄,是因為所長當下情緒驚恐。



   家屬拿出房東錄音,質疑為何第一時間,偵查隊長非法搜索死者租屋處,警方避重就輕,還是認定莊志強是自盡,但家屬把矛頭都指向分局長張夢麟,為了績效導致憾事,很不甘心,要求公佈當時監視器畫面,還原經過。



員警自戕 警局:毒品檢驗陰性



 日期:2010/06/01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1日電)台北縣蘆洲警分局莊姓警員526日因槍擊死亡,家屬今天質疑是因警察被要求績效而誣陷莊男;分局表示,莊男的毒品檢驗呈陰性反應,蘆洲派出所所長確實在制止時遭莊男槍擊。


  台北縣蘆洲警分局副分局長陳金城今天表示,蘆洲派出所莊姓警員,526日晚間與所長陳修呈溝通談話時,因為企圖拔槍,遭陳修呈制止,拉扯之際,第1槍擊中陳修呈手部。


   莊姓警員隨後另擊發3槍,因頭部中彈,送醫不治。今天晚上是「頭七」,他的孿生哥哥、弟弟與妻女,召開記者會要求警政署、監察院查明真相,以證明莊男不會碰觸毒品,還當事人清白公道,家屬不致蒙冤。


   莊男的哥哥莊志剛任職台中縣東勢警分局偵查隊、莊男弟弟莊志明任職台中縣太平警分局偵查隊,他們指責蘆洲警分局長張夢麟因要求績效,導致陳修呈因邀功,才會依據線民不實檢舉,強制要求莊男驗尿。


   莊男遺孀也哭訴,他們夫妻30年來,感情很好,還計畫退休後的生活,莊男的自殺與家庭因素無關。縣議員鄭世維也因為案發當天向外宣稱莊男是夫妻失和才自殺,當場向莊太太道歉。


張夢麟表示,「莊案」目前交專案小組調查,對於議員的指控事件,是不實的。


   陳金城表示,對於陳修呈的筆錄,因為當時陳遭槍擊,精神狀況不穩,所以才會陸續補充,沒有筆錄不實之事。現場也調查有4顆擊發子彈,調查出陳修呈是第1槍遭擊中。彈道比對也由偵查隊鑑識組調查。



   對家屬指責警方違法搜索一事,蘆洲警分局解釋,當時是為了調查有無遺書才請莊男的搭檔進入莊男住處尋找,不會故意栽贓。



縣警局與蘆洲警分局說,尿液檢驗呈現毒品陰性反應,全案已移請板橋地檢署偵辦,不便對偵查中案情表示意見,但對家屬的感受表示尊重,相關過程依據科技認定事實。


.........................



未列管被迫驗尿 基層員警反彈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6/03 04:11



〔記者黃立翔/台北報導〕蘆洲分局警員莊志強尿檢後,槍傷所長且自戕,同事質疑莊員未受列管,並非「特定人員」,卻被要求進行「懷疑檢驗」,台北縣警察局督察長薛國材認為於法有據,但昨天也坦承,對莊員的尿檢程序確有瑕疵,要檢討改進。



莊志強5月26日晚間槍傷所長後舉槍自盡,案發前2小時接獲分局督察人員要求驗尿,懷疑是導致員警情緒崩潰的導火線,不過驗尿報告出爐還莊員清白後,民代及家屬懷疑驗尿正當性及流程有瑕疵。



薛國材說,根據警察機關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作業要點,莊員並非接受列冊輔導的「特定人員」,但該法明定,生活、勤務不正常,有施用毒品跡象之警察人員,雖非列管也可以進行「懷疑檢驗」。基層警員則反駁,莊志強5月20日逮捕兩名毒蟲,22日就被兩人檢舉沾毒,所長選擇相信毒蟲,26日事發當天就在所內會客室廁所進行尿檢。



莊員同事說,周姓巡官及另名督察人員當時表明「奉分局長指示對莊員進行尿檢」,莊員無奈看著所長,用台語說「一定要這樣嗎」,最後在所內尿檢,眾目睽睽下自尊掃地,根本是尿檢程序瑕疵,逼人走上絕路。



同事說,尿液採驗作業要點明定,採集尿液前4小時必須通知受檢人,依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接受尿液採驗,還規定必須會同刑事單位,並由刑事單位提供尿液採驗技術、相關設備及地點設置,還必須「注意受檢人之名譽及身體」,顯然當天採尿程序有嚴重瑕疵,間接造成悲劇。



...............................


http://tw.myblog.yahoo.com/jw!OOpb.cWeHwU0u1XDWdd17M6j/article?mid=78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