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9日 星期日

(楊宏敏)煙毒犯多關372天.冤獄獲賠 111萬6000元.檢察官、監獄人員的重大疏失



(楊宏敏)煙毒犯冤獄獲賠百萬 司法院籲懲處人員疏失    2010.04.10 聯合報


煙毒犯楊宏敏因錯誤的撤銷假釋,被抓回監獄多關了372天,楊去年8月獲得冤賠金111萬6000元,司法院請法務部查處相關檢察官、監獄人員的疏失責任,也要求雲林地院研議對失職人員求償。

冤獄賠償法規定,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賠件,政府對公務人員有求償權,冤賠法實施50多年,僅有一件向監所管理員求償成功的案例。

由於外界批評各法院成立的冤賠求償審查委員會成員全部都是法官,容易官官相護,司法院最近修正公布有關求償要點,審查委員須有一半以上是具法學素養的社會公正人士,不再由法官「把持」。

楊宏敏是因違反煙毒等案件被判刑15年6個月,82年8月30日入監服刑,89年6月9日假釋出獄。

楊的刑期本應於97年5月9日屆滿,因其獄中表現不錯,可縮刑158天,刑期提前於96年12月3日期滿,當96年7月15日政府實施減刑時,楊可減刑1年多,等於已服刑期滿。

巧的是,楊宏敏減刑當年又被逮到吸毒,法院送他去強治戒治,時間到97年11月7日止,但雲林監獄沒注意楊可減刑的情形,以為楊仍在假釋中,函請檢察署撤銷,送楊回監獄服5年多的殘刑。

楊入監後發現不對,向法院聲明異議,終於在去年8月出監,繼而聲請冤獄賠償獲准,法院依1天3000元計價,楊獲賠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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