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8日 星期日

「律師的貪婪之路」(轉貼)



「律師的貪婪之路」校訂序

文 / 楊智傑 助理教授               【台灣法律網】 

    《律師的貪婪之路》(2000)的作者德博拉.羅德(Deborah L. Rhode),目前為史丹佛法學院的專任教授,是美國「法律倫理」和「性別與法律」的權威。其所編著的律師職業責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和性別法律的教科書,在美國是非常重要的代表性教科書。其也因為傑出的研究和深入的批判能力,獲得實務界肯定,曾擔任美國法學院協會的主席、美國律師協會婦女職業委員會的主席、史丹佛倫理中心的創立者和前主任。甚至,其研究能力除了在法學界內獲得肯定,更獲得外界的肯定,2009年獲選為美國藝術與科學院的院士。美國藝術與科學院這個機構,類似於我國的中研院,要獲選為院士,必須在各該領域有極為傑出的表現與影響力。每年該院的院士共有212位,而法律領域的院士有10位,可見其在美國法律學界的聲望與成就。

    《貪婪律師》這本書的內容,是羅德教授將其在法律倫理與律師職業責任這塊領域的專業研究,及其最重要的心得與主張,化繁為簡,綜合寫出這本批判性的專書。因此,閱讀這本書,其實就可以看到法律倫理所處裡的各個層面的問題。從律師的執業結構、律師事務所的規定、律師協會的各種管制、限制競爭的行為,到美國的訴訟制度、律師收費方式、義務律師、當事人保密特權,最後到法學院教育、入學考試、種族歧視、性別歧視等各項問題,一一融入本書。其透過流暢的文字、有趣的案例與比喻,將所有這些與律師執業責任或法律倫理有關的問題,一一串接起來,讓我們深入瞭解美國律師界的各種弊端,也更瞭解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的貪婪。

    我們常常看美國法庭電影,看到電影中的精彩激烈的攻防很精彩。但美國有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律師對訴訟制度與司法資源的濫用。這則涉及了美國訴訟制度所採取的對抗式制度(adversary system),亦即臺灣所慣稱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在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背景下,美國的律師常常無所不用其極,為自己的當事人使盡各種訴訟手段,拖延訴訟、不斷提出各項異議、阻礙對方證人出庭作證,而自己則是盡量隱藏各項不利於自己的證據,或濫用當事人保密特權。但是,能這樣慢慢玩弄訴訟制度與濫用司法資源的,通常都是有錢人,因為他們才請得起律師。一般窮人若請不起律師,反而容易在對方律師的訴訟技巧下而輸了官司。最後的結果,就是一般人常批評的,有錢的人才玩得起這些訴訟遊戲,而窮人則任人宰割。

    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羅德 教授認為,我們應該矯正這種律師為了錢而過度忠於當事人,卻造成濫用訴訟制度、司法資源的現象。其方法包括,濫用訴訟的律師應該受到制裁。律師不應該過度聽從當事人的指揮,不該為了勝訴不擇手段,而應該適度地協助法院尋找正義。當然,美國之所以會不斷有律師濫用訴訟,違背倫理道德,一方面是律師倫理規則的規定不好,讓律師以為自己就該不顧一切只忠於當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對律師的懲戒程序設計不良,導致鮮少有律師真的受到懲戒。 羅德 教授也提出各種改革建議,一方面應該修改律師倫理規則,要求律師納入更多的公共利益;另方面則該修改懲戒程序,例如懲戒委員納入更多的外部成員,而非由律師自己的同行來懲戒自己,大家互相包闢,而律師界更為沈淪。

    羅德教授進一步認為,美國的律師看似很多,但都只為有錢人服務,窮人仍然聘不起律師。窮人之所以聘不起律師,是因為律師收費很貴;而律師之所以收費很貴,是因為念法學院很貴;而之所以念法學院很貴,因為美國法學院和我們臺灣一樣有評鑑認可制度,對法學院要求很多,導致學費不斷上漲。美國法學院是學士後教育,唸完大學的人,想念法學院,往往還需要負擔高額的助學貸款。三年唸完畢業後,已經背負高額債務。最後,為了趕快還債,所以他們必須收取很高的費用。

    所以, 羅德 教授思考,我們有沒有辦法培育出比較便宜的律師?提供比較便宜的法律服務呢?他認為,其實很多日常的法律服務都是非常簡單地,但律師協會的證照制度,卻不允許熟悉法律卻無證照的人隨便執業。所以她建議應該開放更多種類的考試,開放某些特定領域的證照,例如只要當婚姻律師或土地糾紛律師等,而不需要要求所有考律師的人都必須念這麼多書。這樣子,想當特定領域律師的人可以花較少的錢唸書考試,將來的收費也會較少。律師收費更少,更多的窮人才能真正的使用司法資源,得到正義。此外, 羅德 教授也建議解除更多對律師業不必要的限制競爭的管制,例如廣告、推銷、跨業競爭等。

    所有羅德教授在本書中所批判的現象,其實在台灣都已經出現。透過電視的轉播,我們看到有錢人聘起大律師後,如何對訴訟制度濫用並拖延訴訟,而引發觀眾反感。市井小民因為請不起律師而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援,天天在各地上演。相較於美國,因為臺灣的教育不算貴,臺灣的律師收費也不算貴,但還不夠便宜。而臺灣對律師的高度管制,則是令人無法接受。既然羅德教授批評的問題,在台灣或嚴重或輕微,但都存在這些問題,所以羅德教授所提出的各種思考、辯論,以及各種解決方式,都非常值得我們參考。

    近年來,臺灣法律界開始注意到法律倫理此一議題,並決定將之納入民國100年的司法官與律師考試科目。這個決定,讓臺灣學界開始興起法律倫理的研究風潮,許多學校紛紛開始開設法律倫理這門課。我個人不懂法律倫理,但在律師業管制和法學院管制方面,受到 羅德 教授非常大的啟蒙。

    個人第一次接觸德博拉.羅德這本《貪婪律師》,是2002年在中央大學念碩士班的時候。當時我為了寫作《千萬別來念法律》,研究律師考試制度的問題,而到處搜集資料。國內對律師考試批評的資料不多,除了中文以外,我只能看英文,所以也嘗試找一些英文書來看。中央大學沒有法律系,圖書館裡的英文法律圖書不像其他學校這麼多。但很幸運地,讓我發現了這本書,如獲至寶。

    我之所以要寫《千萬別來念法律》,是因為臺灣的律師考試作總量管制,對法律系畢業生的生涯造成嚴重的扭曲,因此我想寫書批判。但是,美國的律師考試很容易,美國律師已經夠多了,一般或許認為,大概不會再有人批評美國的律師考試太刁難或錄取名額不夠才對。沒想到, 羅德 教授這本書居然仍然提出批評,這就讓我感到非常好奇。看完 羅德 教授的說理,更讓我非常欽佩,也將其論證的說理,部分納入我的《千萬別來念法律》一書中。甚至,我也將該書對律師行業過度管制的批評部分,參考其架構後深入研究,撰寫成〈法律服務管制之經濟分析與實證研究:概述美國法律倫理學的論辯〉(律師雜誌第274期)一文。

    時隔六年之後,我從批判整個法律圈與律師界的衝動研究生,變成了財經法律系的專任教師。甫擔任教職,立即遇上了臺灣教育部推動的大學系所評鑑及其減招懲處。我碰巧發現,我國評鑑制度宣稱是學習美國的評認可鑑制度,而想起當年在讀 羅德 教授的書籍時,即曾經探討過美國律師協會對法學院所進行的評鑑認可,對法學院造成的一些影響。透過這個線索,我又在六、七年後重讀 羅德 教授的專書,並開始根據該書提供給我的線索,研究起美國法學院評鑑認可制度。最後也寫成〈美國法學院評鑑認可制及其影響〉(法學新論第9期)一文。

    我在2007年時,即慫恿五南出版社挑選美國律師責任與法律倫理的批判專書,翻譯出版。五南出版社也接納我的建議,選擇了 羅德 教授的這本代表性批判著作。原本我打算自己翻譯,但因為時間有限,無法自己完成。幾經轉折,最後選擇由中國譯者翻譯的譯本,再由我進行詳細的教訂工作。最後終於讓這本中文本於臺灣上市,我感到非常興奮。

    但回歸臺灣這塊土地。司法官和律師考試將把法律倫理放入考科、和法學系加入律師倫理這門課程,真的能夠解決律師不當執業、濫用訴訟制度、收費高昂、限制競爭等各種不倫理的問題嗎?應該不會。畢竟我們想改革的那些大律師,在金錢誘惑的執業結構中,他們只想爬升到更高薪的位置、接更多的高額案件,他們很難抗拒這些誘惑,更難跳脫出來改革自己。

    在法律系課程加入法律倫理課程,是想從學生改革起。但,是要讓那些永遠考不上律師的學生,可以在這門課堂上好好地罵罵律師?還是真的想讓學生將來考上律師司法官之後,抗拒金錢的誘惑?可是他們不就是為了金錢才去考試的嗎?把「法律倫理」這門課程納入司法官和律師考試,會不會只是讓律師考試更難考,成為另一種限制競爭的手段,而落入 羅德 教授所批評的更不倫理的現象。值得我們深思。

    或許,那些內心對律師收費充滿不滿的平民、對訴訟濫用不以為然的電視觀眾、對律師考試不滿的法律系畢業生,能藉由本書中的批評,抒發對律師的憤慨情緒,並得到些許慰藉。那麼,儘管改革無望,這本書還是非常值得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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