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陸正案)纏訟22年 還沒結案 司法怎麼了?

  http://www.pt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88210474537.pdf

纏訟22年 陸正案還沒結案 司法怎麼了?


辦案這樣無止境辦下去這樣對嗎? 這些檢察官、法官是否有失職與失責之處呢? 這個案件相關人士有多少心力、資源長期面對這個案件? 被告被羈押20年到現在還沒判案確定,又有被刑求的問題,這些人的人生都扭曲了,檢察官或是法官有幾個人能負起這種人權情節、生命時間的責任呢?
陸正案/高院22日更11審 原告、被告都煎熬
 今日新聞  更新日期:2009/09/21 23:26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纏訟了22年的陸正案,22日將進入更11審,被告和被害人家屬心情都很煎熬,因為司法至今始終沒有給誰一個公道,主嫌邱和順已經羈押21年,其他被告甚至有人已經過世或是服刑完畢,而陸正的屍骨到目前為止也還沒有找到。


22年前新竹國小學童陸正被綁架慘遭撕票案纏訟22年,9月22日高等法院將進行第11次更審,國際特赦組織在今年也介入,希望被告邱和順和林坤明等人能被無罪釋放,因為林坤明在更十審時雖然欠缺直接犯罪證據,仍遭判17年有期徒刑,家屬不滿司法不公。


林坤明二嫂曾素英表示,「也是很累啦!法官審問的時候他們都沒有魄力判他們無罪,現在調查好像都沒有什麼調查,好像都是照以前他們講的自白這樣子。」


主嫌邱和順已遭羈押21年,更十審時也處死刑,曾幫前總統陳水扁辯護的律師顧立雄加入律師團,讓陸正案的被告重燃希望。另一頭,陸正家人心情也不好受,22年都還沒有定讞,陸正屍骨至今未尋獲,陸爸爸新竹台北奔跑,更是身心俱疲。陸正父陸晉德曾表示,「那個最高法院他不要再發回更審了,對受害者是很大的折磨!」


雙方家人都很煎熬,甚至在這20多年中,被告中有人過世、有人服刑完畢,至於司法在這件案子裡,到目前為止都沒有還給誰一個公道。(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案情簡介
(文字來源: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405 )


1987年12月21日,當時年僅十歲的新竹市東門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後失蹤,陸家於稍後接獲多通歹徒勒贖電話要求贖金,但陸家在交付贖金後迄今仍不見陸正平安歸來。當時本案震驚社會,陸家並透過媒體發佈巨額懸賞,新竹市警察局全力追查兇手。


事隔九個多月後,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接獲秘密證人檢舉,逮補邱和順等被告共有十二人,宣佈偵破本案;除陸正案外,邱和順等人同時被指控在1987年11月間另外犯下苗栗縣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移送新竹地檢署後,檢察官將二案合併起訴,在同一程序中審理。


檢察官對邱和順等人的指控是建立自白上,沒有直接的物證。被告等人也一直喊冤,聲稱是在刑求逼供下,才不得不承認犯案。監察院當時由王清峰委員(現任法務部長)調查本案,在親自聆聽一百多卷錄音帶後,找出警方刑求邱和順等被告的錄音,並發現一具疑似是陸正的男童屍體,由於檢察官草率處理,最後下落不明。1994年監察院決議彈劾陸正案相關檢警人員,並有數名警察因此被判刑確定。


雖然證明有刑求,又欠缺直接證據,法院還是警察詢問被告長達十餘天,但有錄音到刑求的時間僅有一天,因此只排除一天的自白,其他時間的自白還是認定得為證據,並以此認定全體被告有罪,並判決邱和順死刑。


2003年,警方承認另一個身繫數重大刑案及綁架案之他案要犯胡關寶,在執行槍決前夕曾向警方供稱犯下陸正案。但當時陸正案已由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宣告破案,加上槍決在即,為避免節外生枝,警方遂刻意封鎖消息未對陸正案重新調查。邱和順等人深信陸正案就是胡關寶所為。


本案是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時間最長的未決案件(20年),包含邱和順等四名被告,仍未終局判決確定。另外,八名共犯都已分別被判十年至十六年不等徒刑定讞,但八名已定讞的被告是因為不堪長年訴訟之苦而放棄上訴,出獄後仍喊冤至今。


22年來,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死刑10次,最高法院卻撤銷死刑10次,二個法院之間的發生嚴重矛盾。本案更十審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與板橋分會救援,辯護律師申請法院花費三年的時間勘驗本案偵訊光碟,確認被告遭刑求與虐待,並有許多有利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等人不可能參與犯罪。並認定本案有下列重大疑點:


1.  邱和順有不在場證明未被採認﹕
在陸正是傍晚六點多在新竹市被綁架, 但直到晚上七點四十分邱和順和友人才在苗栗市租車出遊。


2.  取款條上指紋與被告等人不符
取款條上一共發現七枚指紋,但都不是被起訴的十二名被告的指紋。


3.  證物與被告等人無關:
柯洪玉蘭陳屍處發現的男性內褲、殺豬刀、獸用針筒,與被告等人無關,能證明兇手另有其人。


4.  警方刑求與辦案方式有嚴重瑕疵:
而台北市警局之部分警員因刑求被告等人而遭判決有罪確定。被告在偵查期間一直被羈押禁見,不斷遭到警方借提訊問,才會做出承認犯罪的自白。


台灣人權團體認為法院不願意排除邱和順等人全部的警訊筆錄,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而且,在證據不足下,長達20年的審判與羈押違反了人民有受迅速審判權利,以及無罪推定原則。台灣人權團體呼籲國際社會關切邱和順的處境,期待台灣政府能儘快解決邱和順案懸而未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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