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日 星期一

王奎無罪確定 警察蒐證瑕疵:逼供.沒錄音.補筆錄.纏訟11年獲無罪.

 

殺同事案纏訟11年 蒐證瑕疵無罪確定 2010-2-2自由時報

全程錄音 卻忘了放帶子---------光華巴士技工王奎被控殺害同事李政雄,最高法院支持高院更四審見解,認定警方蒐證有重大瑕疵,例如製作筆錄時,雖有開機錄音、錄影,但竟忘了放進錄音帶和錄影帶,查扣的電線等,也無法證明是凶器,最後以罪證不足為由,駁回檢察官上訴,判王奎無罪確定。


全案經基隆地檢署依殺人罪嫌起訴王奎,並求處無期徒刑, 一審時,基隆地院判處王奎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但二審及四次更審皆判決無罪。


檢方起訴認為,王奎與李政雄有金錢糾紛,李在88年5月8日到光華巴士台北市社子維修廠找王借錢被拒,李又不願返還先前欠款45萬元,兩人發生衝突,王隔天拿電線勒斃李,棄屍基隆市麥帥公路18號橋下。


嫌犯指被逼供才自白----------警訊時,王奎一度承認犯案,後又翻供,王強調警局所做自白筆錄是被逼的,先由員警自行編撰,再叫他簽名,且做筆錄時未全程錄音,事後才補做筆錄,另第3次和第4次筆錄製作時間是晚上,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


但高等法院更四審採信王奎陳述,認為卷證中找不到王奎在修車廠行兇的證據,且根據法醫鑑定報告,行兇電線與王奎供稱的電線特徵不同,王奎雙手曾遭凍傷,手一出力就會龜裂流血,但被指稱是兇器的電線上,並沒有王奎血跡反應,被害人指甲也沒發現其他人的DNA,因此無法判斷王奎就是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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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勒死同事棄屍 缺證據無罪定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日電)修車廠保養技工王奎,被控民國88年間殺死同事李政雄後棄屍。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以證據不足,判決王奎無罪。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上訴,王奎無罪定讞。

  王奎88年5月間,不滿李政雄積欠他新台幣40萬元不還,還再度向他借錢,被控勒死李政雄並棄屍在基隆市舊麥帥公路18號橋下,基隆地檢署89年間依殺人罪將王奎起訴,具體求處無期徒刑。

  基隆地方法院一審時,判刑王奎12年。全案上訴後,從二審至更四審,法院均判王奎無罪。

  法院判決書指出,王奎雖曾一度自白殺人,但後來矢口否認犯罪。法院調查後,發現警方因作業疏失未能全程錄音,王奎所說的殺人時間點,也與解剖後的認定有異,他的自白內容與事實有差距。

  此外,警方雖扣得行動電話電線,認為是被告勒死被害人的兇器,但經法醫研究所鑑定後,電線也被判定與兇器不符,不能列為被告犯罪證物;至於檢警所提人證,也只能證明被害人遇害前曾與被告相處,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王奎殺人棄屍,因此判他無罪。990201



**************【2010/02/02 聯合報】












男子王奎被訴11年前以電線勒斃朋友李政雄,由於扣案的電線、棉被無法證明是凶器,王的指甲裡內也未發現其他人的DNA,又通過測謊,最高法院最後判決王無罪定讞。

王奎(55歲)一審時被判12年徒刑,檢察官認為太輕上訴,高院卻改判無罪,此後一路無罪到更四審,檢察官再次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曾擔任光華巴士保養技工的王奎,一度自白88年5月9日凌晨,因李政雄欠他45萬元不還起爭執,醉酒醒後打他,被他順手拿起車內行動電話的電線勒死李後棄屍基隆市麥帥公路十八號橋下。

王奎後來翻供,法院詳查,王奎車內查到的七條電線都無血跡反應,無法證明是凶器;棄屍現場查扣的棉被,雖沾有李政雄的血跡,但非修車廠內的棉被,無法證明與王有關。

此外,王奎的雙手曾遭凍傷,一施力就會流血,而王自白,他與李政雄纏鬥後才勒死李,法院認為,依王的自白,電線上應會染血,但卻沒發現任何有血跡的證物,無法證明王自白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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