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0日 星期二

家暴離婚 標準作業程序.惡意離婚者的鬼計全知道.預先防範與心理建設

  斑駁.褪色.傷痕.


離婚  標準作業程序.惡意離婚者的鬼計全知道.預先防範與心理建設.


*鬼計:一.先用假人頭惡意脫產.現金存款轉存他人.避免(黑吃黑)被人頭污掉房產.要委託代書辦理.


           二.找數家公家醫院看憂鬱門診.到時候用病歷告他精神虐待的法院資料.推說是他造成妳經神病.


           三.隨時數位錄音筆掛胸前及照相機.來搜證.刻意不斷製造肢體衝突.暗中去醫院指定(家暴驗傷).三次後去警局做家暴調察記錄.預先找家人套招作偽證.但回家時不動聲色.持續製造衝突搜證.準備聲請保護令.趕他出門.


           四.預找專打離婚的律師.先研究離婚告訴內容.讓他為寫一堆(答辯文)耗盡時間.


           五.準備離家後住所.預先將郵件轉投指定地址.到時候在法院傳票寄到前要找理由先離家.例如生病住院或回娘家....


           六.出庭時穿破舊衣服.手綁紗布.要表現出受家暴及倦容.要不斷說生病很重.準備住院.博取法官同情.要虛情的說(希望好聚好散)'趕快判離婚'好處理到手的財產'


           七'離家後要不斷'騷擾'造成他心理負擔'辭持續再搜證錄音'準備下一波攻擊'



           八.於保護令發下後.再以驗傷單去地檢署按鈴申告.告他刑事傷害.愈多罪名越好.讓他到警局.地檢暑.法院做筆錄疲於奔命.一般人受此遭遇都會準備同意離婚.


http://tw.myblog.yahoo.com/gto0800449999/article?mid=933&prev=934&next=932


離婚方式有二種:


(1)願離婚


    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試紙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 民法第一0四九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民法第一0五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 民法第一0五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人通姦。


3.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由於裁判的法律要件並不容易達成,以下我們分別以故事來說明各項裁判離婚的理由:


1、重婚我是這麼的 相信我 先生,但是怎麼也沒想到,他竟然在外面結交了一個女


朋友,還偷偷的舉辦了婚禮。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一切是真的,他也親口承認,他說事實已然發生,要改變是不可能的,我得三個人共組家庭的事實,讓外面的女人出錢、我出力,由我們二人來為他拼命,開創事業。他還說他絕不會跟我離婚,他不會放了我的。他啊!這麼無恥的男人,我該怎麼脫離他呢?


無奈的小鈺


  我國法律規定婚姻的制度是一夫妻制,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然結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稱之為重婚。重婚是犯罪行為,且違背貞操義務,破壞一夫妻原則,在前婚姻尚未結束以前,只要再舉行公開的儀式及二人以上證婚之婚禮,或依戶籍法為婚姻之登記,均為重婚,他方配偶均可以此為申訴裁判離婚。重婚是公訴罪,依刑法二三七條規定,重婚者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也要付一樣的刑事責任。不過形式上的重婚限舉行公開的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之婚禮,不包括單純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如果只是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而已,並不構成重婚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能取的配偶與第三者結婚之事實,例如:他在結婚時所發的喜帖、宴請賓客的餐廳等公開的場合舉行婚禮(公證結婚)登記的相關資料、參加婚禮的賓客(人證)、結婚照或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等證據,便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請求。


  小鈺,你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犯了重婚罪,有離婚請求權的人,若對於配偶的重婚,事前與以同意,就不發生離婚請求權;或是後與以宥恕者,其離婚請求權亦消滅,夫妻之他方必須再知悉重婚之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提出離婚的訴訟,從知悉事實起超六個月,或自重婚成立(後婚姻舉行婚禮之日)後,以於兩年者,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2、與人通姦


我聽說先生有外遇,於是開始注意他的交友狀況,有一次錄到先生在講電


話,大白天的,兩人對話竟是「好想跟妳做愛」、「不行啦!人家那個還沒完呢」、「可是我現在就想要妳」、「真的嗎?這麼猴急」、「嗯!」、「那你現在來接我,我們到...」這對不要臉的男女,聽了他們這一段話,真令我覺得噁心,讓我飯都吃不下,我可以用這一捲錄音帶去告我的先生通姦嗎?


心的小楓


  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的意思。所謂「姦」,係指和姦


。也就是兩情相願發生之性行為,買春召妓也算和姦,強姦或被強暴就不能算是。通姦依刑法二四五條規定是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在外預的通姦情事裡,偷情的雙方可能常常幽會,就會構成通姦的連續犯,那就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證據的問題。但是,通姦是一種很私密的行為,不但取證困難,找徵信社時,又怕被騙,又怕被敲詐,所以一提到捉姦就讓婦女傷透腦筋,不知該從何著手?以下,讓我們逐一來說明如何採證。


  證據一般可分為人正與物證。在人證方面,如果當事人在得知配偶與第三者幽會的場所,就應會同管區員警一同前往捉姦,因為員警是公務員也是最好的人證。不過要注意的是:切勿貿然立即敲門進房去,應給配偶及第三者辦事(做愛)的時間,因為如果進入房間時配偶與第三者衣著整齊,此次的行動就前功盡棄了,一旦打草驚蛇,要在抓姦恐怕就困難了,要構成形式上的通姦罪則必須是既遂,所以必須「抓姦在床」;至於刑事裁判離婚原因中所謂的通姦


有學者認為即使未遂亦可以之訴請離婚。在物證方面,可以找給個朋友來幫忙


,利用照相機、錄音機、錄影機等,將當場的情形全部拍錄下來,別忘了同時找找垃圾桶,看裡面是否有用過的保險套、擦拭過的衛生紙或售屋的床單等,若有,則應請警察一並扣案移送。


  通姦成立與否在法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的法官以「捉姦在床」來判定


,有的法官會從情書的用語、錄音帶的內容,來推論雙方確有曖昧行為,因而成立通姦罪。


  告訴權的一方必須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否則從知悉起過六個月,就那一次的通姦行為通姦者與相姦者就可以逍遙法外了,這時候如果妳還要再告他,就必須另外再抓了。若想以「與人通姦」的是由請求判決離婚,亦即自抓到姦時起算六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不能等到刑事判決通姦罪成立確定在提起離婚,因那時可能已超過六個月了。


  小楓,妳若希望先生的通姦罪則成立,要儘量蒐集和掌握更充分的證據。妳若不想告刑事通姦罪,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但要注意能應遵守六個月之期間。


3、不堪同居的虐待


我的先生是一個事業有成的男人,生意手腕更是一流,但因為這陣子不景氣,挫折就來了。他一不順心便喝酒解悶,剛開始只是微醺現在都喝得酩酊大醉,對我也推一把,到最後演變成拳打腳踢,原本以為這個事過渡時期,忍一下就好了,他也會在酒醒時帶著悔意向我道歉,結果一次又一次地我反覆在失望、希望、絕望中度日子。昨天他又動手打我,出手之狠,我不但全身上下都是傷痕,還有輕微的腦震盪,這一次我不再抱希望了,我想要活得像個人,我要有尊嚴,請問我該如何離開這殘暴的丈夫呢?


傷的雯雯


  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無法忍受之痛苦以致不堪繼續同居。是否達到虐到,以致不堪同居的程度,以客觀的標準,但也會斟酌當事人的年齡、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不容夫妻之一方,以個人之見解而請求。


  所謂身體上的虐待,相毆打這種暴力行為就足以構成,被打的婦女可至公立醫院或私人診所取得甲種或乙種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並到警察局報案,或到地檢索按鈴申告,告其刑事傷害,再以民事請求判決離婚。若不想告刑事傷害,亦可直接以上開驗傷單或診對證明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在法院的判決認為「慣行毆打」雖未成重傷,以構成不堪同居的虐待,應視傷勢之輕重及身體情況而定。


  所謂精神上的虐待,是指夫妻的一方對他方重大的污辱,例如:誣稱對方與人通姦,或公然污辱、或是逼妻為娼等,皆是屬於精神虐待。


  一般人都認為一張驗傷單太少,二張又不夠,甚至有人問是不是七張才算數呢?事實上,虐待是否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應該就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況加以觀察,不能拘泥於毆打次數的多寡,或受傷輕重的不同做為唯一判斷的標準。所以,在舉證上,雙方共同生活的全貌也是法院判定的重點,忽略不得。最高法院亦曾認為「究竟有無此種虐待,須從夫妻之一方對待他方,是否處於誠摯基礎所為觀察。此懲治基礎若未動搖,擇偶有勃谿,固難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若以動搖,則不能以毆打次數不多之故即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雯雯,妳的狀況正是典型的婚姻暴力,妳應該趕快採取具體行動,除了驗傷單外,如果你可以取得先生毆打妳的證明,如悔過書,談判的錄音帶、或是鄰居、朋友、同事的見證等,都是證 明 先生施暴的有力證據。


4、虐待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我帶著喜悅的心情舉行了婚禮,第二天依習俗和夫家一家人一同回娘家吃


回門酒。沒想到再過馬路時,公公不慎被車撞傷,從此癱瘓,原來的喜事,因此事件讓大家愁雲慘霧轉為悲傷,我也跌入萬劫不復之境。公公日常生活的一切瑣事全落在我一人身上,我雖毫無怨言,可是婆婆對我的付出不但視而不見,還人前人後派我的不是,說我是倒楣鬼、掃把星,才一嫁入夫家便剋了公公。這一切我都忍下來,沒想到公公一死,我的日子更難過了,守靈時,婆婆一在要趕我出門,罵得是更難聽,我已經無法在忍受婆婆這樣對待我,我的生活該怎麼過下去呢?


順的阿足


  以此款請求離婚,大多是因為大家庭制度下所衍生出來的問題,所以只適用同居之直系尊親屬,但請求離婚之人,仍限於夫或妻之一方,其值係尊親屬不得代替。


  所謂直系尊親屬,是指己身(或配偶)所從出的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同時,也包括直系姻親尊親屬在內(如繼父母),但很多案例是被夫的兄弟姊妹虐待,那就不能以此條款來訴請離婚。


  而且直系尊親屬必須是與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並因虐待或受虐待以達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才能夠成本款離婚原因,如果夫妻未與對方的直系尊親屬共同生活,縱然有虐待或被虐待的事實,也不可以依本款規定請求離婚。


  因為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所以在判例上也有不同的解說,例如:媳婦因細故而毆打翁婆會被認定為「以下犯上」有違人倫的行為,這就達到不堪共同生活的標準。相反的,如果是翁婆毆打媳婦,則不被認定是以達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因為家庭倫理觀念認為順從、忍耐、是身為媳婦者應有的美德。但是,唉


  孝順的阿足,對於妳婆婆和妳生活的情形,以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實,如果妳先生支持妳,願一般出來自成一個小家庭,是一個解決方式,若他不支持妳,而妳亦想離婚,則妳應該蒐集妳婆婆語言虐待或動手毆打的相關人證或物證,以此來訴請離婚。


5、惡意遺棄


  他就扔下這麼一句「不適應家庭生活」就走了,丟下了我和三個孩子,也沒對我們交代什麼,也不管我和孩子的生活怎麼過。他是自由了,婚姻對他毫無約束,可是我呢?他可以不要孩子,我不能不要。咬著牙過日子已經一年了,孩子很能體諒我這個母親的辛勞,我們的日子也漸漸地上了軌道,沒有他我們一樣過得很好。這種沒有責任感的男人,和他還維持著夫妻之名是我的恥辱,請問我該怎麼離掉這樣的婚姻?


懊惱的蘭蘭


  民法第一00一條前段規定,夫妻互婦同居之義務,同法第一一一六條之一前段規定,夫妻互婦撫養之義務。「遺棄」是指同居或撫養兩種義務的不履行,或是其中一項義務的不履行的意思。在民法上「惡意」是指「故意」或「害意」的意思。也就是當事人積極的想使遺棄的效果發生,例如:拒絕同居,就是惡意遺棄的主觀要件。


  「惡意遺棄」必須符合二個要件:一、個官上有違背同居的事實。二、主觀上有拒絕同居的企圖。夫妻一方若要以此條款請求離婚,必須要符合「惡意遺棄」以及「在繼續狀態中」兩個要件,才可以構成請求離婚的條件。如果只是短暫的離開,就不構成惡意遺棄。目前對於丈夫離家可以到法院請求要丈夫履行同居的義務,同時也可請求支付生活費用。如果放夫不回來居住或不負撫養的義務就夠成了惡意遺棄,這是惡意遺棄的客觀要件之一,可以此款請求離婚。


6、意圖殺害他方


  我的先生遊手好閒、不愛工作,家計一切全由我一人負擔。偏偏他又染上賭博的毛病,每次債主上門要錢,為免孩子受驚嚇,我也就默默的帶他償還了賭債。但畢竟我的收入是有限的,維持這一家子的開銷已是十分的困難,實在很難再為他償債。有一回他又去賭了,輸了前不甘心,回來就向我要錢去翻本,我拿不出前來,他就動手打我,甚至去廚房拿菜刀,嘴裡還直罵「不給老子錢,老子砍了妳」,我驚嚇之餘,四處藏躲並大喊救命,幸虧鄰居幫忙奪下了刀子,不然我恐怕已沒命了,這樣的婚姻以不再讓我留戀,請問我開如何解決?


帶傷的曉茹


  夫妻是為了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而結合的。如果夫妻之中有一方竟然想要殺害對方,這樣的夫妻情義已絕,沒有必要繼續維持這樣的婚姻關係。所謂「意圖殺害對方」,是指夫妻之一方有殺害他方的意思,他方就可以請求裁判離婚。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有殺人的意思,並且殺傷了對方,就範了殺人未遂罪;或者動手要殺,但是沒有殺到;或者買好了凶器準備殺害對方、毒死對方;或是找別人來動手殺人,這些都可以算是「意圖殺害對方」。


  曉茹,妳的先生都已經把刀子亮出來,同時也砍傷了妳,如果不是鄰居解圍,後果真是不堪想像,這樣的事實就足以證 明 先生有殺害妻子的意圖,所以,在刑法上妳先生已經構成「殺人未遂」與「預備殺人」的罪名,不論意圖殺害配偶的那一個人,是否被法院起訴或判刑,配偶之他方都可以提起裁判離婚的請求。


 7、不治之惡疾


  我的先生常藉口「談生意要應酬」,所以在外面吃吃喝喝、出入聲色場所成了工作的重要部分。當然免不了的,他也曾得過性病、花柳病..等,雖然讓他進出醫院無數次,但仍不改此習。每次告誡他,他都回我「女人家,妳懂什麼!」。我也實在管不了他在外面的行為,但有一次在無意間聽到他和別人談話的內容,發現他得到愛滋病(AIDS),我真怕我和孩子被他感染,基於我保護我自己和孩子的權利,我是不是可以請求法院讓我麼離婚呢?


害怕的珍珍


  夫妻一方若有不治之惡疾,必須是結婚後所發生之情形,才可以此款請求離婚。如果是婚前已經存在的惡疾,但有所隱瞞,指符合撤銷婚姻的條件(詐欺)得以請求撤銷婚姻,不能再以他方患有不治之惡疾請求裁判離婚。但要注意的是,若以詐欺為由撤銷婚姻,須於發生詐欺是時候,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在學說、判例的見解上認為花柳病、痲瘋等是本款遂的惡疾。但這些疾病必須會對身體健康造成障礙,足以影響夫妻共同生活,而且是當時醫療技術不容易治癒的,是有礙婚姻生活,為及對方與子女之健康,須經醫學鑑定已達不治,才可以構成請求裁判離婚的原因。


  在法院的見解上認為性病屬於本款的惡疾。雖然這些以社會道德作為判並標準的結果,也表現出社會歧視,但是我們必須面對婦女在婚姻生活中所面臨的困境:她們在性上不具自主權,無法約 束 先生的行為。像最近流行全球的庖疹、AIDS等性病,如果以現在醫療技術仍不易治癒者,就是不治的惡疾,配偶之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但失明、肢殘等縱使該疾病是不治的,也不能以此請求離婚。


  一般人常問及若是丈夫不能人道,或者夫妻有一方不育、不孕,是否為不治之惡疾?民法第九九五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婚前或結婚時不能人道屬與得否撤銷婚姻的問題,至於婚後不能人道,若達不治之程度,則可請求裁判離婚。對於妻子不孕,醫學上對不孕之治療技術日漸進步,縱使妻子不孕先生也不得主張這是不治之惡疾。


8、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婚後一年半,漸漸的,我發現我先生的態度越來越不一樣,不但情緒起伏不定,精神狀態也異常,常常自言自語,有時還會摔東西,在半強迫下我帶他帶醫院治療,這時才發現他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治好了一陣子,不但沒見起色


,反而越來越嚴重,本來他只是白天發作,現在半夜也常鬧得我和小孩睡不著覺,讓次日上班、下課的我們疲憊不堪。他的病情,醫生表示要痊癒是不可能了,我已經無力與他共同生活在一起,請問我現在可以和他離婚或離開他嗎?


無力的淑惠


  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必須夫妻一方所患之精神病已達不治之程度,不論是先天遺傳或後天罹患,也不論是婚前婚後發病,只要有礙夫妻間的精神上之共同生活,而且病情須醫學鑑定,已達到重大不治之程度,就可以此為請求離婚的原因。


  如果先生患有精神疾病,經延醫診治並未有起色反而更加惡化,自可認定精神疾病已達不治之程度,太太就可依本款項法院請求離婚,法院是依醫學上的鑑定來決定,所以取得醫學上的證明是必備的證據。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我的先生是一個船員,我們婚姻一個多月不到,他便隨船出海作業,沒想到船回來的消息竟是船在海上發生了船難,雖然船公司多方的搜救、打撈,但什麼也找不到。我一直告訴自己,他沒有死,他一定會回來的,但至今已三年了,他仍然沒有一點訊息。我還年輕,還有未來,如果我在嫁人,不知道可不可以?我的身分證上仍是他的妻子,而我也沒有他的死亡登記,現在我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我目前的困境?


絕望的敏敏


  所謂「生死不明」,是指不知其已死或尚生存,若因故一時無法探悉其行止,不能稱之為生死不明。三年之期間,是自離別時或或發出最後音信時或他生存配偶知悉失蹤人生存最後之日起算。


  夫妻一方生死不明,他方固然可以依死亡宣告的程序達到再婚的目的。普通失蹤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須經過七年,特別失蹤在民法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須經過一年,才可以聲請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而且死亡宣告仍有被撤銷的可能,因此就婚姻有可能會回覆的。所以,未免後有變,已生死不明為裁判離婚的原因,實有其必要。


10、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


  我的先生趁我帶小孩到美國度假的時候,竟然已洽談公事為由,欺騙 公司裡的 小姐到家中並強暴了他。事後,他不但威脅這位女職員不得聲張,被我發現之後,他還面不改色的說:這是老子的自由,妳管不著。那位女職員氣不過


,依撞告大法院,現在已經是人盡皆知了,我是又氣又愧。我對這個喪進天良的男人已經失望透頂了,他是絕對逃不掉法律的制裁的,我想要知道,怎麼做才能和他斷絕夫妻關係呢?


無辜的美美


  宣告刑在三年以上之徒刑,包過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是指判決書上寫明實際執行的刑罰數量,不問犯罪的種類,即可請求裁判離婚。


  不名譽之罪是指社會上一般人觀念上認為該犯罪行為是不名譽的罪而言,例如強暴、竊盜、侵占、詐欺、背信、偽造文書、吸食鴉片、販毒、以營利為目的誘拐有配偶的人脫離家庭從事賣淫工作等均為不名譽罪。


  依個人如果犯了罪,不僅個人受到社會輿論的指責,連帶著他的家人也會因此授其牽累,被人指指點點,備受精神上的煎熬。這時如果能夠和他斷絕關係,或許可以解決這方面的困擾。所以法律上對於犯罪人的配偶給予離婚的權利。


  強暴罪不但是不名譽之罪,同時在刑法上市會被處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美美,如果妳先生判決確定,妳就有充分的理由依此款提出離婚訴訟。如果妳要以此款請求離婚,須自知悉判決確定尚未逾一年或犯罪事實發生尚未逾五年,趕快提起離婚訴訟。


11、其他重大事由


  我國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結婚才三年,我的先生就有了婚外情,他一直逼我離婚,因為我不願意,所以在一次爭吵後,他收拾東西搬走了。幾經打探我才知道他已和那個女人同居在一起,當時我真是不甘心,我究竟哪裡錯了,他要這樣對待我?就這樣一晃眼已經過了十五年,孩子也成年了,對於這樣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的婚姻,我想好好的解決。我找他談,他竟然表示要我給他一百萬才離,請問我們已經分居十五年了,難道還不能離婚嗎?


不堪忍受的秋美


  在過去民法親屬篇裡規定裁判離婚的是由,只有上面所講的十款原因。因為這十款規定離婚的原因,無法包括其他各種違反婚姻義務的重大情況,使得生活在痛苦婚姻中的夫妻無法獲得解放的機會。因此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的民法親屬篇,增列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已概括的規定,包括其他重大原因而未列舉者,給審判者及當事人較廣的範圍,便於保護婚姻上的權利。對於新訂的這項,在立法的目的上市希望法官能靈活運用此一新增條款,使離婚更富彈性,也符合人性。


  像秋美這樣的案例,在現今的上會以屢見不鮮,但很多婦女仍處在不知如何訴請婚才好,也不知自己的權益可以怎麼行使。不用擔心,已經有一些婦女在經高人指點之後,已使用這一條款訴請離婚了,所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之婦女可根盡了。但別忘了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林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這些都是準備打這官司的重要證據。


離婚時應注意事項


  人們在結婚時,常將「白頭偕老」、「永裕愛河」比喻成人生最大目標,婚姻就成了女人的最終的歸宿。可是往往在結了婚以後,兩個來自不同家庭的人共同生活在一個屋簷下,彼此才真正的發現,原來現實生活不如童話故事裡的王子公主一般,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當衝突、矛盾、不合一一的呈現出來時,在雙方都已水火不容、或有一方無法忍受之時,與其讓貌合神離的夫妻終日生活在痛苦仇恨之中,倒不如有一個公平、公正的「離婚」制度,使夫妻雙方都能夠好聚好散,透過一定的程序,結束婚姻關係,讓彼此都仍早日脫裡苦海。


  以下提供一些離婚時應注意的事項,若妳真的決定離婚,要清楚自己的權益在那裡,可不要糊裡糊塗的,不但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甚至可能連婚都沒離成。


一、離婚效力


有關結婚的要件,須有公開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至於戶籍法第二十


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結婚者應為結婚之登記。』只不過是行政上之手續而已,並不是結婚未經登記,這就不是合法的婚姻。這和離婚的規定是不同的。


  協議離婚依法一定要辦離婚登記。依法結婚縱令未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已生結婚效力,若以後兩願離婚為免留下記錄而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所以若依望減少法律上的糾紛,唯今之計,一定要到戶政機關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這是現行法在實務上必然的手續。


二、簽訂離婚節義書應注意事項


  在婚姻已然無法再繼續之時,夫妻雙方在離婚前要詳細冷靜的考慮清楚,理智的討論個像離婚事宜,例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歸屬、贍養費、探視的時間起訖、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以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並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之登記,這樣婚就離掉了,這種方式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亦即「協議離婚」:但若是上述的各項缺了任何一樣,那這婚姻關係就依舊存在,也就是說:婚根本沒離成!所以,千萬不可以掉以輕心!


  至於證人簽名的有效形式是,讓兩個證人確實知道雙方當事人若有離婚真意而清自簽名蓋章。如果一人同時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證人簽名時,未真正詢問過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真意,都算無效。縱然已經在戶政機關做了離婚登記,仍可以像法願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所以,最保險的做法是,雙方當事人加上兩個證人,四人面對慢一起在場簽名。而已他人名義代為作證的證人,也會被告已偽造文書罪。


  如果離婚協議書寫妥,也有二未證人作證,那就只要雙方簽字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就算生效。但是如果一方臨時反悔,或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一同前往辦理登記,則離婚手續仍未完成,雙方在法律上仍屬夫妻,而且對於他方的拒絕,


1 則留言:

  1. *您好..(現實)生活中.一種是對方有精神疾病.一種是一方有外遇或一方心中另有所屬.這二種家庭狀況.建議(協議離婚)..請雙方家長及申請家扶人員共同協調傳達不願再共同生活的意願..將小孩意願跟誰?公開個人表達(常常小孩的公開意願.會與大人認知不一樣哦)...財產分配?...好好的處理.這是最好的.避免有人受傷或自殺的情況發生...
    *若依照文章所述八種方式來離婚:長期會恐懼對方隨時會報復...不管孩子跟誰..血親關係終會再見面...天涯難逃十數年..被對方無理性傷害的新聞不斷...較不可取.但律師為求司法離婚速度會採用此法.有時遇到某方外遇但是要孩子.又要房產.又要離婚..又要對方被判刑離婚...此官司到判決需1到2年以上..律師費用數十萬以上...
    *若堅持(離婚意願)建議先申請公家的家扶單位協助...會較好.司法過程會勞民傷財耗時.在離婚為前題下...孩子願意要跟誰何必在意..這反而阻礙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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