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日 星期一

家暴法 利用離婚霸佔財產.家庭暴力防治法

 好丈夫遇到壞妻子時必讀:



離婚即可,為何要告家暴???


答:離婚無利可圖,家暴有利可圖。


好聚好散,為何要告???


答:居心可疑.

以前沒有家暴法時,大約民國六十幾年,在報紙上,只看到警告逃妻和警告逃夫,也都沒看到告到法院的事情,這是什麼樣的時代,什麼樣的社會!!


保護令 氾濫家務事難斷


 司法院所屬法院每年核發民事保護令比例高達八成五,家事庭法官認為很不正常。主因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以被害人為考量的「傾斜」法律,保護令無形中成為部分婦女達成離婚的手段。法官當然知道這項缺失,卻無可奈何。因為核發緊急保護令的時間太短,能夠掌握的證據總是不夠,很容易「誤判」。


 家庭暴力防治法上路將滿六年,有家事法官不諱言指出,以被害人為架構的家暴法給被害人太多「特權」,不少自稱家暴案件受害者,實際上是想借用保護令當作「護身符」,達到離婚的目的,保護令被「濫用」的情況令法官憂心。


 一名家事法官說,緊急保護令審核時間實在太短,法官想在四個小時就看清真相根本不可能。他舉例,有件聲請案證據之一是,照片上的受暴婦人坐在椅子上,頭部流血,衣服有血漬。警方調查報告說,婦人頭部傷口約十公分,是被丈夫拿電風扇砸的,由於「事證」明確,法官只有依法核發緊急保護令,把男主人逐出家門。


 開庭前,法官接到被逐出家門的男方的信說,如果他真的有「能力」打太太,他甘願受罰,事實恰好相反,他才是家暴的受害人。他解釋,那天夫妻為了管教孩子爭吵,太太拿起電風扇準備砸他,他想搶過來。不料,太太比他高壯,兩人各抓住電風扇的一頭,僵持一陣後,他體力不支只好放手,太太跌的四腳朝天,但還是緊抓著電風扇不放,結果被手上的電風扇砸傷頭部。


 法官傳喚雙方和雙胞胎兒子,兩人在法庭一站,誰有能力打人,立見分曉。男方又瘦又小,足足比太太小了一號,孩子也證實父親信上所說的話,告訴法官,事發那天媽媽確實被手上的電風扇砸傷,爸爸急忙打一一九叫救護車,媽媽則打一一○找來警察。兩個孩子都說「媽媽才是家裡的『霸王』!」 


 另一對夫妻,太太是空姐,先生是機師,兩人差廿多歲。這名空姐拿了一張房門被打得坑坑洞洞的照片,指控老公拿孩子威脅她,不讓她工作;而且一面罵她一面拿球棒砸房門。


 法官也是根據相片和警方的報告核發緊急保護令。後來兩造出庭,法官才發現,這名空姐比丈夫高一個頭,講起話來咄咄逼人,機師老公一臉委屈。法官深入調查發現,原來這名空姐企圖借保護令逼丈夫離婚。


 機師告訴法官,太太每飛到一個國家,就在當地「拈花惹草」,他衡量自己的收入可以讓妻兒舒服過活,多次和老婆商量不用出去工作,老婆都不理。事發那天,他把老婆工作證藏起來,讓老婆無法上班。沒想到老婆大發雷霆,對他又抓又咬,機師撩起上衣,只見肚子、背部抓痕、咬痕累累,法官看了都傻眼。


 法官都認為,家暴法即將邁入第五年,早就過了過渡期,法律結構確實要好好調整,訂出「本土」家暴法。


 法官說,日前就發生一名被保護令「驅逐」出家門的男子,接到孩子監護權歸太太的判決書後,有天在路上遇見太太,一時失去理智,當街殺了太太。這就是「老子命都不要了,還在乎那張保護令!」心態的顯現。


 家事法庭法官認為,家暴實施將滿五年,各種缺失浮現,內政部應該找專家學者共濟一堂,研修一套適合本土的家暴法。不應該像現在,把全部重心放在「被害人」身上。


婦女團體最近完成統計驚見,台灣地區近三年來警方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例,每年正以百分之十以上的比率在成長。以九十一年為例,警察機關共受理一萬七千多件家暴案件,占警方總通報數的百分之四十八,也就是說平均每天受理約四十八件家暴案,數字相當驚人。而士林地方法院的統計顯示,六成的受害者把警察視為第一個求助對象。


 六月廿四日,家暴法實施屆滿五年,由婦女團體組成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聯盟」已完成家暴法修法內容,送交立院一讀通過。其中最受矚目的是在第廿二條增設「警察對加害人的無令狀逮捕權」,也就是說未來警察可無需申請逮捕令,即可逕行拘提家暴者。


 由司法改革基金會、商周出版社合作的專書《傷害我的是最親密的人》於今天出版。這是台灣第一本的本土家暴個案紀錄,收錄有多位律師所收集到的家暴第一手資料,書中分析大陸或外籍新娘、原住民婦女、加害人處遇、藥物濫用者等指標性類型,清楚呈現了台灣社會的家暴實況。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一整年的統計,台灣去年家暴通報案件達三萬六千多件,其中以「婚姻保護」最多、高達兩萬六千多件,其次是「兒少保護」四千五百多件,以及「老人保護」約一千兩百件。若細分性別比例,女性達三萬一千多人、男性四千七百多人。


 現代婦女基金會督導王秋嵐表示,家暴法實施最困難的一點,就在所謂的「法不入家門」。家暴家庭往往以「家務事」、「侵犯隱私權」來拒絕社工、警方的介入,加上被害者若欲申請刑事保護令,除非警方能夠抓到家暴的現行犯,否則很容易碰一鼻子灰,甚至被民眾告上法庭。


 尤其家暴總發生在大半夜,情況常常很危急。在人命關天之際,警察如果欲聲請拘票,不僅延誤救人時機,也常難有效制止暴力持續進行,或是相關蒐證作業,所以警察在執行家暴 案時普遍有無力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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