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4日 星期日

申請家暴保護令的程序:程序不符時會有誤判疏漏.



申請家暴保護令的程序


程序不符時會有誤判及疏漏.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規定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法第9條規定,被害人、警察機關或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均得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保護令的內容包含但不限於:(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3)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處分該不動產、(4)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及其他經常出入之場所、(5)暫時定子女監護權(包括相對人給付扶養費)及子女會面時間,必要時得禁止與子女會面、(6)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特定財物......等。

二、您去警察局報案並表明聲請保護令後,每個分局都會有一位家暴保護官(一般是女性警官,但不一定全為女性),會提供您保護令聲請狀的例稿(都是用打勾的)(疏漏點:警局在製作表單後不會做雙向求證.或向他方相對人作訊問.就幫製表單.轉送法院.此時造假事件發生.員警常未求證所勾打的家暴內容是否屬實作調詢???),您勾選後可請分局代為向法院遞狀或自行至法院遞狀(疏漏點:經常讓造假的人得逞),另須加給1000元之聲請費用,之後即靜待法院之通知。

三、法院係以裁定程序審理,較一般訴訟程序快,但定訊問期日(疏漏點:現況法院將訊問日期經常未訂.常誤認警局已查證.但警局常未查證即轉送法院.此點已存在多時.冤情屢傳時可能會認為必須要您到場,有些案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時,法院即不一定會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場,但若法院認為有必要,您還是必須到場。

因未閱覽本件書面資料,以上所言僅請參考。又很少瀏覽回答過之問題,如有疑問,請移駕我的網頁。http://home.kimo.com.tw/abr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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