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5日 星期四

法律名詞解釋-







袋地通行權





行為能力





行政處分





保證人、連帶保證人





親等關係、血親關係





禁治產





非訟事件





獨立審判





自由心證





交互詰問





假執行





本票裁定





點交





抗辯權





刑事豁免權





民刑庭、少年庭、簡易庭





通姦與相姦





行刑權





規費





保留法律追溯權





撤銷權與撤回權





自然人與法人





有期徒刑與拘役





赦免













代位權





選任辯護與指定辯護





罰金、罰鍰、怠金





自訴





交互詰問





職權不起訴





法官與檢察官





地方、高等、最高法院





停止羈押





協商程序





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





債務不履行





保安處分





正當防衛





法定最高利率





保險金信託





加工自殺





損害賠償





連帶保證人





契約自由原則





緩起訴





買賣不破租賃





否認子女之訴






不得溯及既往原則







緩刑





易科罰金





投案





訪問買賣





累犯





自首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消保官





未遂與既遂





教唆犯





共同正犯與從犯(幫助犯)





和解





誹謗罪





公然侮辱





刑事偵訊





交保





律師函的功用與說服力





遺產繼承計算方式





假扣押





強制執行





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





判決離婚






支付命令







民事起訴狀






存證信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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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晟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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