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7日 星期六

吳福森法官的「不同意見書」附於(蘇治芬貪汙案)一審判決書.再追蹤二審怎麼判?




罕見!蘇治芬判無罪 審判長公開「不同意見」


中時  日期:2011/05/07




        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控涉及璟美、長庚貪汙案一審判無罪,判決書六日出爐,同為受命法官的審判長吳福森卻附「不同意見書」 ,這在台灣司法屬罕見之舉。吳認為公務員收賄不一定是本人收受、保有,由他人收受滿足自己或供日後己用也觸法,心證直指蘇難脫貪汙罪嫌。



        雲林地方法院長蘇清恭認為吳福森的做法並不違法,而且少數意見不影響合議庭判決結果。不過,如果他事前知道,會建議將少數個人意見直接呈現在判決文內,不要以附不同意見書方式呈現。



        發言人黃一馨庭長指出,合議案件的裁判書係代表合議庭意見,原則上法官個人意見不宜在判決書上表示,但個案上,如合議庭同意將個別法官的不同意見以判決書形式呈現,基於獨立審判,院方不干涉。



        蘇治芬律師顧立雄指出,蘇案乃眾所矚目的司法案件,此舉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一○六條各法官之評議意見,在三審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另是否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宜請司法院及雲林地方法院提出合理說明,並妥適處置。



        蘇治芬則表示,對審判長做出不同意見陳述,她可以理解他的壓力,但他的意見在合議庭的評議過程,已被其他兩位法官否決掉了,相信社會自有公論,她再度呼籲,司法黑手和黑道勢力不要介入。



        黃一馨駁斥有外力介入,但對被告律師提出該舉違反《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刑法》妨害秘密罪等,一再重申「不便表示意見」。是否要送法官自律委員會議處,則得依程序再評估。



        吳福森的「不同意見書」內容,主張工策會總幹事陳勇兆蘇治芬的心腹,陳向葉收錢,某種程度代表蘇,是政治圈常有的事,而葉安耕夫妻等人認為「一份資料」中的「資料」就是錢的暗語,蘇因此聽信葉建議扣留璟美垃圾掩埋場操作許可公文,心證葉收錢與蘇核發許可證有對價關係。



        長庚案,他認為蘇雖未直接收賄,但協助葉取得該工程承包,又以對工程有核照之權,幫助時任副議長的沈宗隆得利一千六百萬元,和其縣長職權有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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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福森的不同意見 內容(指蘇治芬有罪)


         〔記者林國賢/雲林報導〕雲林縣長蘇治芬璟美、長庚醫院案一審判決無罪,厚達五百多頁的判決書昨天出爐;審判長吳福森所提出不同意見書,內容陳述,由監聽譯文及審訊時被告、證人證詞所形成的心證,對於無罪判決結果,並不贊同。

        不同意見書中陳述,在璟美案部分,蘇治芬於掩埋場操作許可證的簽呈批註後,公文留置縣長室六天;葉安耕與陳勇兆的通訊監聽錄音中「資料」的意思,從相關證詞足以證明是錢的意思,葉交付陳的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非借款;蘇治芬派「心腹」陳勇兆向葉安耕拿錢,是蘇事前應允葉進行一定行為,事後向葉索拿金錢,客觀上應認蘇與葉對收取璟美公司賄賂三百萬元,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葉安耕曾與璟美股東找過蘇治芬說明,顯然兩人收取金錢時,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客觀上與蘇治芬核發操作許可有對價關係,應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不同意見書中陳述,在長庚案部分,蘇治芬事前撮合沈宗隆與葉安耕接觸,協調長庚醫院雲林分院興建工程,並指派丁彥哲(縣府社會處長)居中介紹,並向她報告協調結果,蘇治芬否認知道此事,並不實在;蘇治芬透過關係讓葉安耕的營造公司承攬長庚醫院雲林分院工程,況且陳勇兆也曾經介入工程款議價,亦可佐證;蘇治芬是雲林工策會主任委員,陳勇兆是總幹事,蘇治芬與陳勇兆對於收受款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與蘇治芬縣長職權有客觀對價關係,二人應成立共同收受賄賂罪;蘇治芬擔任縣長對核發建築或使用執照有最後決定權,沈宗隆收受一千六百萬元,與蘇治芬的職務有客觀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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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蔡維斌/即時報導】2011/5/6


有關雲林璟美垃圾場案及長庚麥寮分院案,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指控收賄,獲判無罪判決文今天出爐,讓人驚訝的是,審判長吳福森竟在判決文附上「不同意見書」,意指蘇治芬有罪,創下國內受矚目司法案第二例。法院院長蘇清恭雖表示此舉不違法,但依法院組織法106 、103條規定,「不同意見書」應記載在法院的評議簿,在判決確定前不得公布,吳法官如何會知法違法,引起極大爭議,下午法院將再出面說明。

         吳福森所列舉的不同意見書內容,大致引用檢方起訴的監聽譯文,作出個人心證的判讀,陳述的內容要義,指同案被告陳勇兆向璟美包商葉安耕賄,原本索賄五百萬元,「陰錯陽差」只拿了三百萬元,而陳勇兆又是蘇治芬「心腹」,加上事後葉安耕曾與璟美股東去找過蘇治芬說明,顯然兩人在收取金錢時,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縣府核發許可證有對價關係,致已構成職務行為收賄罪。吳福森指,長庚案亦然。

        只是無罪判決書中,明載葉安耕的庭訊,指蘇治芬對收賄知情,只是他個人臆側,意即最主要證人的證詞,無法證明蘇治芬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同一案的審判長兼任授命法官,卻同時寫出「無罪判決」和「有罪意見」兩種版本,使原本單純的無罪審判,再添變數,是否對未來二審法官造成心證影響,引起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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