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2日 星期四

潘安邦-路邊聊天竟被警察當成小偷盤問.大安分局凸槌?以目測穿著來辦案說{竊盜歹徒都是頭戴鴨舌帽}哇!昏倒在地?任意臨檢路人(臨檢要件)警察不得隨意臨檢,釋字第535號


鴨舌帽若引起滯銷潮....就糟糕了....{竊盜歹徒都是頭戴鴨舌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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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得隨意臨檢,釋字第535號 (大法官會議解釋)


戴帽散步被疑小偷 潘安邦槓員警


 東森新聞日期:2011/05/12



        知名民歌手潘安邦,前天下午和友人在台北市路邊聊天,突然遭到轄區警員上前盤查,態度惡劣的要求出示證件,潘安邦不滿被懷疑是小偷,反要求警員也出示證件,潘安邦和友人被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後,才讓他們離去。


        一曲澎湖灣紅遍大街小巷,也讓潘安邦家喻戶曉,不過大安分局有員警卻有眼不識泰山,懷疑潘安邦是小偷。


        民歌手 潘安邦:「警員騎摩托車,突然停在我旁邊,問我住在哪裡。」毫無預警的行為,嚇壞了潘安邦,10號下午三點多,他不過戴著黑色鴨舌帽,和朋友從建國南路轉進新生南路一段巷弄,邊走邊聊天,竟被新生南路派出所警員,懷疑兩人是在尋找闖空門的目標,上前攔查要求出示證件,潘安邦也擔心對方是詐騙集團,反要求警員出示證件,雙方差點爆發衝突。


         民歌手 潘安邦:「我最不滿的是他說我鬼鬼祟祟,把我當成小偷。」雙方互槓十分鐘後,潘安邦和朋友通通被警方帶回,直到對方發現戴黑帽的男子就是潘安邦才放人,事後大安分局解釋,由於附近發現有很多竊盜歹徒,都是頭戴鴨舌帽,才會加強盤查,也才會鬧出這起烏龍。


潘安邦-路邊聊天竟被警察當成小偷盤問.大安分局凸槌?以目測穿著來辦案說{竊盜歹徒都是頭戴鴨舌帽}哇!昏倒在地?


...........臨檢要件 場所:危害憑據 對人:相當理由.........


【2001.12.15 中國時報】


現行警方臨檢特種行業或路檢行人、車輛,均無法律的明確性規範,常有任意臨檢、隨機檢查、盤查情形,大法官在釋字五三五號解釋文中,特別賦予臨檢要件,予以限制。若非掌握相當的危害憑據或可能危害憑據,警方不能進行臨檢。 

有關臨檢的要件限制,大法官分對於場所、對人、因應將來可能的危害等三部份敘明。對於場所臨檢部份,大法官認為,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處所若是私人居住的空間,並應受住宅相同的保障。 

前述限制,都表示警方不得隨意、率性地臨檢公共場所。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一對男女租飯店房間居住,若無跡象顯示他們涉嫌違法,但警方以掃黃為名,全面臨檢飯店,同時臨檢他們的房間,均屬臨檢權力濫用。若警方是追查大陸妹賣淫,追到飯店某房間外,而臨檢這間房間,可認定是有合理、客觀的判斷依據,但不能全面臨檢飯店。至於其他的公共場所,例如網咖、酒店、西餐廳、大飯店等;或交通工具,如汽車、卡車可否臨檢的標準,也是一樣,都需要有相當的事由,足以認定有危害,才能臨檢,不是任由警察率意決定要不要臨檢,或要臨檢多少次。 

對人的臨檢,大法官也認定,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者為限。所謂「有相當理由」,警方不能以籠統的檢舉來搪塞。例如市民帶狗散步,警員無故攔下盤查臨檢即是臨檢權力濫用。 

大法官對於「場所的臨檢」與「對人的臨檢」,另有下列共同的限制: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因為,一些合法營業的飯店、酒店、旅館、咖啡廳等場所,經常遭受警方隨意臨檢騷擾,大法官的看法是,政府既然准許這些業者合法營業,就不容許警方恣意臨檢,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有關因預防將來可能的危害部份,大法官認為,應採其他適當方式,例如設置警告標誌、隔離活動空間、建立戒備措施及加強可能遭受侵害客體的保障等,不能直接予以檢查、盤查。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指出,有關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檢改會召集人陳瑞仁昨天表示,解釋文不以「合理懷疑」,而用「相當理由」,是否認為臨檢發動門檻與搜索一樣,都需要「相當理由」?若是如此,警察盤查可能會窒礙難行。 

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碧玉則認為,未來修法必須明確界定警察臨檢及盤查的定義,並予以規範。如果未予明確定義與規範,日後警察執行仍可能發生爭議。 

陳瑞仁指出,法治先進國家均認盤查之門檻應低於搜索。例如美國之搜索門檻是probablecause(相當於我國刑訴一二二條之「相當理由」),其罪嫌程度「接近百分之五十」。而盤查之門檻是reasonable suspicion(合理懷疑),其罪嫌程度比probable cause低,但比mere suspicion僅屬臆測高一點。 

陳瑞仁說,大法官解釋文將盤查門檻定為「相當理由」,是否認為盤查與搜索之門檻一般高,豈非每次盤查均須聲請搜索票?盤查是典型的「無票搜索」,如將其門檻拉到與搜索同高,將喪失其意義。盤查之發動門檻應與搜索作出區隔,日後立法時應進一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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